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6:51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2008]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 “三加强”工作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科学管理、综合治理、政策指导,进一步巩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提高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事故进一步下降,伤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2008年,力争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万车死亡率不超过4.7,全国6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经过二至三年的工作,力争全国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
  三、工作措施和意见
  (一)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1、认真学习贯彻张德江、孟建柱同志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工作意见,向党委、政府进行一次专题汇报,争取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联席会议,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2、争取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下发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重点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县、乡、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村。
  3、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意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农村地区为重点,适当增加交通协管员数量,力争做到每个行政村都有交通协管员,并将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修改完善本地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分级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工作。
  5、针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队的协调配合,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发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全力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6、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每月分析一次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7、以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加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工作措施,确保实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
  8、制订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加强高速公路科技投入和应用,提高高速公路预警能力、道路通行秩序动态监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要力争实现主要高速公路全程监控,其他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道路或路段率先建设交通技术监控示范路。
  9、区分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不同道路类型,建立完善科学的勤务模式和勤务考核标准、办法,在加大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路面管控力度的同时,推动勤务向农村延伸。
  10、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对存在跨区域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考试就发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进行责任倒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定期分析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从事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依法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
  12、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认真核查比对机动车产品公告,确认机动车唯一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检查机动车安全性能,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行为,杜绝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13、加大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4、深化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台账。进一步将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下放至有条件的县级车管部门,并开展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提高农村地区车辆办牌办证率。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真正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15、配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落实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休息点和交换点制度,对连续驾驶达到4小时的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依法强制休息。
  16、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建立完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企业的综合监管机制,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考核体系。
  17、健全和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监督解体,严格报废回收企业的资格审批和行业监管,杜绝报废车及其零配件流入社会。
  18、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2008年8月底前,以限速标志为重点,组织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提出调整意见;9月底前,组织对农村地区公路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并向政府提交排查报告和整治意见。
  19、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公路安全隐患整治验收标准和工作机制,对省、市、县挂牌督办治理的公路安全隐患,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及时对整治效果组织检查和验收,对未按期完成整治、整治不到位或整治效果不明显的,提请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20、会同有关部门,对驾校开展专项清理,定期核定驾校学员报考人数,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驾校培训和驾驶人考试质量的监督,落实驾校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制度、3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培训质量倒查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监督、举报驾校、教练员和考试员在培训、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1、按照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一起也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督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责任,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整改措施,跟踪督办整改效果。
  (四)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22、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见,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依法履行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和义务。
  23、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部署和指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和完善协商例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4、会同相关部门,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群众为重点群体,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平安迎奥运,有序交通我参与”主题宣传活动、优秀宣传作品评选活动以及建立交通安全主题宣传公园(广场、宣传街)等方式,强化重点群体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25、积极配合宣传部门,督促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版面和栏目,制播专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节目,在主要栏目和黄金时段刊播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电视滚动字幕,并形成制度。
  26、加强车辆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岗位的宣传,以提升宣传效果为目标,研究制订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岗位的量化考核标准。
  (五)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不断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27、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排名通报制度,定期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综合排名,落实奖惩措施。
  28、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帮助基层解决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机制性、体制性和保障性难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1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安顺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条件的暂行规定》已分别于2008年12月17日、12月5日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条件的暂行规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80份


安顺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条件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城镇化推进的需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划管理秩序,保证城市建设按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监发〔2008〕16号)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调整规划条件提出如下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后取得的经营性土地,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要求进行报建,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应按重新挂牌程序运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由规划、国土部门对撤地设市以来经招、拍、挂取得但尚未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土地进行认真清理,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经市城规委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批准调整的规划条件应在《安顺日报》上公示十五天后施行。若土地所有权人对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依法按规定处置。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2008年1月1日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按程序经批准调整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2008年1月1日前)无规划条件而取得的土地,项目的用地使用性质符合城市规划的:1、已建设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2、对经批准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2.0(七层以下)的容积率进行核实,超过2.0(七层以上)的部分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文件的规定补缴50%的土地出让金;3、对拟申报或未申报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2.0(七层以下)的容积率提供规划条件,对容积率超过2.0(七层以上)的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文件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五、对两个以上地块合并开发,因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建设规模的,由市规划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批准意见执行。

六、对已取得的经营性土地由商、住用地现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为酒店或增加酒店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予以调整,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并按规定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七、原土地使用权证性质为住宅,现报建项目拟增加商业用房的,按规定补缴商业用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八、原取得的工业用地,因规划修编需调整用地性质的,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属特殊情况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

九、各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