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7:36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晋中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
考 核 办 法


为推进我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工作高效运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网通公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采取听、查、问、评的方法进行。听:听取联动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查:实地查看联动单位的办公场所、电子设施、文书资料、工作记录、原始台帐等;问:采取电话抽查、走访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评:依据考核办法及检查情况,对联动单位进行评定打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100分)
(一)对联动单位的考核
1、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10分)
设置有工作机构(2分);确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2分);配备有2-3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分);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专线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听制度》、《电子派单及交办件的处理和反馈制度》、《来电回访制度》等(2分);机构人员确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市热线办备案(2分)。
2、信息的收集报送情况(15分)
有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信息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时报热线办备案(3分);按统一模版收集、整理、汇总、报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及其它信息(3分);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便于查询(3分);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库,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3分);随时报送本部门的重大信息(3分)。
3、专线电话转接情况(15分)
单位设有固定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及值班人员(包括节假日)姓名、手机及时报市热线办备案(3分);工作时间内固定专线电话保证有人接听,接通率达100%(3分),出现长时间无人接听的,每有一次扣1分;节假日值班人员保证开通移动电话(3分),出现不能接通而贻误工作的,每有一次扣1分;接听电话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能当场解答的认真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保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3分),每有一次不达要求的扣1分;专线电话与移动电话的使用情况均有咨询服务台帐,记录及时,台帐规范没有遗漏(3分), 每有一项不达要求的扣1分。
4、交办转办事项处理情况(50分)
(1)电子派单的办理(20分)
接到电子派单后,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反馈,得20分。半个工作日之内未阅单的扣2分(每有一次扣1分,下同);咨询类问题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来电人并将结果回复热线办的扣2分;其它类问题未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与来电人核实办理,并将结果回复热线办的扣3分;未有回单反馈、经核实未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回复和处理的扣3分;回单内容不详实,没有处理流程和具体承办人的扣2分;经核实属于受理范围,能办结而没有及时办结的扣2分;暂不能办结,未制定计划和作出安排的扣2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未做出详细解释说明的扣2分;对能办结而没有在期限内办结的未实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的扣2分。
(2)书面交办件的办理(10分)
接到书面交办件后,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并反馈,得10分。承办单位在接到书面交办单七个工作日或要求工作日内,未积极与当事人核实处理反映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热线办的扣2分(每有一次扣1分,下同);情况紧急的,未随时汇报情况的扣2分;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未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的扣2分;属联办件,属主办单位未积极办理并反馈,属协调单位被反映未积极配合的扣2分;对能办结而没有在期限内办结的未实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的扣2分。
(3)催办件的办理(10分)
没有催办件的得10分。派单及交办件发出后不能按期回单的进行催办,每有一件扣3分;催办后仍不能回单的二次催办,每有一件扣3分;二次催办仍无相应处理的媒体通报并报有关领导,每有一件扣4分。
(4)重办件的办理(10分)
没有重办件的得10分。回单后市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要求重办,每有一件扣5分;重办仍不满意的媒体通报并报有关领导,每有一件扣5分。
5、服务质量与回访测评(10分)
市热线办依据信息的更新率、派单的回复率、事项的及时办结率、办结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被考核单位以上指标均达平均值(包括平均值)以上的得10分,每有一项低于平均值的扣分,1个百分点扣1分。
(二)对网通的考核
1、热线运行(10分)
接通率达100%(3分);认真接听市民来电,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准确录入,不得与来电人发生争吵(3分);对来电咨询、反映的问题,如政策明确、情况清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即答复来电人(2分);不能当场解答的,准确向来电人说明情况并及时转接留单(2分)。
2、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10分)
有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4分);信息库生活类信息资料齐全(3分);对市热线办提供的政务类信息能够随时、准确录入系统(3分)。
3、转接留单(10分)
按时留单,每天两次,分别为上午9:00以前和下午4:00以前(节假日照常)(4)分;留单内容完整,语句通畅,记录规范,分类准确(3分);二次以上留单需附前次的留单内容及反馈信息(3分)。
4、原始资料的记录与管理(12分)
热线电话有电子和语音记录,转接留单及反馈留单电子记录管理无差错(3分);可随时查找每天的热线电话和转接留单记录并迅速准确提供相关信息(3分);反馈留单与转接留单相互对应,可随时提供回单情况和回单率(3分);按时报送周报、月报与当月热线运行情况分析(3分)。
5、电话回访工作(10分)
根据热线办的具体要求进行电话回访工作(4分);回访有电子和语音记录(3分);回访结果及时反馈市热线办(3分)。
6、人员机构及制度建设(10分)
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并报市热线办备案(4分);每月话务员的值班情况报市热线办备案(3分);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12345热线运行制度》、《留单管理制度》、《话务员岗位职责》、《电话回访制度》等(3分)。
7、固定专线电话的管理(8分)
当月固定专线电话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市热线办(2分);发现固定电话运行不畅或接到维修通知,三个工作日之内保证畅通(4分);12345热线电话收费合理(2分)。
8、软件的更新(10分)
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热线系统的正常运行(5分);积极探索和运用使热线工作更好运行的相应软件的更新(5分)。
9、对话务员的考评工作(10分)
制定切实可行的话务员工作考核办法(3分);话务员的考核情况按月通报并报市热线办备案(3分);话务员需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市热线办将对话务员的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视为不合格的每次扣4分。
10、其它工作(10分)
积极按时完成市热线办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每有一次未完成的扣3分,扣完为止。
加分扣分:
1、收到群众表扬的来信和来电并经查实的,每件加2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加5分;弄虚作假的扣10分。
2、单位便民服务工作有创新、效果明显,受到媒体或上级书面表扬的,每件加3分;有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市行政效能查处有违反各项工作规定的,每件扣3分。
3、宣传媒体上有宣传便民服务热线工作的作品,市级每件加3分,省级每件加5分,国家级每件加10分。媒体或上级通报批评的,相应扣分。
4、承办单位收到派单和交办件总数,5(包括5个)个以下不加分,6-10个加1分,11-15加2分,16-20加3分,21-25加4分,26-30加5分,31-50加6分,51以上加8分。当月不承办事项的不参加考核。
四、得分情况
考核的得分有四个档次:101分以上为优秀;96-100分为良好;86-95分为及格;85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评比奖惩
1、评选方法:市政府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便民服务考评中总分前三名的评选为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在便民服务考评中总分前六名的评选为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各联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评方案,评选出本部门所属下级联动先进单位和本部门便民服务热线先进工作者若干名(人数另定),评选结果上报市热线办。
2、奖惩:被评为市级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授予12345便民服务热线联动先进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本部门联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评选结果后三名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网通的考评每有一次月度考评不合格的,进行整改;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相应处罚。
六、 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三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三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按照本议定书的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按照附件一(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附件二(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及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帐户清单)进行。
  上述附件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联邦外贸组织及由其商定的两国其他外贸组织在其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相互联系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品种必要时经双方商定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对相互提供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结算,将通过在中国银行和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联邦外贸组织间进行结算而分别开立的专门记帐帐户,以瑞士法郎办理。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开立帐户和办理结算的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的有关组织。
  上述商品和服务以瑞士法郎计价。
  如果任何一个专门帐户的差额超过经该帐户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则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
  每一个专门帐户的摆动额在本议定书附件三中列明。

  第四条 本议定书项下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联邦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和服务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值此,按照本议定书第一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国组织间的结算将以国际实践中通用的方式(预先承兑的托收、信用证、汇款)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品种和/或数量以外的商品供应将在中国经济组织和俄联邦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间达成的协议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所列品种和/或数量以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互结算和支付方式将由中国经济组织和俄联邦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上述组织间进行的易货贸易的结算,将通过中国银行和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及其分行单独开立的帐户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及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数量范围内签订的、但在其有效期内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将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执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田纪云              阿·绍欣
    (签字)              (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附1
附件二:附2

附1: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提钞币种及金额
提钞银行名称 提钞账号
提钞用途
备案日期
外汇局签章

(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

附2: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一、网络结构 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 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
四、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
4.2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
六、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
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
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