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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2:09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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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国务院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和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的重要性紧迫性

  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取得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文化产业规模逐步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初步形成。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文化进出口贸易逆差逐步缩小,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总的看,我国文化产业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正在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同时要看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还不强,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相适应,与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还不相适应,与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并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诸多影响,但困难和挑战中蕴含着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文化具有反向调节功能,面对经济下滑,文化产业有逆势而上的特点,这为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带来了契机。要抓住机遇,大力振兴文化产业,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切实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坚持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坚持内外并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1.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基本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

  2.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和项目对文化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重要进展,力争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值超百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3.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原创能力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广泛运用,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

  4.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城乡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逐步成为文化流通领域的主要力量,文化消费领域不断拓展,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明显增加。

  5.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一批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形成,对外文化贸易渠道和网络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大幅增长,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缩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点。

  三、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要着重发展文化科技、音乐制作、艺术创作、动漫游戏等企业,增强影响力和带动力,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印刷复制业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演艺业要加快形成一批大型演艺集团,加强演出网络建设。动漫产业要着力打造深受观众喜爱的国际化动漫形象和品牌,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增长点。

  (二)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继续推进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工程、多媒体数据库和经济信息平台、“中华字库”工程、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选择一批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重点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培育一批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五)扩大文化消费。不断适应当前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意识,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原创性作品的创作,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努力降低成本,提供价格合理、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主题公园。开发与文化结合的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服务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六)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重点建设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渠道。发展文艺演出院线,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广电网络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推进电影院线、数字电影院线的跨地区整合以及数字影院的建设和改造。支持国有出版发行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等领域。支持优先选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水平高的文化设备及产品。

  (七)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加快广播电视传播和电影放映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发挥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网络标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三网融合。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发行业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娱乐设施和舞台技术,鼓励文化设备提供商研发新型电影院、数字电影娱乐设备、便携式音响系统、流动演出系统及多功能集成化音响产品。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关键技术设备改造更新。

  (八)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形成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长效机制。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展览、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出版物、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抓好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动漫、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实现落地经营。办好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会展,通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图书展、影视展、艺术节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五)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将《规划》的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要紧紧抓住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这个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出版发行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党报党刊发行体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继续抓好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继续办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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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2〕9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现将《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委托评估、拍卖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相分离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暂未设置独立机构的,统一挂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的挂靠办公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机构具有A级以上资质或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

拍卖机构的分公司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的,成立应满三年,且其总公司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

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多家分公司在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一家公司参加。

第四条 评估机构具有以下资质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活动。

(1)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2)土地评估机构具有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3)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且成立应满五年;

(4)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5)二手车评估机构具有省商务厅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6)矿业权评估机构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五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入选的资质条件,所提高的入选资质条件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评估、拍卖机构曾有行贿行为或近三年内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具备入选资格。

第六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需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入选机构。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入选机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均使用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

拍卖机构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入选机构中选定。

评估机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选定的方法。

第八条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标的的疑难复杂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条件。

提高评估、拍卖机构资质条件后入选机构数量不足的,可使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但需向建立该入选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机构情况。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十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应确定统一的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案件,按规定在相关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外,还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后,应通过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为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等证券类资产,人民法院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由其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及佣金分配由委托法院确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评估、拍卖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暂停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的;

(2)因疏忽、过失,致使出具不当评估、拍卖报告的;

(3)遗失、损毁评估、拍卖材料,未造成后果的;

(4)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6)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7)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估、拍卖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取消司法评估、拍卖资格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入选。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拍卖案件的;

(2)违反规定,擅自接受业务部门直接委托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5)评估结果明显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具虚假拍卖公告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7)操纵竞价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

(8)受到有关部门较重处罚的;

(9)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行贿行为的,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并不得重新入选。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与实施程序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与实施程序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黑政发〔1985〕124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的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1、给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市长)以记功、模范工作者或升级奖励,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以记功、模范工作者或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给予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县长、副区长)以记功、模范工作者或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中给予县长升级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给予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以记功、模范工作者奖励,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5、给予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记功、模范工作者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给予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局长、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升级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6、给予各级行政人员以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市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局长、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各种行政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受开除处分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副处长和市直各单位任命的科长、副科长(含相当职务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上述人员所在委、办、局决定执行;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给予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县长、副区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分别提请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区人大常委会罢免或免职
,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罢免或免职前,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县长受开除处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给予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报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须先提请县、区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提请县、区人大常委会免职后,
各县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给予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给予政府其他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主管部门决定;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9、给予政府机关工勤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单位决定;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奖励的实施程序。
1、审批奖励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主管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凡需报请上级审批的奖励,必须报送正式报告并按要求填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
3、审批机关要依据奖励条件及时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呈报机关接到批件后,要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并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4、对于受各种奖励的工作人员,均应发给《奖励证书》。
第五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1、处分决定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处分决定应向群众公布。《行政处分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2、提请上级机关审批的处分,必须有报告(包括本人简历、错误性质、经过、后果和处理意见)、证据和受处分人的检查。
3、上报备案的材料,必须有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4、对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工作人员,其行政纪律处分可根据各级党委的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
5、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要求审批机关复议,也可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机关对受处分人提出要求复议的意见或申诉,应认真审理。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
第六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材料,应以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名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报告经送市人事监察局承办。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1〕37号文件批转的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1〕3号、10号文件意见的请示报告》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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