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7:01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和其他三轮机动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行为的查处,市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行为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止违章车辆运行。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铁道部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经贸运行[2002]203号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交委)、交通厅(局)外经贸委(厅),各铁路局(广铁集团),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海关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便捷、安全的特点成为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企业规模不断壮大,服务质量日益提高。“九五”期间,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年均增长幅度达30%,集装箱化率和“门到门”运输比重明显提高。我国的集装箱运输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运输方式之间缺乏有机衔接、多式联运发展缓慢、沿海与内陆地区发展不平衡、口岸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内贸集装箱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秩序亟待规范、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等。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着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加快发展集装箱运输对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改善经济结构和运输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缩小我国与国外、沿海与内地、外贸与内贸集装箱运输的差距,加强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有机衔接,改善宏观政策环境,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高效、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机制

  各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简化程序、减少审批、提高效率。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决策协商机制,坚决打破集装箱运输市场的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集装箱运输工作的综合组织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经贸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做好本地区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逐步完善集装箱运输政策法规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现行的政策性文件,废止不利于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制定符合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以服务货主为导向,面向全社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鼓励内陆地区和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注意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的衔接,体现政策法规的长远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强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竞争有序、协调统一的集装箱运输市场。加强执法和监督,制止超载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铁路集装箱运输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适应集装箱运输市场发展要求,规范收费管理,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保证运输的时效性。公路集装箱运输要提高市场准入的技术条件,加强运营组织建设,规范道路收费管理。鼓励企业间联合与重组,促进规模化经营。水路集装箱运输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改善运输服务,鼓励内、外贸集装箱运输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内、外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的一体化。加强船代和货代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四、提高口岸查验效率,改善口岸服务环境

  各口岸查验部门要从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在有效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为集装箱运输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精神,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口岸作业流程,完善运行机制和办事程序,加快查验速度,减少开箱比例,提高查验准确率,降低口岸查验成本,减轻货主负担。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广泛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尽快实现口岸各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口岸管理信息化。大力支持多式联运和内陆集装箱场站的建设和运行,简化内陆报关手续,鼓励转关运输,支持国内港口开展国际集装箱中转运输业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内、外贸集装箱运输的共同发展。

  五、大力推动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

  加强铁路、公路和水路的协调与合作,促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港口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枢纽作用,利用港口设施,加快铁路港站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系统。加强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的优势,强化中西部地区与沿海主要港口之间的铁路集装箱运输通道的作用。完善水路集装箱运输干支线网络,重视发展内支线和内河集装箱运输。充分挖掘长江集装箱运输的潜力和优势,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沿海港口、铁路和公路运输与长江的衔接,促进长江的集装箱运输发展。

  六、促进内贸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

  在保持外贸集装箱运输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鼓励国内货主采用集装箱运输,培育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铁路在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加强运输组织建设,建立快速运输系统。公路内贸集装箱运输要大力发展快速货运系统,降低集装箱运输车辆过路过桥收费标准,扩大运输规模。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要充分发挥沿海和长江优势,加快内贸集装箱码头和装备建设,利用外贸集装箱运输发展的经验和条件,促进内贸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

  七、合理规划建设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

  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要充分考虑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运输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重点建设以沿海枢纽港口为龙头,向内陆地区延伸的铁路和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加快中西部地区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建设一批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场站设施,强化多式联运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实现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集装箱多式联运网络。

  八、加强集装箱运输支持保障系统建设

  加强集装箱运输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信息处理的流程。重视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集装箱运输标准体系,加快集装箱运输标准化进程。加强在集装箱多式联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沿海与内地在集装箱多式联运领域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业培训,提高集装箱运输从业人员素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ΟΟ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央宣传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1999-1-19

中央宣传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

无假货”活动的通知中宣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三年多来,在各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商业企业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特别是去年15条示范街、100家“五联服务一体化”示范店公布以后,活动逐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地向纵深发展,在社会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1999年,要按照“巩固已有成果、克服薄弱环节、努力扩大影响、继续稳步前进”的思路,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拓城乡市场方面多下功夫,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更加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是精神文明建设从具体事情抓起的有益探索,是宣传思想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好形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对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的有力措施,纳入“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之中,认真抓紧抓好。要学习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和北京百货大楼等示范街、店的先进经验,把活动扎扎实实地引向深入。

二、在去年推出15条示范街的基础上,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从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各推出一条有代表性的商业街,作为第二批“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向社会公布。请上述省(区、市)按照示范街的标准条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三、下半年,选择5个管理规范、条件比较好的专业批发市场进行试点,适当时候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点推出。

四、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稳步扩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覆盖面。如条件成熟,可推出自己的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

五、“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内部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认真执行国家商品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坚持卖真品、标真价,为民、便民、利民,积极推行无障碍退货、先试后购、送货上门、跟踪回访等服务方式,采用开办消费者学校、提供咨询服务等好做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以示范店为骨干,组织商业、供销企业送货下乡,向农民提供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并向农民介绍识假、防假、打假知识,促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农村延伸。

六、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进行一次复查。示范街按照公布的六条标准,示范店按照“五联服务一体化”的五条标准,检查是否做到了标识醒目、措施具体、效果良好、群众认可。对合格的示范街、示范店,予以重新确认和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示范街、示范店,要限期整改,有名无实或问题严重的,取消其称号。

七、各级宣传、商业(贸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协、个协等部门和组织,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将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纵深行系列采访,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对少数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进行曝光。“3·15”前后,关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新闻报道要形成声势。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