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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0:29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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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厅函水﹝2011﹞1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加快“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决定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总体推进方案》将在今年江西召开的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由我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签署后实施。
  为编制好《总体推进方案》,请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实际情况及“十二五”期水运发展规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确定“十二五”期重点建设项目,认真填报《“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见附件),重点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列入我部“十二五”内河水运发展规划。
  (二)航道项目应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国家规划内,港口项目应属于国家规划的内河主要港口(云南省可填报地区重要港口项目)。
  (三)各省市所报项目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但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可全部填报。所报项目应以航道工程(含航运枢纽、船闸)为主,港口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四)所报项目必须是“十二五”期新开工或“十一五”已开工但未完工的项目。
  二、准备各省市、各单位“十二五”期内河水运发展文字材料,包括发展思路、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与保障措施等。
  三、《总体推进方案》的具体汇总、编制工作委托我部规划研究院负责。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应在2011年3月10日前将书面文字材料和《“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含电子版)报送我部规划研究院,联系人:吴苏舒,电话:010-59629292、15011242718,电子邮箱:wuss@tpri.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2号楼708室,邮政编码:100028。
  (二)请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有关信息(姓名、单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于2011年1月31日前传真至部水运局,联系人:郭青松,电话:010-65292653(含传真),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报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文档附件:

“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174211412986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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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成都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促进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盘活存量,搞好流通,促进房地产业健
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和企业定价。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竣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商品房的基准房价是指整幢房屋含楼层、朝向因素的平均价格。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整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的代数和应等于零。售房价格信息中标有价格的,应清楚、真实。若采用基准房价的,应标明起价和最高价。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应在各售房点备有“售房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其内容包括:座落位置、销售价格、套内建筑面积及合理分摊的公用面积、楼层、朝向房价的增减系数等。“售房价目表”由成都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定点销售。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及交房时间。合同上的面积应与房管部门测量机构的实测面积相符。在交付使用发给产权证时,若实测面积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
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按契约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购房契约。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签定,购销双方都不得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涨落、建筑成本的变化等为理由自行变更合同中的销售价格;对销售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所在地物价部门仲裁。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价外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杂费。
第八条 凡以商品房立项开发的,均不得使用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等名称。
未经市及区(市)县物价部门批准的,不得使用成本价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购房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外巧立名目收费及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乱收杂费的;
(三)擅自使用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优惠价等名义误导购房者的;
(四)利用面积变动变相涨价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售房价目表的;
(六)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5月1日

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左家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家特产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它对保护我省中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有重要意义。为了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有利于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实行在搞好自然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的方针。要在全国保护好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综合改造建设、多种经营、参观游览事业,同时还要作好改善当地人民生活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境内进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四条 左家自然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左家特产研究所领导,由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
保护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保护制度和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自然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群众对自然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划定自然保护责任区,确定群众护林员,建立群众保护网,签订有关自然保护的合同,采取责、权、利结合的方式,调动群众参加
自然保护的积极性;要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科学地发展和建设保护区,要配合左家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制定并逐步实施保护区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将保护区建设成为最佳生态结构地区。
第五条 在保护区境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保护局管理人员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都有支持和配合保护管理局人员搞好自然保护的义务,都有对破坏自然保护的行为进行劝诫、揭发以至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为了做好自然保护工作,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科学实验区、生产生活区,并由保护局设立分界标桩。核心保护区只允许经过批准的人员进行科研、观测、巡护活动,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或进行其他活动;科学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科学考察、动物驯养、植
物养殖以及划定范围的旅游活动;生产生活区可以在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不影响自然环境的情况下,建立工作、生产、生活设施和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第七条 保护区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及与其直接有关的设施,包括山林、土地、草地、矿藏、沙石、水域、动物、植物、自然历史遗迹,以及动物的巢穴和驯养设施、植物养殖设施、分界标桩等,均属保护对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
第八条 保护区严格控制树木采伐。核心保护区的树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科学实验区的树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经过批准,可以采伐;生产生活区的树木,严禁违反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
第九条 保护区境内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土地一律禁止开荒种地。现有荒地、林间空地、毁林开成的耕地和小片荒,必须全部还林、种草、种树。
第十条 保护区严禁进行下列活动:
(一)捕捉、猎杀野生动物,采挖、毁损野生植物,破坏自然历史遗迹、分界标桩、植物养殖设施、动物的巢穴和驯养设施,以及掏摸、拣拾鸟蛋;
(二)盗窃驯养的动物和养殖的植物及其种子、果实,炸鱼、盗捕鱼类、盗伐树木;
(三)未经允许采石、放高音喇叭、进行军事训练,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动物正常生活的活动;
(四)在国有土地上,未经允许和不在指定地点放牧牲畜、打柴打草、采集生物标本、采挖药材、采摘植物果实和种子;
(五)在国有土地上,开荒种地、挖草炭、挖山皮土、铲草肥;
(六)烧炭、烧荒、施放大量烟雾、污染水源和水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自然环境的活动;
(七)在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开采矿藏、修筑道路、建造房屋,架设通讯铁路和进行其他建筑施工活动。

第三章 生产、生活管理
第十一条 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由特区政府统一管理,保护区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其管理。
第十二条 特区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居民解决燃料问题。
第十三条 保护局应向当地社队推广特产科研成果,扶持农民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四条 要创造条件,将分散居住在生产生活区之外的零散户,都有计划地逐步归并到生产生活区中居住。
第十五条 左家特区的公安机关要配合保护局作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并要加强保护区的户口管理,严格控制人口流入,对于没有本地户口的住户,令其限期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居住。

第四章 对参观、旅游、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到保护区参观学习、旅行游览、采集标本、拍摄电影、拍摄电视和进行科学考察、文艺创作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需持介绍信,到保护局办理批准手续,并交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于发展自然保护事业和有关的管理工作;旅游费用于旅游设施的添置和维修。
第十八条 一切进入保护区进行各种活动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从事任何有害自然保护的活动。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保护局、特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进行自然保护科学研究工作,有重大成果的;
(二)自然保护责任区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三)自然保护责任区一年未发生滥砍盗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毁林开荒的;
(四)主动参加自然保护工作,对破坏保护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劝诫、揭发和控告;
(五)专职自然保护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完成自然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保护局可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核心保护区和科学实验区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退出;教育不改的,处二元以内罚款;屡教不改的,可加倍处罚。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轻微的,处十元以内罚款;损害严重的,处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损害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和其他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加倍罚款;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元至一百元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四)、(五)、(六)款的规定,未造成损害的,教育制止;造成轻微损害的,处十元以内罚款;后果严重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其中,屡教不改和触犯刑律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立即制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屡教不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采伐树木的,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保护局和特区政府违反此规定时,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处罚。
(七)违反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不服从保护局管理人员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保护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纵容或伙同外部人员从事本办法禁止的活动的,从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左家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8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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