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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3:36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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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攀枝花中的先锋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

  第三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是指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市政府命名表彰,并享受劳模待遇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市财政局给予安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命名授予。命名表彰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也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七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由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在坚持先进性、兼顾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在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

  (二)农民;

  (三)个体劳动者。

  第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攀枝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区域、本行业(系统)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并得到群众公认。

  第十三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推荐。被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机关职工的,应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被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机关领导的,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还应经单位所属市、县(区)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生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被推荐对象是村民的,应经被推荐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其他被推荐对象,应经被推荐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评选。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公示。劳模候选人在本单位和本市主要媒体分别公示7天。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市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劳动模范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党员劳模受到党内记过处分以上的。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劳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取消“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劳模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攀枝花市成立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备和召开攀枝花市劳动模范代表大会;

  (二)审批攀枝花市劳动模范;

  (三)审议市劳动模范奖励相关政策以及在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培训等具体工作以及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大企业、产业工会负责本区域、产业、单位的劳模评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三)协助落实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四)上报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调动、退休、死亡、处分等方面的情况;

  (五)做好劳动模范管理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制度,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高尚情操和他们所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作方法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事)业、机关单位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各项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制止,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攀府发〔198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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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一)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
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
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
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
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
每份一百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
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一百元。
(八)药品检验费
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
一类:六百至八百元
二类:五百至七百元
三类:三百至五百元
四、五类:二百至三百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
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二百五十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
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电、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收取检验费,只收取每人每天二十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二百公里
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五十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
所规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九、以上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抵补卫生监督防疫、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等事业经费。
十、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申请费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
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质量检验费
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第三条 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
第四条 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第五条 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完全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
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自愿购买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消耗、改善工作条件等。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以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
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被监督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对拒付或拖延支付者,加收应付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省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88)卫计字第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
项目 | 临床研究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
-----|-----------|----------|
类别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生产审批费
-----|-----|-----|----|-----|-------
第一、二类| 700| 1000|4300|12000| 2000
-----|-----|-----|----|-----|-------
第三类 | 600| 700|2700| 8000| ---
-----|-----|-----|----|-----|-------
第四、五类| 1000| ---|2500| 4500| ---
------------------------------------
注:1、新药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
审批费用。
2、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5、无菌检查 50元
1、抗生素类 16、抗菌素效价测定 60元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17、卫生学检查 8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1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2、化学药品类 19、红外吸收 50元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0、微量红外 5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21、旋光度测定(含分光检验) 5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 22、原子吸收 50元
标准收取。 23、高压液相 100元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24、气相色谱 60元
4、生化药品 25、r能谱测定 30元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 26、放射性浓度 15元
尿激酶、水解蛋白注射液、肝素钠等 320元 27、半衰期测定 5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 28、放化纯度 25元
生、玻璃酸酶、细胞色素C等 240元。 29、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 30、卡氏法水分测定 60元
100元 31、含量测定 6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280元 32、溶点测定 20元
6、放射性药品 33、鉴别(每项) 20元
(1)注射液 150元 34、检查(每项) 30元
(2)发生器 150元 35、荧光分光 45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36、薄层扫描 50元
(二)单项检验 37、差热分析 60元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38、释放度 75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9、分子量测定 10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0、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41、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10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42、血液制品HBSAG检查 25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用进口药盒 12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 43、冻干人血浆保存质量试验 40元
8、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350元 44、血液制品稳定性试验 30元
9、新胂凡钠明毒力、疗效试验 150元 45、血液制品澄明度试验 20元
10、葡萄糖酸锑钠毒力试验 80元 46、急性毒性试验 100—200元
11、热原检查 150元 4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如为边缘产品或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 48、大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检查,费用酌情另加) 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
12、过敏试验 150元 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
13、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目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
14、安全试验 50元 准备案。

附件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它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它制剂 180元
3、中药材、成药剂、制剂 150元
4、生化药品类 150~48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42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200元
(2)发生器 2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60元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150~200元
2、检查(每项) 40~60元
3、鉴别(每项) 20~50元
4、物理常数 20~40元
(三)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但有处方能根据处方及药品性质进行检验的,按上述(一)项下药品分类增收50%。
(四)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且需大量动物者,酌情另加。
(五)如需去外地抽样,对方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酌收交通费。
附件五: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
项目 | 申请人体观察审批费 | 申请生产审批费 | 试生产转正式
|-------------|----------|
类别 |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 生产审批费
------|------|------|----|-----|----------
第一类 | 700 | 1000 |4300|12000| 2000~4000
------|------|------|----|-----|----------
第二类 | 600 | 900 |3300|12000|
------|------|------|----|-----|----------
第三类 | 500 | 800 |2700| 8500|
------|------|------|----|-----|----------
第四类 | | |2000| 4500|
----------------------------------------
注: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六: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
----------------------------
类 别 |实验室检验收费| 备 注
-----|-------|--------------
第一类 | 1000 |
-----|-------|
第二类 | 1000 | 各项收费系指每批新生物
-----|-------|
第三类 | 800 | 制品的全面检验所需费用
-----|-------|
第四类 | 500 |
----------------------------
附件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7、乙脑疫苗残余牛血清测定 12元
(一)菌苗类: 8、乙脑疫苗效力检定 275元
1、流脑多糖菌苗生物学检定 800元 9、小儿麻痹疫苗病毒滴定 20元
流脑多糖菌苗生化检定 500元 10、小儿麻痹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2、布氏菌苗 600元 11、小儿麻痹疫苗中和法滴定 70元
3、液体卡介苗 110元 12、小儿麻痹疫苗杂菌数检查 20元
4、冻干卡介苗 300元 13、小儿麻痹疫苗抗体测定 120元
5、绿浓菌苗 14、小儿麻痹血清检定(定型、效价) 20元
(纯化菌苗2500元,液体菌苗900元) 15、狂犬疫苗效力检定 300元
6、霍乱菌苗 1000元 16、抗狂犬血清IU检定 300元
7、钩端螺旋体菌苗 单价 300元 17、抗狂犬免疫球蛋白检定 200元
双价 500元 (三)抗毒素、类毒素类:
三价 700元 1、抗毒素制品效价测定
四价 900元 气性怀疽抗毒素 270元
五价 1100元 白喉抗毒素 120元
(二)疫苗类: 肉毒、蛇毒、破伤风抗毒素 75元
1、乙肝血源疫苗(共十项检定) 15000元 2、抗毒素中完整未消化IgG含量测定 60元
(三)血液制品类: 3、抗毒素中血型物质含量测定 10元
1、冻干人血浆 200元 4、类毒素效力检定
2、白蛋白(人血、人胎盘血) 550元 白类 160元
3、丙种球蛋白(人血、胎盘血) 550元 破类 150元
(四)免疫调节剂类: 液体百白破 300元
1、干扰素 1000元 吸附百白破 250元
2、人转移因子 500元 白破二联 230元

二、多项或单项检定 5、类毒素吸附度试验 10元
(一)菌苗类: (吸附白类、破类、白破二联)
1、钩体苗效力试验 单价 200元 6、类毒素安全试验 90元
双价 400元 (吸附白类、破类、百白破、百
三价 600元 白二联、白破二联)
四价 800元 7、百白破免疫力及毒性试验 1000元
五价 1000元 (四)血液制品类:
2、钩体苗炭凝试验 20元 1、无菌试验 80元
3、稀释PPD检定(五项试验) 120元 2、热原试验 200元
(二)疫苗类: 3、稳定性试验 60元
1、麻诊疫苗滴定 20元 4、冻干人血浆质量保存试验 80元
2、麻诊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5、HBsAg测定(RPHA法) 50元
3、麻诊疫苗支原菌检查 20元 HBsAg测定(RIA进口试剂盒) 183元
4、麻诊疫苗小牛血清含量测定 12元 6、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200元
5、麻诊、风诊、腮腺炎 7、水份测定(卡氏法) 70元
血凝抑制抗体测定 2元/每人份 (样品量多、试剂用量大)
6、麻诊、风诊IgM抗体测定 5元/每人份 8、Na+检查(火焰光度法) 20元
9、安全试验 70元 1、脑膜炎菌为例菌种检定 100元
10、澄明度试验 20元 (四项试验)
11、PKA活性测定 150元 2、钩端生产用菌种
(五)生化项目类: 血清型检定 300元
1、总氮测定(凯氏定氮) 50元 抗原性试验 200元
2、蛋白质含量测定(福林—酚法) 25元 毒力试验 100元
3、酚和游离甲醛测定 20元 3、耶氏菌株检定 60元
4、汞含量测定 50元 4、结核分枝杆菌检定 40元
5、PH测定 10元 5、生产用百日咳杆菌菌种检定 1300元
6、水分测定—卡氏法 50元 (四项试验)
—P205法 30元 6、布氏菌种检定 290元
7、NaCl(消化) 40元 7、肠道杆菌菌种检定 70元
8、固总 25元 8、02菌种
9、铝含量测定 40元 一般菌种检定(四项试验) 80元

10、等速电泳试验 70元 疑难菌种检定 150元
11、高效液相色谱测定 200元 9、乙脑毒种检定 100元
(蛋白样品一次一个样) 10、虫媒病毒疑难毒种检定 500元
(六)免疫调节剂: (十)病理检定:
1、干扰素生物活性测定 50元 1、石蜡包埋切片:
2、转移因子生物活性测定 30元 (1)大鼠、小鼠、豚鼠、兔、鼯
(七)实验动物类: 20元/每份脏器
1、纯系动物遗传影象及纯度检查 800元 (2)狗、猴 25元/每份脏器
2、纯系动物常规纯度检定 200元 2、特殊染色
3、小鼠7种致病菌常规检定 290元 (1)一般细胞染色 5元/每份标本
4、小鼠脱脚病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革兰氏染色、姬姆萨染色)
5、小鼠仙台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2)特殊染色 10元/每份标本
6、小鼠肝炎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3、免疫酶标染色
7、小鼠呼肠弧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1)HRP—SPA法 15元/每份标本
8、小鼠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2)ABC法 25元/每份标本
9、小鼠淋巴球脉络丛脑膜炎病 (十一)电镜检定
毒抗体检测 80元 1、电镜观察40元/小时 收测试卷1张/小时
(八)诊断用品类: 2、包埋及超薄切片
1、脑膜炎诊断血清常规检定 380元 40元/块 收测试卷1张/块
(三项试验) 3、负染 8元/标本 收测试卷1张/标本
2、霍乱试验血清常规检定 130元 4、喷涂 15元/次 收测试卷2张/次
(多价、小川、稻叶)(三项试验) 5、底片 3元/张
3、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检定(一套) 2500元 6、照片 1元/张(4×5寸,三号纸)
(三项试验) (十二)冻干收费:冻干制品及菌种 2元/每支
(九)菌毒种检定:



1992年6月26日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精神,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基础,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为重点,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

(二)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因网制宜。电力市场建设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消除市场壁垒,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是:到十五末期,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基本建立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全国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符合条件的大用户(含独立配售电企业,下同)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模式

(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是:构筑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区域电力市场包括统一市场和共同市场两种基本模式。统一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均在一个市场运营机构内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共同市场是指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一个区域市场运营机构

和若干个市场运营分支机构,电能交易(包括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和交易价格在市场运营机构内分层形成。区域电力市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协调运作。

(五)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暂时不能覆盖或电网联系比较薄弱的地区,可设立相对独立的市场运营机构,实行与区域电力市场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在区域市场运营机构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统一市场或共同市场过渡。

(六)选择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应根据区域内电力资源与用电负荷特点、电网技术条件、电力体制状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七)无论选择何种市场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均应统一制定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统一考虑市场布局,统一市场运营规则和竞争模式,统一市场技术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推进。

三、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八)区域电力市场的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的原则组织。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九)合约交易可以按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时段组织,合约交易原则上通过竞争的方式形成,竞争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确定。随着电力市场的发育和改革的深化,应逐步扩大参加竞争的电量比例。

(十)现货交易可以采用全电量竞价和部分电量竞价的方式。全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机组的全部电量均在现货市场中竞价,其中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差价合同;部分电量竞价指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电量参加现货市场竞价,大部分电量由购售电双方签订物理合同。

(十一)各区域电力市场应合理确定电费结算方式,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在国家电价制度改革之前,竞争电量部分按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其余电量按国家批准的价格结算,或按购售电企业签订的差价合约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模式。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为维护市场稳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竞争形成的电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十二)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经核准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其购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的具体分类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区域电网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电力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系统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有偿获得。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有偿辅助服务可暂不纳入交易范围,随着市场发育,辅助服务逐步实行市场竞争。

四、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

(十四)深化厂网分开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竞争主体。对集资建设或合作建设的发电企业,要抓紧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权利,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独立发电公司;对跨省跨区经营的发电企业,要理顺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的组织关系;在政府依法监管下,按照市场引导、企业自愿、优势互补、规模经营的原则,推动发电企业的联合、重组,并创造条件,逐步优化发电企业的产权结构。

(十五)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电力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组电网经营企业。区域电网公司应按照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理顺组织关系,完善功能,加强区域电网规划,加快电网建设,加强对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六)加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建设。在现有电力调度通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电力交易、计量、结算等功能,合理确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功能分工,逐步建成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综合配套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十七)健全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加强电力市场法规建设,制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有关细则,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保证电力市场运营规范、有序。

(十八)加快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电力市场培育和市场运营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与电力市场整体设计、同步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先行建立电力监管机构,以加快电力市场的培育。

(十九)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区域电网公司按规定商发电企业统一开发,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套建设。

五、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步骤及组织实施

(二十)电力市场建设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梯次推进。2003 年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试点,加强对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研究的组织协调,2004、2005 年再按条件依次启动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用三年的时间初步形成六大区域电力市场。在此基础上,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的建设。

(二十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区域电网实际,确定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电力监管分支机构会同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研究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台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二十二)电力市场建设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开展电力市场建设的区域,要成立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系统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证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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