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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之思索/樊斌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1:04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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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之思考
樊 斌 杰
内容摘要:律师文化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属人类精神财富。具体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律师是法律文化的传播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为传播法律文化,应提高人文素养: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实践正义,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和勇气。
关键词:律师文化/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权利而斗争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本文作者认为,就“律师文化”而言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一、律师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
《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两个维护”之所以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因为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对其至关重要。权利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其不可缺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基于这种社会活动的现实需要就产生了律师制度,出现了以专门维护权利为职业的中国律师。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广布法理写文章,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
二、律师应明德、博学、缜思、慎行
律师是个高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
明德,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经济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只要收了钱,就毫无原则地为当事人说话,搞假证,甚至教唆翻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有诗云:“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境界。”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
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应克服好为人师的毛病,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
博学,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会“民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慎思,要求律师要有精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深邃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问题,想出别人不能想出的办法。
慎行,要求律师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应三思而后行。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其业务活动与他行业相比有着更为浓厚的个人色彩。当你为当事人当参谋,作决策时,因受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倘若急于决断,稍不慎就要出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服务活动中,律师弄错法律关系,错误行使请求权的事并非鲜见。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
三、律师应“在法不言法”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语言是社会潮流的“体温计”,中国市场经济已造就了一批企业家群体,这些企业家对法律已不再陌生,律师在中国企业经营者的心目中地位日益跌落,不再受企业家追捧。倘要保存地位,就必须与其沟通,将法律语言转化为工商语言,把“民法法条”的说教转化为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理念”,变“在法言法”为“在法言官”、“在法言商”、“在法言民”、“在法言学”、“在法言世”、“在法言情”;把“公司语言”转化为企业家的“MBA语言”,用“市场调节经济”比“用计划管制经济”好,是《价格法》解决的问题之一,“现代企业制度”比“人民公社”好,是《公司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律师能提炼,总结,并进行知识扩展,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句句不谈法,而句句不离法,就能同企业家产生共鸣;把入世后的“WTO语言”转化为综合提高民族竞争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国际化语言。如美国的波音公司要将产品推销中国市场,把“波音7E7”改成“787”,因在中国文化理念中“8”是一个吉利数,“8”即“发”,代表着特殊的和谐含义。这一微小的改变让这个公司打败了欧洲的“空中客车”,一次向中国销售了60架客机。如果律师了解各民族文化的理念,就增加了与所有民族精英对话和交流的机遇,其价值绝不可低估。用新语言表达新理念,就能创造新价值。
四、律师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律师真正而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履行并实现这一使命,就要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私权的保障者。律师一天到晚和各种层次的人打交道,了解人民的脉搏,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律师先知。律师救弱扶贫,要勇担挑战权力的重担,为权利而斗争。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律师的任务是使当事人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律师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来说,本身就包含着为一种信仰而斗争,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有的仅仅为了赚钱,而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律师的最高信念,无论作为一个服务之道还是作为一个治国之道,但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也是律师的最高精神境界、精神追求。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中国的法治之路即坎坷又艰辛,但为了保全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应不偎强权,挺身而斗!
五、律师应以团队文化,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
当代人已经发现,自我实现离不开他人价值的实现。降低他人的价值等于降低自我价值。现代的经济运行和管理的本质已从“自我中心”转变为“我—你公式”,崇尚团队精神,业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总之,律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以追求民生,崇尚科学,维护人权,促进法治为己任,“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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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营管理,改善电信服务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加强经营管理,改善电信服务的若干规定
1994年4月22日,邮电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营体制,强化经营运行机制,加快电信业务发展,改善服务,满足社会的通信需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转变观念,面向市场。
面对市场经济,各级电信部门必须破除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旧思想,确立适应市场经济有利于电信大发展的新观念。
在通信发展上,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以市场需要定产的思想,确立按用户需求组织和发展生产的观念。
在通信服务上,转变“以我为主、予我方便”的观念,确立“用户第一、方便用户”的观念。
在通信生产管理上,摆脱在人工设备、手工操作条件下形成的“小生产”管理意识,确立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管理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改变过去那种搞小而全,按区域分散管理的体制,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强化集中管理。
在通信经营上,破除官商思想和传统的经营意识,确立面向用户、开拓经营的市场观念。要尽快改变过去那种“等客上门”,市场等我们,用户找我们的被动型经营方式,要面对市场经济,主动找市场,主动找用户,积极开拓业务,掌握经营的主动权。
二、建立适应电信大发展的管理体制。
为了适应电信大发展的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实行专业化管理,以加快通信建设,强化设备运行维护,搞好经营业务管理,必须进行体制改革。
(一)省会局的电信管理体制要逐步实行工程建设、维护运行、经营业务三条线管理。每条线不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但在其规定范围内,具有对人、财、物的调度管理权。京、津、沪的专业局也要按此办理。
(二)经营业务系统设立业务部,为双重职能的事业部制,既是局的经营业务职能部门,又是经营业务生产单位。
业务部设以下几个部门:
客户营业部门:负责用户的长途、市话业务受理、营业服务、咨询、解答与工单管理等,是营业系统的龙头单位。
大用户服务部门:负责对长途、市话、数据通信、专线等大用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配线配号部门:负责全市话网号、线资料管理和装移电话的配线配号工作。
营业会计部门:负责长途、市话用户的计费、收费工作。
用户交换机、公用电话管理部门:负责用户交换机、公用电话的管理与业务技术辅导、业务检查工作。
经营业务管理部门:是业务部的参谋(智囊)管理部门,主要研究市场信息动态、竞争策略和手段,开发新业务和增值业务,研究日常营销活动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负责业务宣传及对整个系统的各生产环节和工作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等。
办公室:是业务部的支撑系统,负责全系统的秘书、文印、公关、稽查、人事、后勤等事务。
装机公司(队):负责装拆移机的施工。
(三)各省会局和市、地、县局可按照上述设置原则,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三、充实营销队伍,提高营销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
当前,各局营业部门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处于超负荷运转,经常加班加点,动辄突击“会战”,不少工作由于人员不足尚未开展,业务素质不高的矛盾也很突出,多数人员缺乏系统技术业务训练,这种状况与电信业务大发展形势很不适应,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设一支适应市场需要的营销队伍。
(一)营销人员要随着业务发展相应增加。企业人事劳动工资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调整人员定额,配足营销人员,提高营销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要经过努力,使各岗位生产人员全部到位,形成规模经营的营销队伍。
充实营销队伍,主要靠内部挖潜、调剂解决。
(二)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技术水平,又有经营意识的干部、职工充实市话营业、计费收费、配线配号、装移机施工等岗位,明显缓解人员不足的紧张状况。
当前要重点增配:经营业务管理、大用户服务、新业务开发、资费稽核、业务查询、计算机技术人员等。
(三)各局应制定培训计划,有计划分层次对现有营销干部、职工进行市场经济、市场竞争、职业道德、局风局纪、服务标准、技术业务、电信新业务等教育,使人员素质有一个普遍提高。
凡是新上岗或转岗来的人员,必须坚持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邮电大专院校和各省邮电学校应增设电信经营管理专业,有计划地培养营销人员的新生力量。
四、转换经营运行机制,掌握经营工作的主动权。
(一)要重视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一方面要主动地和政府规划建设部门保持联系,密切关系,及时了解城市建设的新动向和发展计划,索取有关图纸资料;同时要直接到大街小巷去观察与走访,遇到破土动工的新建筑,立即探访调查;另一方面要对营业部门掌握的待装户资料,按照不同街道进行分布分析,确定分期建设的重点。然后汇集各方面的资料进行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分析预测,提出机线增容扩建的建议,按程序提供给相关部门,安排机线增容工程,做到“以需定产”,确保机线设备建设超前发展。
(二)为了加快市话发展,必须把机线增容工作做在前面,提前做好下一年度市话放号计划的安排,防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脱销”现象。
(三)要加强经营政策和竞争策略的研究。各局必须深入了解市场,研究市场的动态和趋势,提出培育市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经营策略。要分析研究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居民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运用灵活的经营策略,开发新业务和增值业务,保持电信旺盛的发展势头。
制定促进电信业务发展的内部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加快发展电信业务的积极性。
(四)坚持经常性的经营活动分析制度。要对各类电信业务的发展、用户通话次数和业务量的变化,业务收入的增减以及营收工作的进展等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规律,总结经验,及时发现经营活动中的薄弱环节与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使经营工作越做越好。
五、继续抓好市话营业集中管理,加快市话装移机速度。
当前,市话通信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为了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的市话营业体系,形成一个管理有序、严密、高效的业务流程,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放号速度,必须抓好市话营业集中管理。
(一)必须尽快理顺营业体制。市话营业机构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营业一家对外的原则,市话营业部门必须对全市话网的营业、计费、用户线对、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电话号码及公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到分局,装移机施工必须与维护工作分开。为了方便装移机施工,装机部门可在同一城市内设装机分队。
(二)配线工作是市话装移机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准确的配线资料,理顺营业、测量、维护、设计、工程等单位(工序)与营业配线部门的关系。及时准确地提供线路增容、占用线对、变动线序、配线区调整、割接改线等资料,并沟通渠道,形成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室内配线,提高配线准确率。
配线工作是掌握市话装移机主动权的关键,也是实行集中管理的难点,必须下大力气,使配线工作尽快到位。
(三)必须管好工单。市话装移机工作是通过工单来实施的,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失控。
一要严格各工序各环节的工单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楚;二要按分段时限对工单运转进行管理,以加快装移机的速度;三要把竣工的工单在五日内返回营业,以尽快建帐立卡便于营收。
(四)必须加强装移机施工管理。要严格实行派工派单制度,配置工单管理员,坚持一天一派,及时回收的办法,对派出的工单要有登记,明确规定工单返回时限,工单在装机人员手中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因故未能装移机的要收回重派,并采取措施设法解决。
六、把方便送给用户,切实改进服务工作。
“用户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要体现在电信经营服务工作的全过程,具体要求是:
(一)方便用户装移电话登记
1.在市话营业集中管理的原则下,为方便用户各局要设立多处营业点,形成集中管理,网状服务的格局。
2.提倡用电话受理用户登记。各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电话受理用户新装、装移副机、室内移机、换机、增设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分户名变更等业务的登记。
3.在机线条件具备的地区,实行现场受理,即行装机。
4.在机线条件充足地区,开办“团体装机”业务,即由用户单位或居委会为集体宿舍或街道居民统一办理装机登记手续。
5.用户办理非话、专线业务应由营业一个窗口受理,涉及长、市及内部其他环节的,由营业部门负责统一协调,不得让用户分别到多个地点办理。京、津、沪应设立电信综合营业处,统一受理用户登记。
(二)能否装移机,要及时给用户明确答复
1.受理用户登记以后,必须在十五天以内给用户答复,力争做到当场答复。对能够装移的告知装移时间,对机线条件不具备的列入待装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原因及大体解决时间。
答复要真实、准确、具体、有透明度,不得笼统。
2.在营业厅或相关街道里弄,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用户公布已具备或即将具备装移机条件的地点范围,与大约装移时间。
(三)按规定的时限为用户安装电话
1.按照时限规定组织施工,施工前应提前通知用户。
2.装机人员施工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3.装移机施工应即装即通,竣工时用户能够通话。
(四)做好用户查询与投诉工作
1.营业厅设值班主任,现场答复用户问询,指导用户办理各项业务。
2.设立业务查询窗口。负责答复用户关于装移电话和资费等问题的询问。业务查询窗口应配备业务熟练、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业务查询人员的相对稳定。答复要准确,态度要和蔼,做到有问必答,件件有回音。
3.各局营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发计算机辅助管理。对用户装机登记实行封闭式跟踪管理,切实掌握每个用户装机全过程的每一环节的进展情况,能随时准确答复用户查询。
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成立跟踪管理机构或配置专人,及时掌握每个用户装机流程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填写《装机封闭跟踪管理登记表》。
装机流程中的任何工序环节,必须在规定分段时限内进行操作,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交用户登记卡或工单返回营业跟踪管理单位,不得超时限截留。
4.用户查询资费问题,一律实行无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用户来信来访来电投诉,营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作好登记,认真查处。对有理由批评,要认真整改。严禁对用户申告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惩处。
(五)方便用户缴费
1.增设收费网点,减少用户排队。
2.提倡用户预交款。
3.通过银行、邮政储蓄收取各项电信费用。
4.创造条件,通过居委会代收月租费等。
(六)停话和拆机必须慎重,严格按规定办理。
1.一切停话,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书面或以送语音的方式通知用户,方可办理。不经批准或事先没有通知用户而停话的,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重要用户的停话,必须经局长批准。
3.对用户欠费,要多做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口头催款、送语音通知、收取滞纳金、上门催缴等措施,督促用户缴费。
(七)增设电信服务网点,方便用户使用电信业务
1.在城市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大型医院、大型商店、繁华街道、居民小区等地都应装设公用电话。
2.有人专人值守的公用电话(亭)都应开办国内、国际长途直拨业务,并有醒目的DDD、IDD标志。
3.在城乡集贸市场,以及城市机场、火车站及繁华区域应设置综合电信服务点,开办长途电话、市内公用电话、电报和用户传真等业务。并昼夜对外服务。
七、做好大用户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满足大用户的通信需求。
大用户是我们服务工作的重点,要千方百计地满足大用户对通信的需要。
(一)确定大用户的范围与名单,建立大用户的业务档案。大用户是指使用电信业务数量多、电信费用和款额大的用户单位。一般可按下列依据来确定大用户的范围:
1.用户年电信费用款额数大的单位,一般以最高营收额往下顺延,具体款额数由各局自定。
2.大型企业、党政军机关、金融单位、外贸部门。
3.三资企业。
4.大型涉外宾馆、饭店。
在此范围内确定大用户的具体名单,并立即着手建立大用户的业务档案。
(二)向每个大用户单位发放《大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优待证》,供大用户单位来局办理电信业务时使用。
对大用户单位使用电信业务的优惠,主要应体现在办理手续要简,处理时限要快,试用新业务资费可适当优惠。
(三)企业内部各个单位、各个环节对大用户的装移机和其他电信业务都要优先处理,做到优先受理、优先配线、优先配号、优先开单、优先施工。
营业部门要设置大用户服务窗口,专门受理大用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同时可派出联络员或营业人员,主动上门受理。
对大用户的各项业务要求,由大用户服务处(科)负责跟踪服务,确保优先提供。
“112”障碍台应掌握大用户名单(测量台的大用户资料应有明显标志),对大用户提出的障碍申告,应按重要用户对待,要在24小时内修复。
设计、工程施工部门对大用户提出的要求应尽力予以满足,做到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四)制定为大用户的服务制度。各局应制定对大用户服务制度,明确对大用户服务标准、内部业务流程与时限要求、优惠原则、企业内部各相关单位对大用户服务的要求等,以确保大用户服务工作的落实。
(五)沟通局方与大用户的联系渠道,配备素质高的局方联络员。局方可在大用户服务处(科)根据大用户单位数量配备足够的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有强烈责任心、熟悉电信业务、有一定公关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局方的联络员,分片负责大用户的服务联络工作。联络员对外代表局方,对内代表用户,应成为局方与大用户联系的“桥梁”,做大用户单位使用通信的“参谋”与朋友,真心实意地为大用户服务。联络员应深入用户单位,了解用户生产业务过程,根据其特点帮助制定使用电信业务的计划,并付之实施,为用户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以建立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
对特大用户单位,应由局方与大用户共同组成联络小组,作为双方经常联系的渠道。
(六)举办新技术、新业务讲座。各局应组织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经营管理人员为大用户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电信新技术、新业务讲座,使大用户单位能及时了解当今电信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情况,帮助大用户单位使用适合其特点的电信新技术、新业务。
(七)开展大用户通信需求调查,想方设法满足大用户的通信需求。局方联络员应深入走访每个大用户,了解他们的通信需求以及在使用电信方面的困难与问题,为他们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对大用户单位提出的通信需求,局方应认真落实,想方设法予以满足。对大用户使用通信方面的困难,局方也要尽可能给予帮助,如提供技术支援,解决技术难题,排除设备故障、培训人员等,真心实意地为大用户排忧解难。
(八)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用户座谈会。根据需要,各局可按不同层次不同行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用户座谈会。通过座谈会,主要通报局方电信建设、业务发展以及有关改善服务的主要举措等情况,介绍新开发的电信新业务,听取他们的意见等。必要时局方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大用户座谈会,与大用户单位交朋友,把电信经营服务工作做好。
八、重视经营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的建设应与通信能力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发展,特别是在通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更应引起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
(一)把营业场所建设好。营业场所是电信部门的门面。各局必须把营业厅建设好,体现电信部门为用户服务的新风貌。为用户提供宽敞、明亮、整洁的服务环境。
(二)加快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进度。市话营业实现计算机管理,既是发展方向,又是当务之急,各局要加强领导,从资金、技术、人力、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发、应用进度,实现营业受理、用户资料档案、各项计费、业务查询、待装用户、配线配号、时限管理、电话号簿、以及统计报表等进入计算机管理,并与“112”测量台联网,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要为营业收费部门配备自动点钞机、假币识别机、保险柜以及送款用的机动车辆。
(四)为装移机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改进施工工具等。
(五)随着营销人员增加,办公面积要相应增加。
九、强化监督检查,坚持制止以话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
严格的监督检查是电信服务质量的有效保证。为了加强局风建设,坚决制止以话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邮电部617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全监督检查体系,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严格的、认真的、有效的检查活动。
(一)强化专职检查。各局要设置局和营业部门两级专职服务质量、服务纪律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的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各自的监督检查任务,分层负责,对服务质量,规章制度、局风局纪等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专职检查侧重局风局纪、用户举报方面的调查处理,对违章违纪、以话谋私、索卡用户的问题要严肃查处,一查到底。
(二)坚持干部上岗抽查制度。各级干部要抓管理,要有一定时间深入实际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对主要的制度规定、重要的生产环节、薄弱环节等做到心中有数,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抽查,对有章不循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要求,敢抓敢管,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干部要支持专职检查人员的工作,对专职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整改。
(三)严格班组与工序检查。内部制约机制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班组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检查上面,使各项规定在班组内得到很好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加强工序之间的检查。上一工序要对下一工序负责,下一工序要对上一工序的工作质量与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对配线、装机施工等重要工序的检查,对配线员定为没线的,和装机员定为“无法装机”的,要组织抽查。
(四)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及时反映用户的意见,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用户来信来访来电提出的问题,都要作好登记,认真查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和有关情况回复社会监督员或用户,做到件件有回答。检查机构要保护申告人,绝不允许对申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严明纪律,坚决制止以话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各级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抓好局风建设,反腐倡廉,坚决遏止以话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把本单位的队伍带好。
要严明纪律,凡是搞以话谋私、索卡用户财物的,一定要从严处罚,是干部的,要加重处罚,决不手软。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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