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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努力实践“两个至上”/何纲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7:04:01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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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努力实践“两个至上”

何纲梁


近日,随着国家《反垄断法》草案的出台,举国上下,都在声讨垄断行业的不公。石油、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烟草业,作为一个垄断行业中的特殊行业,更是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众矢之的,烟草行业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是史所未见的。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垄断。这一特殊地位,要求烟草行业必须承担起国家赋予的特殊使命和责任,把实现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为永远追求的行业目标。200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会见出席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座谈会的全体代表时指出,烟草行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专营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这是国家领导人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再一次肯定。
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切实做到“两个至上”是我国烟草行业20多年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要想实现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实践“两个至上”的价值观,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于我们烟草行业来说,就必须确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可见,坚持“两个至上”的价值观是烟草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必然要求。
从宏观角度来看,烟草行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两个至上”的价值观,必须做到“五要”。一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要抓紧理顺行业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整体竞争力;三要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销售网络,推动烟草经营从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的转变;四要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五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推进卷烟打假、打私。
从微观角度来看,国家局提出的“两个至上价值观”,既是对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战略部署,也是对每一位烟草员工的思想要求,需要在工作中躬身实践。笔者认为,践行“两个至上”,应当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烟草专卖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作用。
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是行业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基层烟草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职责。要把“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做到实处,必须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强专卖基层建设:

(一)巩固专卖地位,加强基层专卖力量。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专卖基础建设,领导班子要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烟草专卖基层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建设和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努力抓好。
2.坚持“四不变”原则,充实基层专卖力量。县级公司法人取消后,专卖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家局《关于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职能不变、主体不变、管辖不变、任务不变,合理布局所队机构,配足配好人员、装备,充分发挥属地管辖优势,承担起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假打私、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
3.健全制度,强化职能。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加强县级局建设的制度措施,健全和落实专卖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和专卖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强化基层专卖管理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装备设施、经费开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完善内部管理、打假打私、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专卖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夯实专卖管理基础。

(二)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专卖执法队伍作用。
1.积极开展“两个至上”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两个至上”在岗位的主题实践活动应当是具体、务实的,是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紧密联系的。因此,要将思想教育工作与行业工作实际有机结合,为行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打牢思想根基。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认真学习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紧密结合,突出抓好“八荣八耻”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促进和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二是要与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专卖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实践“两个至上”,不断增强专卖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要与行业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专卖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打牢思想基础,有效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
2.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基层专卖管理机构,尤其是基层专卖管理所要把“两个至上”做到实处,必须转变观念,坚持守土有责,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一方面,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中,一部分专卖人员存在着严肃执法,怕反被指责,依法办案,怕过头怕多事的消极心理,过度地强调所谓的“文明执法”,怕投诉,畏首畏尾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对这种消极思想,我们应当在践行“两个至上”时,加强教育引导,积极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从体现“两个维护”发要求出发,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责任,棘手治乱,在严厉打击卷烟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通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使严肃执法、有效执法得到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在行业改革、调整时期,专卖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获得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专卖队伍要摈弃单方面执法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维护卷烟零售户利益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理念。维护零售户利益,最重要的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因此,专卖人员要充分配合、协助经营部门做好按客户需求组织货源工作,使卷烟经营真正贴近消费者,贴近市场。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必须保证消费者从正规渠道买到放心的卷烟产品。要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普及卷烟识假辨假知识,营造全民打假氛围。
3.以人为本,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专卖执法队伍保驾护航的作用,就要以人为本,从以下几方面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提高经营案件的能力。专卖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案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甚至关系到经营案件工作的成败。因此,要在实际工作中着力培养专卖执法人员经营案件的能力。主要包括:分析判断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驾驭案件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具体见我另一篇文章《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专卖管理监督的调研报告》)。
二是巩固专卖业务能力。要抓教育培训,按照省局开展的体能、技能竞赛活动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使专卖人员掌握:会宣传、会查案、会办案、会电脑、会真假卷烟鉴别、会沟通、会情报收集、会写市场分析信息等技能,提升专卖管理能力。
三是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运用内外两套监督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六大禁令》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监督落实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格管理,查找在管理中存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分析研究对策,建立完善各项制约措施,预防损害专卖队伍形象的事件发生。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专卖队伍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纪律规定,自我约束,增强专卖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专卖执法社会形象,提升专卖管理能力建设。

(三)明确职责,加强市场基础管理
践行“两个至上”,就要从“两个维护”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认清各级专卖机构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卷烟市场的神圣职责,做好市场基础管理工作。
1.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深入推进卷烟打假工作。
要充分认识制假贩假的严重危害性,是对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我们要在践行“两个至上”中,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打大案打网案上,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坚持打源头与打网络并重,建立和完善打假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卷烟打假责任制,把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国家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方案》,进一步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全面推动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的深入开展。
2.扎实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行业自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是实现“两个至上”、推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
基层专卖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四个严禁”、严守“五条纪律”,要从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不断加强内管工作的思想基础,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专项整治、效能监察四个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对卷烟经营全过程、财务审计等活动的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内部经营行为,建立加强内部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实现“两个维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市场精细化管理,做好监管卷烟经营大户工作。
基层专卖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市局“三清四明”的要求,积极做好市场精细化管理。要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大户不除,就要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专卖人员在保护守法经烟户利益的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注重引导、规范、整顿。烟酒专卖店等小型零售业态是低档假冒卷烟、走私烟的主要销售渠道。因此要继续加强执法检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与教育等方式通过“四个环节”加以规范与控制。在发证环节上,严把发证关,限制此类业态的数量以及连锁发展的趋势,使其不能形成较大的规模;在供货环节上,要合理确定供货量,按其实际的零售数量限量供货;在价格环节上,要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指导价,发现降价现象,要以减量供货或停止供货等手段严肃处理;在检查环节上,要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要采取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手段进行处罚。
当前,烟草行业正处在重要调整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温家宝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在新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着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确保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任务。行业的每一位职工都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两个至上价值观”给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每一个烟草职工牢固树立“两个至上价值观”,切实做到“两个维护”,我们就一定能够攻克难关,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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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2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的精神,明确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申报
凡符合享受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免税手续,统一向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1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二)购入的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l份
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卖方)购房发票复印件l份
7、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三)停缓建房地产项目转让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
4、用地证明文件
5、规划报建手续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四)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续建再转让销售
1、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4、《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五)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及再转让销售的空置商品房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l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l份
5、《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对于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的空置商品房,按照《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登记办法》,先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等资料办理。
(六)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及再转让销售的空置商品房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l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5、《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对于法院裁定未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的空置商品房,按照《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登记办法》,先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等资料办理。
(七)l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款的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l份
4、付款凭证复印件l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要由审批部门核对原件无误后,加盖确认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
申报营业税、契税免税手续,统一由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受理。申请人按规定向财税征收点提交免税申请材料,符合免税要求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并开具《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备的,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审批
财税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四、相关事宜
财税部门凭《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93号文、区建设厅桂建房(1999)第28号文的要求办理。
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出具《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时需提交用地证明文件、规划报建手续等有关材料。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政府规章:

  1.《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2.《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伤残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

  (1)将第九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逾期未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6.《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7.《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89〕鲁渔管字第5号)

  删除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必须按时缴纳,凡未按时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渔业资源费金额2%的滞纳金。”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8.《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

  删除第十五条:“县及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处罚时,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变卖被处罚生产经营者的相应价值的物品抵缴罚没款。”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9.《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

  删除第八条中的“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10.《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

  删除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11.《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1〕100号)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育林费在成交之日交纳。确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交纳的,经征收管理机关同意,可延期10日交纳。”

  1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

  删除第十七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13.《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5.《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修改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16.《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依法强制进行治疗。”

  17.《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废止的政府规章:

  18.《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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