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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17:41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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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9]7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凡从事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户外广告发布资格。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审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其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审批和设置管理。

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标牌设施的,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应当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城管执法、园林、交通、公路、公安、国土、房产、物价、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

(五)利用树木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
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设置的。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户外广告

第九条 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及其附属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构)筑物业权人的同意。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的,设置人应当提供该建(构)筑物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资料。

第十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同意设置的,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核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内容、数量、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还应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三条 公共张贴栏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和管理,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小广告的位置。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地点张贴小广告。

第十四条 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气模或者布幅、张贴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其中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气模设置时间一般为3日;布幅悬挂时间一般为7日。批准期满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的,应当先经气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除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在公共绿化地(绿化带)上插放彩旗。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公益活动需要,取得大型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的单位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30日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闲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闲置超过30日的,闲置期内,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建设完毕。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小汽车、公共汽车、渡轮)外表可以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地、空置地、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业权人同意后,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出让。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一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需要继续保留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期限:楼宇外立面及顶部的广告牌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立柱式广告牌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广告发布位置的,其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后,相关管理部门不再另行收费。出让户外广告位置的收益,扣除招标、拍卖、银行代收等所需费用后,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广告的,其出让收入应当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业权人,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租赁办公(生产)场所的单位,需在其楼宇外立面或楼顶设置广告牌用于发布本企业形象或产品广告,符合设置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利用自有物业用于发布自身企业产品或本企业经营的产品广告位置,不纳入招标、拍卖。

第二节 户外招牌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其经营(办公)场所设置户外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处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按批准的方案设置。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户外招牌应当按核准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禁止以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户外招牌。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人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建议设置人为大型户外广告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竣工后由设置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城市建设调整或城市管理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服从管理,如果设置期限未满的广告牌,可以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安排其它广告位置置换,不能置换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经登记设置的户外招牌,因企业迁移、解散、被注销,设置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户外招牌。

第三十一条 所有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配套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或拆除。

遇台风、暴雨、洪水灾害等异常天气的,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脱落、倒塌。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公安、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对乱张贴小广告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到期后没有取得延期
设置许可又不按时自行拆除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致使其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大型户外广告牌指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广告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指单面面积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上广告灯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公布的《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200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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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4〕119号)中的《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为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关于工业项目建筑: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二、关于工业用地分类: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成果中,应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再细分。
三、关于工业用地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建筑容积率: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0.4轻工业≥1.0≥0.9≥0.8农业产业化项目??≥0.7≥0.5

(二)建筑密度: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 (本表中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下限可下调5%)

(三)航空限制高度;

(四)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五)建筑后退道红、绿、蓝线等各种城市规划色线的距离为5米。

四、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定:
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五、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六、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七、位于特殊地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

八、对已核发一书一证和一书两证的项目,按已审批的条件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名称解释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中心城区。
二、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华阳、双流(东升)、温江、郫县。
三、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必须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政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全国各出版单位:
近年来,有少数出版单位在出版涉及中外关系、革命史料、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出版物中,把关不严,未经认真的审核和报批,致使有的出版物严重违反国家保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泄露了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和军事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严格保密的资料,
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新闻出版是大众传媒的重要渠道,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防止和杜绝出现泄密事件是出版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各项有关保密的规定及要求,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力防范措施,杜绝在出版工作中出现泄密事件。
二、在出版物中(包括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严禁载有下列内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
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出版物中凡涉及下列内容的,要严格执行送审报批制度: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和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
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中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版单位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
四、送审报批的原则和要求。凡需送审报批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应遵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事先做好自审工作,提出需审核确定是否秘密的事项和问题,报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如把握不准,应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凡涉及已有文件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送审。凡涉及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各项重要事宜的出版物,原则上应由军队出版单位安排出版;其他有关出版单位如需安排出版,选题应报新闻出版署批准;书稿内容在出版单位严格自审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须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有
关部门审定,否则不得出版。
五、出版物泄密的认定和查处。出版物是否构成泄密的认定部门是:国家保密部门,军队保密部门以及所涉及问题的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一旦出现出版物泄密问题,出版单位、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发行部门、印刷、制作部门以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售、封存全部
出版物,对已发出去的出版物要根据发货渠道尽力收回,一并就地销毁,防止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因泄密而停售、封存、销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承担。对违反各项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利润、罚款、通报批评、停
业整顿的处分。对有关责任者,由出版单位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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