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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8:48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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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王海宏


  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为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内家,国家要通过其创设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分布各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计划,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的监督和,并由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国家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充分的发挥物的效用。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本身在行使国家所有权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
国家所有树挂行使方式与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政府机构包揽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从而在经济体制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有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从而搞活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大作用的需要出发,国家应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能适就好分离目迷五色,由企业依法享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在我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适当分离后,押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财产。但国家要通过法律和生下监督等措施,促使企业合理地使用国有财产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同时,国家作为所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收益和处分权。企业作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则实际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国务院于1994年颁发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编印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备置院授 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履带 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但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实行资本促使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企业应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的分布和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国有企业活力,发挥了国有经社会主义市场经主导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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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19日,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后,各地粮食部门纷纷询问系统内计划粮油的调拨结算应采取哪种结算方式。现根据有关规定及各地意见,对粮油调拨结算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是对现行结算制度的一项改革。各地粮食企业必须尽快熟悉掌握,准确地运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并根据不同的粮油调拨及交易形式,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提高结算质量。
二、鉴于当前我国粮油调拨主要以计划调拨为主,调多少,调什么品种,调给谁,由谁调,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企业没有主动权。因此,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银行取消托收承付的结算办法后,对粮食系统内部的平价粮油调拨(包括兑换和进出口)、计划内议价粮食调拨(即议转平)及其他由中央安排的专项粮油调拨的结算,主要应采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完成国家粮油的调拨任务。
三、系统内部计划外议价交易的粮油,销货单位要根据粮油的销售情况及对方的信用程度,确定相应的结算方式,或由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议定。可以采取委托收款,也可以用“汇票”及其他结算方式。
四、为了防止货款拖欠,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系统外均应采取“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即由购货方先将款汇给销货方,或持“汇票”购买粮油。
五、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认真做好粮油结算工作,自觉遵守粮油调拨的正常秩序。付款方要遵守信用,不得无理拒付货款和任意拖欠货款,如有发生,给收款方确实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无理付货款或任意拖欠货款的付款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款支付或需延期付款的,要主动向收款方商定具体付款时间,并向收款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各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结算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国家粮油调拨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企业资金的安全使用。
六、商业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发出的部发(89)财字第20号《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流,虽然法家思想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主张仁、义、礼、智、信,讲究伦常、孝道,注重贵贱、尊卑,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历代历朝的法律都会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如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这是法律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的重要方面之一。《论语•子路》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就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认为,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应“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而法家主张重刑,以刑罚来压制社会反叛力量,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的行为规范。比如成于商鞅变法的连坐制度,其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一人犯法,罪及九族。 连坐制度就其种类而言,包括亲属连坐、邻伍(什伍)连坐、职务连坐。而在连坐制度中我们要谈的便是亲属连坐,亲属连坐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分为很多种。比如夫妻连坐,"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也就是说,即使是最亲密的人比如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官府告发,这样所有的罪恶都不能隐藏。再如兄弟姐妹连坐,《汉书•黄霸传》载:"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另外,亲属连坐还包括父子连坐、祖孙连坐、父母妻子同产连坐(即整个家庭的成员都连坐)等等。
  谈到亲属连坐,缘坐制度便是不得不说的。缘坐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缘坐等同于连坐,涉及范围比较广。从狭义而言,缘坐,又称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连家属,正犯(犯罪人)和亲属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连带责任的制度。
  从连坐制度的基本概念可以很容易地推论出,连坐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背道而驰。按照儒家的传统观念,是不提倡族刑连坐的。对于连坐制度这一项"发明",在当时应当是有悖于伦理观念的,起码与儒家所主张的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是违背的。但其不但没有被否定,而且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什么能连坐没有被否定,而且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与儒家倡导的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共存?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涉及到儒家以礼入法的事实进程,也就是瞿同租在书中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章。
  亲属容隐制度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I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I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显然此时亲属容隐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而连坐制起始于周春秋战国时期。 君主专制将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视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是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载,周朝就已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显然此时连坐制度也并未成型。
  显然,春秋战国时代原是儒、道、杨、墨、名、法各家思想学说草创形成,竞争的时代。法家后起,想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家的亲亲相隐与法家的连坐制度这一对极端相反的立场便不足为怪。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认为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封邦建国制度已由盛而衰,濒于崩溃,诸侯争霸,以富强为当务之急。于是儒家渐落伍,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法家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君所重。此派学说完全针对当时霸主之需要,其思想为反封建的,与儒家恰处于敌对地位。这些法家在政治上既占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其所拟订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李悝之《法经》,商鞅之《秦律》便是如此。
  因此,我们不难想到,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而且商鞅之秦法也极力主张实行连坐法律:"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在商鞅变法中,什伍连坐法是严密的连坐制度形成的标志。
  亲属容隐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法律效力。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此,亲属容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春秋战国时代,到后来的秦汉,显然从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窥探到儒法二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地位的此消彼长。但是当二者都定型也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后,二者又都在后世的各个朝代的法律体系中得以共存。这便是瞿同祖提到的以礼入法的结果,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
从从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的目的来看,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殊途同归。
  容隐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
  虽然连坐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  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连坐主要用于“十恶”中的前几项,谋反、谋大逆、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谋反、谋大逆而论罪连坐,也用于严重刑事犯罪。如“不道罪、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三千里,造畜盅毒者处绞刑,同居者流三千里《唐律》。
  不难看出无论是秦始皇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后来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还是后来的儒法合流,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制度。,连坐与容隐在维护封建制度上二者目的是一致的。这也就为二者的共存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中华文化孕育中华法系,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这种由道德自律和法律强制所构成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讲究道德,崇尚礼仪,推广政教,明正刑罚。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相比较,道德自律要求人们积极向善,法律强制要求人们畏法向善,这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垂范于后世的永远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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