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11:23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 28 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邵琪伟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第7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代替。

2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京政发〔2007〕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五条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条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条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 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市财政资金根据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老年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



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

吴明磊


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至关重要。通常的办案方式是: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掌握一定线索后即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这种调查的后果是,如果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则立案;面对面的调查成为讯问,讯问所得口供成为下一步搜查、取证的线索和根据;如果不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除非有其他确实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立案。可见,司法实践中,口供是侦破贿赂案件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将难以进行下去,甚至连立案都成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种办案方式,有学者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实现反贪侦查模式转换的问题。该观点将侦查模式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认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封建制度下靠口供定案的产物,是落后的、存在着严重弊端的一种模式。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则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实行的先进的侦查模式。该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反贪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式的,既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也不符合现代人权保障思想,必须实现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换。[1]

笔者认为,我国现实的反贪侦查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在获取口供的方法上以及对程序的执行上都有许多值得探讨与改进之处,如取供方式落后、直接或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等。但这些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侦查模式上的问题。就我国现行法制条件而言,口供在侦破贿赂案件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是不容质疑的。并且,那种将侦查模式划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并据以否定现行反贪侦查模式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符合实践情况的。

一、从侦查手段上讲,这种以获取口供为主要侦查手段的模式是我国现行法制下唯一的选择。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隐蔽性强,除当事者外,犯罪行为一般不为人所知,并且缺乏实物证据来予以证明。这一特点决定了查证这类犯罪实属不易。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反贪侦查工作来看,一般是以取“实时证据”为主要的侦查手段。所谓“实时证据”,是指通过采取窃听、跟踪、设置“圈套”、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前摄性而不是反应性调查获得的与犯罪同步的证据。[2] 这种侦查模式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亚洲的新加坡、我国的香港等地逐渐形成并确立。最初也是最著名的案件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78年实施的“阿伯斯坎” (Abscam) 行动,联邦调查局的一名秘密线人化妆成一位富有的阿拉伯酋长,诱使多名资深政客接受他的贿赂,他们的一切言行全部被联邦调查局摄入镜头,成为对他们起诉的直接罪证,最后对六名众议员和一名参议员提出起诉并判定他们犯有受贿罪。[3] 在英美等国,之所以采取这种侦查措施,是因为他们普遍认识到,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的犯罪,很难取得令法庭满意的证据,因此只能依靠技术侦查和“秘密渗透”的手段。虽然这种手段过去和现在一直受到强烈的批评,被认为是“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部门坚持认为,“官员们关在办公室里密谋贪污的勾当,只有用秘密摄像才能进行观察”,“对官员的贪污必须使用新的手段才能查清情况,掌握证据”,并表示要继续进行下去。[4]

但在我国,主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检察机关并没有法定的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是规定在1993年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中,而非《刑事诉讼法》中的。因此,检察机关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取得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同时,与许多国家相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沉默权,相反却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既然有此规定,侦查机关以获取口供为主要的办案方法就自然成为现实的选择。

二、将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定性为封建的、落后的侦查模式并无科学的根据。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先取得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还是先取得其他证据再取得口供,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有的案件若在取得口供之前先取得其他证据往往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侦破案件只能靠获取口供。这一点,即使在特别强调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赋予其沉默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美国刑事司法界著名学者之一的弗雷德.英博教授就认为,“犯罪侦查的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哪怕是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证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英博教授还列举了他所亲身经历的以口供来破案的数起案件,以此证明他所持观点的正确性。[5] 可见,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不能与封建的“口供中心主义”和“罪从供定”划等号的。在封建时代,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赋予其极大的证据效力,为取得口供,不惜允许使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而在现代法制国家,虽然也重视口供的作用,但对取供的方法和程序、口供的证据力都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如英美等国的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我国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等等。而且,各国都特别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口供等证据,这才是封建法制与现代法制在对待口供问题上的根本区别。这一区别是与由供到证还是由证到供不相干的。

三、贿赂案件的立案模式和线索特点决定了口供在侦破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刑事案件的立案模式有两类:一类是发现犯罪事实而立案,也即因事立案。这类案件虽然一般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但犯罪事实却是清楚的,一般也都有显露的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如杀人、放火等案件大都属此类。另一类是因发现犯罪嫌疑人而立案,也即因人立案。这类案件虽然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但犯罪事实却是不清楚的,如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指认、告发案件即属此类。贿赂案件因其绝大多数是由举报而发案,而举报的对象一般是明确的,举报的犯罪事实是不明确的、待查的,所以也属此类。因事立案型案件其侦查人员最先接触的是“事”,并围绕着对事的调查而掌握相关的物证、书证,其侦查目的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以,是取证在先取供在后。而因人立案型的案件,其侦查人员一开始就面对的是“人”,虽然并不一定非得从“人”入手,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但毫无疑义的是,讯问并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至关重要。也可以这么说,以人立案的模式决定了这类案件必须较早地接触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从贿赂案件的线索特点来看,贿赂犯罪本来就是行受贿双方当事人幕后进行的交易,缺乏相应的证据,而作为线索来源的举报,因受举报人知情程度的限制,所能提供的证据就更少。在难以取得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先取得口供再围绕口供所提供的线索来侦查取证也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四、从实际的办事效果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并不比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为差。相反,由供到证的效果往往优于由证到供。这是因为,在由证到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常常会先入为主,为使口供能符合已经取得的其他证据,往往会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甚至是逼供、诱供的手段。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经历的被审讯对象所作口供只能是靠审讯人员的提示而作出,审讯人员掌握什么情况,被审讯对象就供述什么。如某案中,侦查人员在A公司查账时发现账目中记明曾送给B单位的陈某2000元人民币。侦查人员在向A公司的会计和业务员核实后,便传讯陈某。审讯中侦查人员采用了威胁、引诱的手段,陈某被迫承认受贿2000元人民币。而实际情况是,帐目中的这一笔支出是会计为掩饰短款问题,与业务员合谋后所写,根本没有向陈某行贿一事。陈某交待事实与A公司会计、业务员一致,完全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顺杆爬”的结果。与上述由证到供情况相反,在由供到证情况下,根据口供提取的其他证据则一般比较可靠。如某案中,李某供述曾收受A公司所送瑞士梅花表一只,松下录放机一台,侦查人员根据李某供述,到A公司和李某家中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物证。本案中,由于侦查人员在李某供述之前并不掌握李某与A公司的关系,也不清楚李某家中物品情况,所以无法进行诱供,口供的真实性就比较强。由以上两案可知,以口供来突破案件,其办案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1]参见樊崇义、陈永生:《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
[2]参见[英]斯蒂芬.莫尔著,李峰等译:《权力与腐败》,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3]参见劲锷编著:《CIA与KGB—美苏国家安全机构纵览》,金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4]同前,第167页。
[5]参见[美]弗雷德.英博著,何家弘等译:《审讯与供述》,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