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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6:35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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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的紧急通知

农技办〔2009〕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技、植保、土肥、种子总站(站),农业部小麦专家指导组:

  去年10月下旬以来,北方麦区降水明显偏少,旱情持续发展,受旱时间之长、范围之广、程度之重历史罕见,给夏粮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近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对抗旱保春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月2日,农业部启动了抗旱一级应急响应;2月3日,组织召开了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抗旱保春管工作;2月5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抗旱夺丰收工作,并在历史上首次启动最高级别的Ⅰ级抗旱应急响应。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抗旱保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决打好抗旱保春管这场硬仗,我中心要求,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深入开展抗旱保春管技术指导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体系和技术优势,突出“科学抗旱、技术减灾”,组织开展“多浇一次水、多施十斤肥、增产百斤粮”的“一十百”活动,全力做好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抗旱保春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旱灾是30年一遇的罕见干旱,特旱区达50年一遇。据统计,截至2月5日,河南、安徽、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江苏等主产区小麦受旱1.57亿亩,其中严重受旱6482万亩。旱情严重影响小麦正常生长发育,据调查,重旱地区小麦次生根没有长出或很短,造成地上营养体发育不良,麦苗叶片数比常年少1片左右,小苗、弱苗、黄苗比例增加,重旱区已出现点片枯苗、死苗现象。目前,旱情仍在发展,预计短期内难以根本解除,这将进一步影响小麦返青、起身和拔节,对夏粮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开展以抗旱为中心的小麦春季田间管理,早浇返青水、早施返青肥,促进苗情转化,是夺取今年夏粮获得好收成的关键。一年之计在于春,当前,立春已过,北方麦区即将自南向北进入返青期,正是抓好春季管理、促进苗情转化、搭好丰产架子的关键时期。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抗旱保春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全力投入到抗旱保春管技术服务活动中,努力为夺取夏粮好收成做出积极贡献。

  二、分类指导,突出抗旱保春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当前,抗旱保春管技术服务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强化抗旱提墒,狠抓病虫监控,做好防寒抗冻,促弱苗长根增蘖,保壮苗稳长保蘖,调群体协调发展,力争小麦再夺丰收。要坚持“以促为主、水肥并进”的抗旱技术路线,突出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天、因地、因苗,分类指导,切实抓好春季麦田管理。

  (一)及早浇水保苗。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利用一切水利设施和设备,尽量扩大浇麦面积,对墒情差和未浇冻水的麦田力争浇一遍。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施管灌、喷灌等形式,小水浅浇,切忌大水漫灌,做到地面没有积水,防止夜间结冰冻伤麦苗。

  (二)及时追施氮肥。按照测土配方施肥的要求,结合浇水或降水,及时适量追施氮肥,配合施用磷酸二铵、氮磷配施,促进次生根发出和春季分蘖增生,促进苗情转化,提高分蘖成穗率。

  (三)适时镇压划锄。对浇过水的麦田要及时划锄,以疏松土壤,破除板结,保墒增温,促进根系和分蘖生长。在无水源浇灌麦田,要抓住土壤解冻返浆的有利时机,及早镇压耙耱,踏实土壤,促进根系与土壤密接,将土壤深层蓄水提到耕作层,供小麦次生根吸收利用。

  (四)强化病虫害监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小麦病虫害的监测预报;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控准备。对小麦条锈病要继续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策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

  (五)做好防寒抗冻。针对今年旱寒交加的特点,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提早做好应对“倒春寒”的准备,防止麦苗受冻,加重灾情。对旺苗要做好早春镇压,起身期进行化控,适当抑制生长发育,提高抗寒性;对其他麦田,在早春寒流到来之前喷水,调节近地面小气候,防御早春冻害。

  三、真抓实干,以良好作风投入抗旱保春管活动

  灾情就是命令,各地、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发挥优势,强化措施,深入一线,靠前指导,现场服务,真抓实干,以良好的作风全力做好抗旱保春管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与农业部小麦专家指导组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苗情、墒情、灾情、病虫情“四情”调查,重旱区尤其要摸清旱情程度、当地抗旱条件、群众抗旱经验等,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科学的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二)制定科学抗旱方案。要及时分析干旱种类、危害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抗旱分类指导技术方案。针对不同区域的受旱特点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技术应对措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专家会商,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编印抗旱技术手册、明白纸、挂图等资料,及早下发旱区,指导春季田管。

  (三)狠抓技术指导服务。要紧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灌水施肥,抓好抗旱浇麦工作。要做到能浇早浇、能保早保,切实做到科学抗旱保春管。全面开展技术咨询,开通咨询电话,保证有关技术问题能及时得到解答。通过发放资料、编写墙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把科学抗旱有关技术措施、物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信息传送到广大农民。

  (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要加强上下、内部和横向联系,争取多部门、多行业联合与合作,栽培、植保、土肥、种子各专业要互相配合,分工合作,共商抗旱保春管措施,全面投入以抗旱为中心的春季农田管理工作。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气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共同做好抗旱保春管工作。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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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十大关键词的最后一项。虽然是最后一项,似乎与其他项相较还有些另类,但却是法官们,尤其中基层一线法官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所以,自己也感觉言犹未尽,意欲再论。
  再论的话题前文已经提到,是专家解读时提出的三个难题的另外两个:非法院自身因素和法院行使判断权之后外部机制、力量衔接问题。
  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问题时已提到,若属实,依法依纪给予责任法官相应的处分,法官自是无话可说;如若是法官自身之外的因素或社会机制的问题,办案法官却要担责,自然很难被讲究责权利对等的法官们所接受。
  法院自身之外因素有很多,经常说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为大家所熟知的。不过,我们稍加留意,好像这多年各类媒体也好,法院也好,提及的频率下降了很多,法院自身更强调为大局服务。但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这种现象的消失,它们对法院、法官的干预并未停止,“大局”这面大旗时不时被个别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的人利用,法官们甚难抵御。而能够利用“大局”作旗帜的,自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往往在地方或部门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网上有一则可能不太为人瞩目的消息,某镇政府因一、二审均败诉,竟雇佣百人到县市政府、省城上访,胁迫法院改变判决结果。而后来的结果的确如其所愿,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竟因上访事件被停职,案件则被发回重审。这种形式的上访,出自肩负处理上访工作的政府部门,大概是活学活用的“借鉴”了其接待过的某些信访当事人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质疑这则消息的真实性,一旦你在各类媒体确认了还有更高层级的,“陕西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这则报道,你就不会再有任何怀疑了。
  曾在《法官的骨气》一文中,引用明代一位“清官”对子女的嘱托:丈夫遇权门须脚硬,在谏垣须口硬,拒贿赂赃钱须心硬,浸馋言须耳硬。话是这么说,要想做到,即便你有骨气、勇气,但效果未必好。毕竟,没有决定权的骨气改变不了最后的结果。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时已提到,当前我国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办案法官未必有最终的裁断权。文书不经院庭长签发,是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的;合议庭意见必须服从审委会决定,这是现行法律“规定”。身为司法官员的法官,如若不遵守法律、“规定”,岂可妄谈他人行为的合法、非法。不仅仅法官个人如此,有时甚至整个法院也难以抵御。案件被当成“烧饼”翻来覆去,即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如前述,法官的骨气与勇气,难以发挥实质作用,不妨以非法官人士作以类比。因为当事者是名人,知晓率较高,那就是中央电视台流泪的赵普、“多嘴”的赵普,已有报道其可能去向是凤凰卫视。广为人知的名人尚遭受如此礼遇,何况并不抛头露面、所办的绝大多数案件并不为社会所知的普通法官。用基层法院法官们常自嘲的一句话:小法官一个。
  至于与外部机制、力量实现无缝对接,更非一名“小法官”能为。即便贵为“大法官”的各级法院院长,面对复杂、林立的各类机关、部门、组织、企业,同样是力不能及。仅以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政府部门还设有职能部门管理的调解工作为例,虽说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各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足以说明效果远未实现构建之初的目标。
  关于涉诉信访,有位法学家给这么一段顺口溜加了一句话不得不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他加的是:胡闹胡解决。既恰如其分,又一针见血,指出了当前解决信访事件的乱象。确实,很多上访者并非无理取闹,但确有无理取闹者确确实实通过信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恰如我们通常所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作为法官,当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担心“胡闹”,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就不可避免。法与访,显然法大,无论是谁,无论访到什么程度,以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仍须依法办案。法官们如果担心“闹”,或因为“闹”,或由于当事人以“胡”字撑腰,就随意超出法律的限度,对法官们实在是一种无奈,更是对法治的嘲讽。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二)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理赔物品;
(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管理规定需处理的变价陈旧物品;
(六)宣布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七)国有资产管理门部委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变价礼品;
(九)其它需处理的公物。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经主管部门鉴定的文物和金银饰品,由处理单位交主管部门鉴定后,属允许流通的物品,交拍卖企业拍卖。烟酒等专卖商品,需经专卖机构鉴定获准后定向拍卖。
第五条 粮、油、鲜活商品、中西药材以及有害毒品、淫移物品、危险品等各种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进行拍卖,其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各项没收赃物财物处理补充办法的联合通知》(沪财预[1981]第103号)执行。
第六条 下列需处理公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港口、车站无法交付的生产资料,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经交[1986]第727号)处理;
废纸,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财贸办关于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处理;
废旧金属,按《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一九九○年第25号令)执行。
房屋,按《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沪府[1988]60号)处理。
第七条 由市商业一局所属“上海拍卖行”负责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业务;由市物资局所属“上海物资拍卖行”,负责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业务。其他国营企业,需经营生活资料公物拍卖业务的,市区由市商业一局审批,郊县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审批。需经营生产资料
公物拍卖业务的,一律由市物资局审批。经上述有关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公物拍卖业务。未经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者,一律不得经营公物拍卖业务。
第八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持单位证明,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拍卖公物的标的、成交约定、拍卖手续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拍卖企业对拍卖公物进行整理、分类,根据物品的种类和特性,组织单件拍卖或成批拍卖。拍卖企业应于拍卖前五至十天出示拍卖公告,说明拍卖物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拍卖日期和地点(定向拍卖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并允许竞买者现场看样,向竞买者提供拍卖物品
的性能咨询。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十条 以经营为目的参与拍卖的,须持有准予经营该类商品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委托单位和拍卖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拍卖公物不受价格限制,应按公开竞买,随行就市,拍卖成交的原则作价。
第十三条 拍卖公物的最低拍卖成交价(即底价),应由拍卖企业与委托方共同商定,严禁泄露。最低拍卖成交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宣布破产的企业需拍卖的国有资产,最低拍卖成交价应报经市财政局认可。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将拍卖标的物,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当竞买人所出最高价低于最低拍卖成交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撤销对该标的物的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拍板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各方均不得反悔,如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成立后,竞买人应及时付清全部货款或定金;拍卖企业应当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加盖“上海市公物拍卖专用章”。有关部门应根据拍卖企业的有关凭证,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司法、执法等部门结案的时间要求,或物品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经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拍卖企业作无底价拍卖。其中,宣布破产的全民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还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作无底价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的收入来源只限于拍卖手续费和与拍卖直接有关的其它合法收入,并按规定纳税。
第十九条 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条 拍卖物品所得价款,一律由拍卖企业扣除拍卖手续费后返还委托方,再由委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拍卖的公物属于以物抵债或退赃性质的国家计划供应商品、限价商品、专营商品,其超过国家规定价格部分,由委托方另行上缴国家财政。
第二十一条 境外竞买人货币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及拍卖物品出境手续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举办的各类公物的竞买活动;委托方经办人员也不得参与本单位委托的公物竞买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由市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对本市的公物拍卖企业和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商业一局是“上海拍卖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资局是“上海物资拍卖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类拍卖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可联合或单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公物的单位,将视其情节,比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有关精
神,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在擅自处理中,以贱价私分或营私舞弊的单位,除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要追回按拍卖价款计算的差价,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法规的,由工商、公安、税务、审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凡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经营公物拍卖业务的单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拍卖市场秩序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过去规定的公物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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