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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3:13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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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8〕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象是国际高度关注的濒危物种。正确处理好象保护与象牙合理利用的关系,对维护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这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兼顾象保护和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传承,我国在强化象牙加工销售规范化管理和执法监管等方面逐步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建立起象牙雕刻品定点加工、定点销售、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有力遏制了走私及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成效显著,并得到国际社会主流的认可,最终促使2008年7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7次常委会批准我国可以从南非、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四国一次性购买和进口其政府库存象牙原料,为解决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面临的原料紧缺问题奠定了基础。
  但必须看到,我国获得合法进口象牙原料地位后,国际社会必然进一步关注我国象牙加工销售管理及执法监管状况,也要求我国在国际象保护事务中更好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危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为切实处理好象保护、象牙原料合理利用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象牙及其制品加工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洲象保护管理级别。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非洲象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其活体及其产品,按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
  二、全面核查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保管点、责任人、数量及来源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经核实后于2009年3月1日前报送我局。特别是要强化监管进口原料,在其入境后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我局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的监督下,逐一实施标准化封装和登记注册。对各地象牙原料统计、注册情况,我局将组织抽查,确保对上述象牙原料或其制品的严格监管。
  三、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开展清理整顿。为提高全行业象牙雕刻工艺水平和进一步强化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到2009年3月底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一是象牙加工企业须于2009年3月底达到以下条件或标准:象牙加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工作台、设备、灯光等配置合理、整洁、安全,流程科学;有独立、安全、具备必要温湿条件的象牙原料保存场所,且记录台帐清晰明了、不可更改;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师不少于2人;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长期发展的规划,且科学合理可行。对届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将不再批准其购进象牙原料。二是要求象牙制品销售单位,具备供货渠道、适宜的销售场所及专用柜台,并严格按要求在醒目位置摆放象牙定点销售标志牌;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能对象牙制品标识作出正确说明和解释。对届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单位,各象牙加工企业应停止向其供货。三是企业工作人员均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对存在涉嫌走私、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一经查实,依法查处。按照上述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区域内象牙加工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于2009年5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和象牙加工企业及销售单位的材料一并上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抽查,并对清理整顿后企业情况进行评审和公告。
  四、严格控制新增象牙加工企业和象牙制品销售点。在象牙原料紧缺的情况下,为维护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对象牙加工经营规模要实施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象牙加工企业,新增象牙制品销售点也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状况和监管能力,按照“控制规模,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象牙加工企业或象牙制品销售点的,都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象牙原料或制品来源证明,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我局统一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我局将统一公告。
  五、进一步完善象牙制品标识管理试点措施。为确保对象牙制品的严格监管,所有象牙制品须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方可出售、陈列、展览或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并按照象牙制品分类标准使用专用标识,做到“一物(制品)一标(标识)、物标同行”。按照《公约》规定,利用从非洲四国进口的象牙原料加工生产的象牙制品不得再次出口,因此,对这类象牙制品,在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时,须明确加注“禁止出口”的字样。象牙制品定点销售场所还要摆放定点销售、警示用语标牌,散发宣传卡,确保消费者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自觉遵守国家规定。
  六、严格限定象牙原料年度消耗量,优化原料配置机制。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将难以补充象牙原料。为防止我国现有库存的及进口的象牙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每年度全国象牙原料消耗总量原则上将控制在5吨以内,确保维持象牙雕刻产业15—20年的原料需求。行业协会推荐的象牙原料进口企业或有库存象牙原料的企业,要从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拟定原料出售或调配计划、合理价格,分期分批向我局申请行政许可,经科学评审通过和批准后方可实施。象牙加工企业,须于每年5月15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本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利用象牙原料计划,经统一评审,我局将依据科学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健全象牙原料及其制品信息管理系统。为强化对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的监管,防止从非洲四国进口象牙原料经加工后再出口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象牙信息管理系统,对从非洲四国进口的象牙设立专门的数据库,对经标准化封装和登记注册的进口原料在国家和企业两级建立相互衔接的核销制度,确保象牙制品的标识与核销的象牙原料相吻合,实现对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的动态跟踪和监控。
  对个人保存及合法进口的象牙及其制品经核实来源,确认合法有效后方可予以注册标识,并纳入信息库进行管理。
  象牙及其制品标识技术服务机构,还要加强“象牙及其制品网络查询系统”建设,便利公众或执法机构、管理机构的查询和准确掌握相关信息。
  八、加强行业自律,提升雕刻工艺水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合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象牙雕刻技艺的研究和交流,提高工艺水平,集中力量创作艺术精品和佳作,培养一批艺术大师,逐步形成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格局,使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得以发扬光大,并不断创新。
  九、完善执法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仍然存在的通过互联网或在古玩市场、收藏品市场、宾馆饭店商场、机场商场等场所非法销售象牙制品等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文化、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和宣传,在情况严重的区域要适时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遏制走私及非法加工经营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对上述执法工作中,各企业、经销点要积极配合,及时举报非法活动动向,提高执法效率。此外,为履行《公约》相关义务,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汇总上报,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实施国际共同打击行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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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实行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应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绿化专项资金,园林部门景点门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绿化养护资金等。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会同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和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测算总量等有关资料,编制年度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管绿地的年度养护管理经费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当年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以拨付。

   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属于财政公共服务支出,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培育绿地养护管理市场。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城市绿地管养队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沿主次干道的市管绿地内的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支付;绿地养护管理用水的水费参照居民水标准执行;市管绿地内的公共厕所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该项工作列入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签订绿地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九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五一月十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15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

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订《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按此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国家物资局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以便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附: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
一、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由物资部门逐步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工包料。
二、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委托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办法。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承包联合公司承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地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承包供应。
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招标承包。
三、承包的材料,包括统配、部管和地方材料配套供应。具体承包品种、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程承包公司要根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品种、数量或材料预算金额,按“国发〔1984〕123号”文件规定,与物资承包公司签订承包供应协议;凡暂时还未具备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或还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材料品种、数量的,可先按年度计划和订货货单承包。
五、属于计划分配的材料,由物资承包公司按计划组织订货供应。属于计划外市场采购的材料经协商可委托物资承包公司从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采购;也可以由工程承包公司自行采购。
六、各地物资承包公司按承包材料价款收取8‰承包业务费;如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承包办公室或承包公司一律仍按4‰收费。有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也可以按材料预算金额包干。业务费收入和包干节余,作为物资承包公司自有资金。
七、由于没有按协议或合同供应材料,影响施工,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由物资承包公司负责查明原因,承担责任。因工程承包公司的原因,要增加或变更供货,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承包公司承担责任。材料供应及时,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或降低费用而节余的工程款项或经济收益,物资承包公司应提留分成。
八、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承包公司提供可靠的材料计算依据和有关收、拨、耗、存信息;物资承包公司必须积极协助工程承包公司,加强材料调度,推行节约代用,防止积压浪费。
九、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各地区配套承包公司是联合经济组织,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拥有必要的资金、外汇和材料,组织承包协议的实施;也可以分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物资承包公司要在各级计委、经委、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生产、供应、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十、各级物资承包公司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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