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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4:07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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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四日)

青政发〔2002〕1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杂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初中、小学。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指学费与杂费。
  本办法所称学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缴纳的部分培养费用。
  本办法所称杂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部分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和业务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对在校生只收杂费,不收学费。第四条 公办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实行学杂费调整听证制度。
  公办中小学学杂费收取标准调整前,应当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杂费调整方案的说明,由市物价部门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与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后,经市物价部门汇总并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学杂费的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成本提出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收取学费和杂费,一律不得提前预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在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收取学杂费后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据。
  第九条 实行学杂费收费公示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取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及学杂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前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杂费公示可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或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符合就学费用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学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 因故确需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中小学应当根据学生在校就读时间,按下列规定收费:
  (一)公办中小学学生录取后,在校就读超过三个月的,全额收取本学期学杂费;在校就读不足三个月的,减半收取本学期学杂费。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学生录取后,在校就读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照一学年标准收取学杂费;在校就读不足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学杂费。
  第十二条 公办中小学应当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取的学杂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按照预算安排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按照预算安排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校舍修建、设备购置以及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用于公用经费支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及发放教职工工资等。学校主办者不得从学杂费中抽逃资金,不得将学杂费用于提供经济担保或与办学无关的投资以及股票等风险性投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支情况列入校务公开内容,并有义务解答学生及家长就学杂费收支方面的询问。
  第十六条 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学杂费的管理,并按照预算及时、足额向公办中小学校拨付学杂费。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中小学校,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学杂费。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监督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学杂费收费标准,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学杂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学杂费,擅自扩大学杂费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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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我国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地区疫情还相当严重,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国务院“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努力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指示精神,现就确保完成2003年公路建设目标提出如下要求:

一、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提出了今年公路建设目标,重点抓好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建设,保证京珠国道主干线的全线贯通;西部地区继续加快西部八条通道及重要区域干线公路建设和通县油路收尾工作,东部和中部地区要抓好通乡、通村公路的改造。为减小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公路建设的不利影响,保持公路建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处理和解决防控非典型肺炎期间出现的问题,为实现全年公路建设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二、为全面掌握全国公路建设进展情况,现对公路建设信息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掌握目前公路建设情况的重要性,要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信息资料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公路建设信息报送要求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月向部报送公路建设完成情况,每月统计的截止时间为当月25日,次月3日前报出,从今年6月份开始实施。报送方式是发送文件用部专网发到“公路司公路建设处”或以电子报表形式发到电子信箱 jtb737@moc.gov.cn。

主要内容包括:

1、各省公路建设的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分重点、路网和县乡公路),重点项目(列入部2003年度计划的项目)完成投资情况,路网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县乡公路完成投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年度计划投资,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投资情况,本月完成投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3、重点项目形象进度:路基土石方(方)、路面底基层(平方米)、路面基层(平方米)、路面面层(平方米)、桥梁桩基(根)、桥梁梁板预制(片)、隧道掘进(延米)、隧道衬砌(延米)、涵洞通道(道)、防护工程(方)的当年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正在实施的主要工程内容。

4、今年拟新开工重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5、为抽样调查全行业公路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和主要建筑材料消耗情况,请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清单,报送项目的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公路和非公路行业及农民工在岗人员数量、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砂石、汽柴油的本年消耗量和当月消耗量。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重要性,做好公路建设信息的上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给公路建设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实现今年的公路建设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路 信息 通知




附件:

全行业公路建设项目抽样调查项目清单



河北 丹拉公路宣化-老爷庙段

山西 二河公路得胜口-大同段

内蒙古 丹拉公路老爷庙-呼和浩特段

辽宁 同三公路沈阳-大连段

吉林 同三公路江密蜂-珲春段

黑龙江 同三公路佳木斯-哈尔滨段

黑龙江 绥满公路哈尔滨绕城西段

江苏 苏通长江大桥

江苏 南京长江三桥

安徽 京福公路朱围子-西泉街段

福建 京福公路三明际口-福州兰圃段

江西 赣粤公路昌傅-赣州段

山东 同三公路日照-汾水段

河南 京珠公路新乡-郑州段

湖北 汉十公路襄樊-十堰段

湖北 国道207襄樊-荆州段

湖北 孝感-襄樊高速公路

湖南 衡昆公路衡阳-枣木铺段

湖南 常德-张家界高速公路

广东 同三公路电白-湛江段

广东 同三公路阳江-茂名段

深圳 深港西通道

广西 衡昆公路南宁-友谊关段

广西 衡昆公路白色-罗村口段

重庆 沪蓉公路梁平-长寿段

重庆 渝湛公路雷神店-崇溪河段

重庆 渝巴公路万州-巫山段

四川 国道317都江堰-汶川段

四川 国道210大竹-邻水段

贵州 渝湛公路遵义-崇溪河段

贵州 关岭-兴仁公路

贵州 沪瑞公路清镇-镇宁段

云南 国道214澜沧江-临沧段

云南 国道213思茅-小勐养段

陕西 二河公路禹门口-阎良段

甘肃 丹拉公路忠和-海石湾段

甘肃 丹拉公路刘寨柯-白银段

甘肃 连霍公路山丹-临泽段

甘肃 国道213合作-郎木寺段

新疆 连霍公路奎屯-塞里木湖段

新疆 国道314小草湖-库尔勒段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等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使在我省海域内遇险的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和人员等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性自救互救相结合,驻军部队与地方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是每个海上、航空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义务。救人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在海上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科研等活动的船舶和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应尽力救助。
第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
(一)海上船舶、舰艇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海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的分工
第五条 广东省海上安全指挥部(对外称广东海难搜寻救助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域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求助工作;按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力量参加跨区的重大海上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与香港政府搜求部门进行海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和协调,
交流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我省海域划分为三个海上搜救协调区,分别由省、汕头、湛江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其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一)汕头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汕尾以东的我省海域;
(二)湛江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阳江以西的我省海域;
(三)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汕尾以西至阳江以东的我省海域。
第七条 沿海各市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航政局(所),渔港监督(以下简称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负责其管辖海(港)区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并积极参与较大海上事故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八条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及其所属救助站、点、船舶,是我省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专业力量,专业值班救助船要随时准备执行海上的搜寻救助任务。
第九条 民航广州管理局、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及省内其他航空公司,负责我省海域的空中搜寻救助任务;民用搜救飞机的组织指挥由民航广州管理局负责。
第十条 驻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舰船、航空器是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单位,应服从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不得借故推辞或贻误时机。对在海上搜寻救助中需要解决的业务问题,按业务归口由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海岸电台和有关岸台、单位在收到海上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遇险或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时,除能自行处置的可边行动边报告外,均应立即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报告,广州地区的单位可直接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报告。军队单位可向广
州军区作战值班室报告。
外国石油作业公司所属船舶、石油平台发生海难事故,亦可通过南海东、西部石油公司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的遇险求救信号时,除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报告外,有搜救能力的单位应即采取搜救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财产的伤亡与损失,并努力查明失事情况上报。
第十四条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的组织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出事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再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与实施搜救技术措施;军队参加搜寻救助的舰船、飞机,在现场统一指挥单位的协调下,由海军派出的舰船负责具体指挥与实施搜救技术措施。必要时
,省海上安全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
第十五条 搜寻救助船舶、飞机启航前或在开赴事故现场途中,应尽快同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沟通并保持通信联系,了解遇险船舶的险情发展与要求,研究并准备各项搜救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搜寻救助飞机、船舶启航后,省海上安全指挥部(以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名义)或当地港务监督应即发布搜救公告,将我搜救船舶、飞机的名称、呼号、航速、预计到达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通知遇险的船舶、石油平台、设施。
第十七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尽力查明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的失事原因及状况,立即实施搜救。现场指挥(或协调)船应随时将营救的进展情况报告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
第十八条 搜救现场指挥(或协调)船获悉遇险者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人员生命安全已获保障时,应即建议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对外发布结束搜救行动的公告。
第十九条 搜救船舶、飞机在预定出事地点附近经搜救未有结果,认为幸存希望已不存在时,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港务监督可宣布终止搜救。如再获新的信息时,认为需要,可再次恢复搜救。
第二十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遇险船舶、石油平台、设施有造成油污染损害的,应摄影取证并估计溢油量和溢油漂移方向等,及时报告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沿海各市、县海上搜救部门。

第四章 搜救通信联络
第二十一条 海上安全指挥部,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站,沿海各市、县海上搜寻救助部门等有关海上搜救部门、单位,应逐步配备“特种电话”或“紧急调度电话”、“遇险电话”。有条件的,应建立长途直拨电话。省各级邮电部门对海上紧急搜救电话应予优先接通。
第二十二条 海上搜寻救助过程中,如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需经当地驻军的线路迂回通信时,驻军部队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处理,按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交通部颁布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胶险人员的接待、遣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脱险后的外籍船员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外轮代理公司或船东委托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脱险后的港澳、台湾渔民的接待、遣返等善后事宜,由水产部门商请当地水上公安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脱险后的越南难民,由当地公安边防及有关部门就地处理后放行。所需补给、修船等费用原则上由难民自理;无法偿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粤港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第二十七条 我省海域内的船舶、飞机、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由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负责与香港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
第二十八条 珠江口港澳航道上船舶发生海事的搜寻救助工作,按我省与香港方面的协议,由香港海事处与黄埔港务监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9频道)联系,黄埔港务监督收到情况后,应及时报告省海上安全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香港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飞机进入我省领海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安全指挥部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安全指挥部统一报有关单位批准后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香港民用直升飞机在进行海上搜救任务时,征行石油平台同意后,可在我国沿海进行作业的外国石油平台上降落与加油(不得上落客货),但应及时知会省海上安全指挥部。

第七章 与其他省、区的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外省、区的船舶、飞机在我省海域失事遇险,省、市海上安全指挥部在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其所属省、区有关部门。当获悉我省船舶、飞机在邻省、区海域求救时,应即请求有关省、区的海上安全指挥部救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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