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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瞌睡干部”更值得警惕/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06:16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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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瞌睡干部”更值得警惕

唐时华

12月25日,湖南衡阳市委决定,对市轻工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刘梓恒6名在该市召开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打瞌睡的“瞌睡干部”,免去其党内和行政职务,并取消这6名干部个人及所在单位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这6名干部在会议期间打瞌睡,先后被新华网、中新网等媒体报道(2008年12月25日新华网)。
近年来,干部开会导致丢乌纱的事件也不在少数,比如昆明市呈贡招商局投资促进局副局长因为瞌睡被勒令辞职等等。干部开会打瞌睡,旁若无人,鼾声如雷,有碍观瞻,免职自然无可非议,但另外一种“瞌睡干部”的存在,更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警惕。
这种“另类瞌睡干部”并非“开会睡觉”,而是“睡觉工作”。可简单概括为“懒、闲、慢、散”四个字。观其行为,无外乎浑浑噩噩、无所事事、得过且过,甚至名誉要争,好处要讨,干工作的眼睛闭着,捞好处的眼睛却紧睁。
会场上睡觉,众目睽睽,一目了然,但是“另类瞌睡干部”往往是在工作之中,受众较窄,隐蔽性强,往往只有部门或者单位的同事知道,早不见晚见,谁愿意去得罪人?而且,这类“另类瞌睡干部”往往闲极无聊,浑身长刺,导致很多人明哲保身,避而远之。
然而,这种“另类瞌睡干部”的流毒之深,是我们必须清醒看到的。倘若一味姑息,任其发展,由点及面,榜样效应,个个效尤,“会干的不如会说的”,以“闲”为上,以“闲”为能,最终导致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将是何等痛心!
“瞌睡”之中,国家兴旺、人民事业,俱抛之脑后;“美梦”之下,责任良知、勇气担当,全浑然不顾。这种逍遥自在的“瞌睡”,睡得单位人心浮躁,睡得群众怨声载道,睡得改革事业岌岌可危。
不久前,改革型官员、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曾痛斥这种“瞌睡干部”并将其称为“犯罪”。其实,根治顽疾,还需痛下猛药,祭起制度惊雷,才会猛醒梦中人。为此,急需几点要务:要引进和建立科学的干部竞争机制、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要打破论资排辈的观念,大胆将那些思想解放、敢闯敢干、实绩突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让踏实工作、默默奉献的“老实人”吃亏;要打破工作中吃“大锅饭”做法,让那些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的“瞌睡干部”,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立身之处。
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平庸不是错,每个人都有局限,但是,无意的疏忽就要自查,刻意的慵懒就更需警惕。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得益于一支锐意进取、勤奋工作的干部队伍。“另类瞌睡干部”的存在,无疑已成为横在干部和群众之间一道冷漠的高墙,成为危害改革健康高速发展的一大障碍。
“斋衙卧听潇潇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先贤郑板桥的诗句音犹在耳,封建王朝的官员尚能如此自省,新中国的干部,更需心系人民,鞠躬尽瘁。同时,也期待成型的制度,早日成为高悬在“瞌睡干部”头上的不息警钟!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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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4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用途变更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适用的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范围,是指定海城区(临城街道、盐仓街道除外)的城市房屋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房屋。以上城市房屋在被列入城市建设选址范围时起,到拆迁范围公布时止,城市房屋所有人可根据本办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
一、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原则
(一)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坚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从严控制的原则。
(二)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建设。
(三)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有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具备外部客观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五)私有住宅房屋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房屋所有人必须依法自主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
二、城市房屋用途分类
城市房屋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其他房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进行房屋用途变更认定
(一)本办法施行以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房屋。
(二)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城市房屋。
(三)违法、违章建筑。
(四)临时性建筑。
(五)城市公用设施、人防设施。
(六)私有住宅改变为非住宅并将其出租的城市房屋。
(七)二层以上(包括二层)的住宅及车库、车棚,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
(八)一层建筑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其进深超过该房屋沿街建筑面宽2.5倍以上部分。
四、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程序
(一)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用途变更的年限,申请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填写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建监察支队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1990年4月1日前至今完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6)其它相关资料。
2、1990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在1990年4月1日前改变,但非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建监察支队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营业期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核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房屋用途变更面积,核发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通知单。
2、1990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在1990年4月1日前改变,但非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经同意后,确定房屋用途变更面积,核发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通知单。
(三)核发
申请人在收到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通知单后,凭城市房屋用途变更通知单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非经营性房屋改变为经营性房屋,需补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应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变更登记前收取有关费用。
五、附则
(一)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OO二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及委托加工制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临床必需、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制剂名称及质量标准相同的制剂,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产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审核程序:

  (一)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定价或价格调整,应当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按本办法自行核算的制剂价格,同时还须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以及购进原辅料、包装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委托加工制剂另须报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材料。保密制剂配方应在相关材料中注明。

  申请制剂价格定价或调价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价格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报品种的成本变化情况、市场供需状况、临床必需程度、患者承受程度等因素安排最高零售价格。

  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中个别特殊的剂型、规格,或按本办法核价可能与已上市同种药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品种,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组织医疗机构制剂专家组专题审议,提出相应的价格意见。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按照规定将审核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公示,而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上海价格信息》(医药专刊)统一公布。

  由于制剂成本、生产工艺等特殊原因导致价格矛盾较为突出的品种,应提交市药品价格集体审议会议讨论,按会议提出的审核意见安排最高零售价格,并公示公布。

  第五条本市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主要以原、辅料成本为基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进行核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医疗机构购进原料药(药材)自制或委托企业加工的:

  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原、辅料实际进价(每料)÷成品量×原辅料加价率(毛利率)+包装材料平均单价

  注:公示中所用成品量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明确的理论成品量。

  (二)为保持制剂价格相对稳定,由于原、辅料成本变化造成制剂价格变动幅度在±10%以内时,其最高零售价一般不予调整;变动幅度超过±10%的,其最高零售价格可予以调整。

  第六条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单位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保留到角,10元以上保留到元。

  第七条为保证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科学、合理,每年各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已申报价格的制剂品种进行梳理,并填报本单位制剂价格执行情况汇总表。市价格主管部门可进行抽样复核,并决定是否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价格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制剂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制剂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驻沪部队医疗机构销售的制剂,须按本办法核定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申报表

产品: 类别:
规格: 成品量:
原材料: 辅料:
品名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品名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 合计:
包装材料: 综合资料:
品名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项目 金额
原料
辅料
毛利率
包装材料
合计: 申请零售价

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制单:
联系方式:

  附表二: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原辅料加价率*对照表

  金额单位:元

每单位1原、辅料价格(元) 灭菌制剂 每单位2原、辅料价格(元) 口服溶液、糖浆(西药)、栓剂等** 每单位3原、辅料价格(元) 片剂、胶囊剂、丸剂 每单位4原、辅料价格(元) 中药合剂、糖浆剂 每单位5原、辅料价格(元) 口服液(单剂量) 每单位6原、辅料价格(元) 颗粒剂
0-0.25 1.55 0-0.30 1.20 0-2.00 3.50 0-3.50 3.50 0-0.20 600% 0-0.20 400%
0.26-0.50 700% 0.31-0.50 500% 2.01-5.00 280% 3.51-5.00 280% 0.21-0.38 1.00 0.21-0.39 0.60
0.51-0.71 3.00 0.51-1.00 2.00 5.01-7.50 9.00 5.01-6.45 9.00 0.39-0.50 360% 0.40-0.60 250%
0.72-1.00 520% 1.01-1.40 300% 7.51-10.00 220% 6.46-10.00 240% 0.51-0.72 1.30 0.61-0.90 0.90
1.01-1.10 4.20 1.41-2.00 2.80 10.01-13.35 12.00 10.01-11.65 14.00 0.73-1.00 280% 0.91-1.30 200%
1.11-1.55 480% 2.01-3.00 240% 13.36-20.00 190% 11.66-20.00 220% 1.01-以上 1.80 1.31-以上 1.30
1.56-1.84 5.90 3.01-5.00 4.20 20.01-25.70 18.00 20.01-26.65 24.00
1.85-2.00 420% 5.01-10.00 185% 25.71-30.00 170% 26.66-30.00 190%
2.01-4.40 6.40 10.01-15.00 8.50 30.01-以上 21.00 30.01-以上 27.00
4.41-6.00 250% 15.01-以上 9.00
6.01-12.00 10.00
12.01-以上 180%

  注:原、辅料本市已经本市价格部门公布价格的,按公布价格计算;未经公布的每单位原、辅料价格按原、辅料实际进价(每料)÷成品量计算。

  1、单位1:瓶、支、盒、袋。2、单位2:瓶、盒、支、粒、袋、包、袋。

  3、单位3:瓶、盒。4、单位4:瓶、盒。

  5、单位5:瓶、支。6、单位6:袋。

  *:原辅料加价率为相关制剂毛利率。

  **:指口服溶液、糖浆(西药)、栓剂外,还包括软膏剂、油膏剂、乳膏剂、涂剂、洗剂、搽剂、溶液剂、酊剂、凝胶剂、滴鼻剂、滴耳剂、滴眼剂、散剂等。



  附件三: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包材等基价对照表

包装类别 规格 金额(元) 备注
针剂包装 2ml 0.10
10ml 0.20
2g 0.30
软膏、油膏、乳膏剂及散剂、栓剂包装 10g-15g 1.00
18g-25g 1.20
30g-35g 1.30
40g-50g 1.50
100g 1.80
500g 2.30
口服液包装 10ml 0.50 外加工减0.10元
20ml 0.60 外加工减0.10元
30ml 0.70 外加工减0.10元
糖浆(西药)、涂、洗、搽、溶液剂及滴鼻、滴耳、滴眼剂、片剂、胶囊剂、丸剂包装 5-30ml 1.00
40-60ml 1.20
80-100ml 1.40
200ml 1.50
500ml 1.70
1000ml 4.00
2000ml 5.00
(合剂、糖浆剂)中药包装 200ml 1.90 外加工减0.10元
250ml 2.10 外加工减0.10元
500ml 2.45 外加工减0.10元
颗粒剂包装 每小袋 0.21 外加工减0.05元
片剂、胶囊剂、丸剂包装 每板 0.75 铝箔发泡、PVC塑片包装
*:制剂用水价标准
制剂用水类别 规格 金额(元) 备注
注射用水 1000ml 1.40 限灭菌制剂、滴眼液、针剂
纯化水 1000ml 0.80


  附件四:

  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

序号 制剂名称 规格 单位 实际销售价格 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现行价格公布时间 制剂批件有效期 上年度销售量 委托生产(是/否) 是否调价(是/否)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各医疗机构应按本表要求填报本单位所有制剂的相关信息。

  2、经年审后,拟调价的制剂品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提交成本申报表等材料。

  3、若单位制剂批件已注销、不销售等情况,应在备注中说明。

  4、本表填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填报的其原公布价格可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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