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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组合商标部分内容侵权的认定标准/赵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0:08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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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组合商标部分内容侵权的认定标准
             ——重庆五中院判决慈溪公牛电器公司诉谢丰光等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于1995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接插件等。1997年2月7日,慈溪公牛公司取得了“公牛GONGNIU及图”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该商标于2006年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公牛公司)于2009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电线。2009年7月,茂名公牛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商标局驳回了其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电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慈溪公牛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公牛”商标近似。

谢丰光系电器批发部经营者,在谢丰光销售的插座、转换器产品上及外包装袋、包装盒上均有“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字样,包装盒上还标有“粤西公牛电器 中国有名商标”字样和“粤西公牛插座、转换器 专业缔造安全”、“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谢丰光所售涉案产品均系从茂名公牛公司购买而来。

慈溪公牛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谢丰光和茂名公牛公司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裁判

渝中区法院认为,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GONGNIU及图”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被诉侵权产品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慈溪公牛公司或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企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谢丰光作为专门从事家用电器、插座、转换器销售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慈溪公牛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并具有识别所售产品是否为慈溪公牛公司产品的市场辨别力。由于谢丰光所售涉案产品来源于茂名公牛公司,后者对该事实也未予以否认,可免除谢丰光的赔偿责任。

渝中区法院判决: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谢丰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茂名公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5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内容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界定商品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1.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制度,商标权的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超过商品核定范围的使用则有可能进入他人的商标权利范围,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本案中,商标局并未核准茂名公牛公司的“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上使用,原因正是担心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商标相混淆。因此,茂名公牛公司不能在插座、插头等商品上使用“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 商标,这也是保证商标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当然要求。

2.茂名公牛公司对“公牛”的使用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通说认为,“混淆可能性”标准是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标准。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取得了“公牛GONGNIU及图”的商标专用权,使用与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当无异议。茂名公牛公司仅使用了“公牛”二字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权利人的商标特点和混淆标准综合来考察。“公牛”二字作为通用词汇,本身显著性较低,但慈溪公牛公司通过大范围的宣传使用使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公牛”二字和插座、插头相联系就有了较高的显著性。同时,就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而言,其核心在于“公牛”二字,而非图形,消费者注意得更多的也是“公牛”文字。茂名公牛公司使用“公牛”文字的行为具有攀附慈溪公牛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茂名公牛公司生产的产品来源于慈溪公牛公司或与慈溪公牛公司有某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茂名公牛公司对“公牛”的使用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品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应结合其自身情况、商标知名度综合考量。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为了保护善意销售者,但并非是只要证明了合法来源的销售者都是尽了合理注意义务,都无须担责。该条款不能成为那些怠于审查所售商品知识产权状况的销售者摆脱责任的避风港。合理注意义务的大小和销售者的自身情况及商标知名度密不可分。通常来说,专业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销售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注意义务则要高于一般商标。本案中,法院认为作为专业销售商的谢丰光应该知道所售产品并非慈溪公牛公司生产,但鉴于茂名公牛公司也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且承认了谢丰光销售的涉案商品来自于茂名公牛公司,法院判决免除了谢丰光的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79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32号

案例编写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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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5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把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和市级国家机关在全市未统一组织国家公务员招考时,因特殊原因急需补充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各区县人事局(以下简称招考单位)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考单位应在招考公告发布前十五天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编制及使用情况,招考录用理由,招考范围、对象,招考岗位名称,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招考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条 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招考工作由招考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考单位应在考试前三十天,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考单位、职位、专业和人数;
  2.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3.考试科目、内容及方法;
  4.考试时间、地点;
  5.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证件;
  6.录用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招考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生报名,并按照公布的招考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报名人选并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招考单位提出考试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可由市人事局提供,也可由招考单位在市人事局指导下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考务工作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考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考单位根据考试情况研究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招考职位数将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出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并对外张榜公布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成绩。
  第十条 对进入体检程序者,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组织体检。
  第十一条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招考单位应在对考生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招考工作结束后,招考单位应对招考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局。内容包括:招考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本省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红十字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本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单位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蚧嵩贝泶蠡岣涸鸩⒈ǜ婀ぷ鳎邮芷浼喽健?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为救灾和救助常年开展社会募捐,争取、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防治艾滋病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组织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青少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派,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红十字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组织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全额扣除。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公务用车,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缴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介开展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救助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为开展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内进行社会募捐活动,组织义演、义卖,在机场、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有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规则;分配和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可以进行调剂,用于其他救助活动。
  
  救灾工作结束后的剩余款物,可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或者转为红十字会的备灾款物。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财产、募捐款物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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