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02:27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8〕104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实施以来,灾区各地迅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66号)要求,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将中央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有力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考虑到此次地震造成灾区群众损失程度深,生活困难大,恢复重建时间长,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决定,在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困难群众继续给予后续生活救助。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突出救助重点,促进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期限。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救助时间为今年9月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每人每月平均200元。你省要根据灾区上述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三孤”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后续救助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一次性切块安排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三、政策衔接。今年11月底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早准备,摸清各类需救助对象底数,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后续生活救助政策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工作要求。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要将补助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及时上报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自今年8月份起,每月10日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上月分县(区)的补助金发放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年12月中旬上报本省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总结报告。



民政部 财政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1995年12月21日,劳动部办公厅

建设部:
你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5〕602号,以下简称《通知》)抄送件收悉。经审核,《通知》中有两处同我部颁发的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保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纠正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中已明确,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二、《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月工资标准的单位,其日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平均日历天数计算”,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日工资标准应按月工资标准除以制度工作天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4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6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本着亚非团结的精神,愿意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以促进两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文化、教育代表团和考察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学者、教授进行短期讲学。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艺术表演家和艺术表演团进行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介绍彼此的民族文化:
  甲、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乙、互相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品展览会及其他文化性的展览会;
  丙、交换艺术品以丰富两国的博物馆,交换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和人员的互相访问。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科学、医药、卫生界人士互相访问并交流经验。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交换科学、医药和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家互相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进行商谈。

  第十一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同意可以修改。
  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继续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知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四日经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总统批准,并于同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协定自一九六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