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5:23:57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许多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纷纷咨询收养灾区孤儿事宜。为解决目前各地答复口径不一致,具体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配合抗震救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民政部门要指派熟悉收养业务的同志,严格依照收养法律法规解答,同时指导本地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对要求收养灾区孤儿的,应表示感谢,并说明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因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等原因,灾区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总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3种书式:

1、《准予登记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2、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提交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

4)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3、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4、修改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

1) 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 取消外国(地区)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5、在外国(地区)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7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6、资金数额变更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取消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7、在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8、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9、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6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1、对原书式中的《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4项书式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三、减少1 种书式

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

四、合并5种书式

1、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延长与登记证有效期延长两份表格合二为一。

2、将《核准设立登记审批表》、《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核准注销登记审批表》合并为《核准登记审批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书式请在“登记指南”栏目下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