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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2:19:33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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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986年5月29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各类教学仪器设备产品。
第三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包括非教育系统的厂、矿)不得生产,各级管理部门、经营单位不得收购、经销,生产单位也不得自行销售、学校更不得自行采购,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必须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认定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工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承认,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颁)标准。
第七条 工厂必须具备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必要的工艺装备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 工厂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和必要的产品检验与测试手段,能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效的检验与测试。
第九条 工厂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十条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证的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后),先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审批,同时抄报地方经委和抄送产品检测单位。委属单位可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 接工厂申请书后,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工厂申请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工厂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顿,达到条件后,可按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评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产品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暂定五年。工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到期前三个月,按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五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编号规则采用全国统一的9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其组成为:
XK 32 001 0001
| | |
| | |
| | ----------------生产许可编号
| ----------------------------产品编号
------------------------------------国家教委编号
第十六条 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工厂必须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以示区别。
第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只表示具备了生产该产品的生产技术条件,不是计划定点。计划定点要按照统一的生产规划,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中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向发证单位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其收费原则和项目为:
(一)本着尽量减少申请许可证工厂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费用项目统一规定为:
1.产品检验费;
2.审查人员差旅费;
3.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三)产品的复查及由于产品标准修改后,需对产品重新检查、测试的,仍需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或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三)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给其他工厂使用的。
第二十条 上级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工厂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缴回原发证单位,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报国家经委统一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工厂不得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要追究工厂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的责任。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由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归口负责,下设“许可证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的审查,委托检验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
(三)具体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注销;
(四)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的复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委、厅(局)的职责:
(一)协助国家教委做好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工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三)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附后),违犯者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产品的检测和检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国家教育委员会生产供应局委托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进行技术检验和考核,并提出检测报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生产供应局。
第二十七条 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负责制订申请许可证产品的检查测试方法。
第二十九条 检查、测试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二)仪器、设备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三)检测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检验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能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各认证产品检验单位,必须经国家经委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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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7-1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标  题】 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成份。
第三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其发展速度、经营规模和方式不受限制。
第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应当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保护生态环境,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秩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行引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提供生产经营活动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失业人员、机关分流人员、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离职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投入企业股份。
农村人口进城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土地承包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创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下列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扶贫型、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和参股、控股、购买国有或者集体企业资产;
(三)承包、租赁、购买荒山、荒地及山塘、水库的使用权从事农业项目开发;
(四)投资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环保项目开发;
(五)投资房地产、集贸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生产加工旅游商品、民族工艺品、民族服饰和民族食品;
(七)开发地方名优果品和中草药;
(八)开办商品流通、运输、典当业和其他中介服务业;
(九)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十)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等公益事业;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开办、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第十三条 在本自治县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享有以下优惠:
(一)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
(二)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经批准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按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四)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优惠土地出让金20—40%;
(五)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免收1年的市场管理费;
(六)本自治县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核税、征税和收费,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破坏、侵占、平调资产;
(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接受服务;
(三)重复收取同种税费或者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进行征税和收费;
(四)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五)擅自检查经营场所;
(六)擅自对经营场所停水停电;
(七)阻碍合法运输;
(八)妨碍公平竞争;
(九)打击报复;
(十)其他侵害行为。
第十八条 非经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扣押财产、罚款等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在本自治县城镇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活动,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的本级收入中预算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或者担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用地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4〕1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校社科学报发展的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4年2月26日至27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座谈会。袁贵仁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思想战线》、《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家首批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主管校领导、主编以及高校学报界资深的老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明确首批入选学报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名刊建设方案,研讨名刊建设思路。现将会议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进一步分析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所面临的有利形势和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阶段,党和国家将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任务提高到了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地位,将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看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文件深刻阐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经验,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制定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十年发展目标,全面部署了哲学社会科学的一系列重大事项,是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件进一步统一了社会各界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极大地提高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信心和积极性,必将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高校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方面军。高校人力资源丰富、学科齐全、文理兼备、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这些都是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努力实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全面繁荣和发展。教育部根据党和国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结合高校实际,提出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名刊工程建设就是教育部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认为,教育部启动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展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一项重大工程。首批进入名刊工程的学报要努力做大做强、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经过5年的集中投入和建设,能够办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期刊;出版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优秀学术成果,引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方向,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造就一支政治强、学术造诣深、学风好的学者队伍;规范学术秩序、净化学术环境;更新办刊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办刊机制,形成鲜明的办刊特色,努力扩大学报的发行量和社会影响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的办刊水平。

  会议在如何建设好名刊工程问题上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达成了共识。会议认为,名刊工程是个综合性很强的工程。第一,名刊工程是一个导向工程。学报建设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与时俱进的学风;在理论研究、学术探索上,多刊发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在解决现实课题上,多刊发涉及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引领学术方向、反映高校学术水平,培育学科特色,推出学术新人。第二,名刊工程是一个建设工程。教育部规划名刊工程采取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滚动发展、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为各学报的发展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首批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只能说明其前期工作做得比较好,基础比较好,但是距离我们建设名刊工程的既定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还有很多工作有待于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第三,名刊工程是一个创新工程。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要创新办刊理念,改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大而全”的现状,逐步成为有关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学报编辑部要更新观念,树立学术服务社会的思想,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创新办刊机制,要遵循学术期刊的办刊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的办刊理念,实施双向匿名审稿制。第四,名刊工程是一个特色工程。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要结合本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和重大课题办出特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本校优势学科方面有所为,在本校弱势学科方面有所不为。学报还要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特色。在办刊方式上也可办出特色,通过连续发表某一重大问题的相关系列论文来培育一定的特色。第五,名刊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名刊工程建设要统筹考虑,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之间既要展开竞争,各刊要创建独具特色的栏目,也要讲究合作,进行相对集中的学科专业分工,形成相对优势和特色,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第六,名刊工程是一个质量工程。质量是刊物的生命,名刊应是高质量、高水平的期刊。名刊工程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用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吸引优秀学术论文,不断提高刊物的国内、国际知名度和权威性。第七,名刊工程是一个责任工程。教育部、学校和编辑部对名刊工程建设都有一定的责任。教育部要做好名刊工程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工作;学校要支持学报的改革和创新,尤其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学报主编及其编辑人员的积极性,在物质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树立一流大学必须办一流学报的办刊理念;编辑部要策划、组织和刊发一流的稿件。第八,名刊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名刊以外,这个工程还包括名栏、名文章和名编辑。名栏是指有些学报在整体水平上不够入选名刊的条件,但某些栏目十分优秀,刊发的文章质量好、水平高,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名文章是指在学校社科学报上刊发的优秀文章;名编辑是指能策划和组织优秀栏目和文章,具有很高的鉴赏力的编辑。名刊工程作为系统工程,从多个层面鼓励和引导高校学报多发好文章,提高高校学报的整体水平。

  各校主管校领导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各自入选学报的建设方案。会议认为,各校的建设方案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学科优势和办刊特色突出。在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与会校领导与我部签定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教育部、主办高校和编辑部在名刊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权利,它将成为名刊工程经费拨付、中期检查评估和终期检查验收的依据。

  会议针对如何体现名刊工程的整体形象问题进行了讨论,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高校学报主编结合会议精神,起草了《建设高校学术理论名刊,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首批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的11家学报联合倡议书》。倡议书倡议:作为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首先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注重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的导向和研究。第二,要实行学术资源整合,树立特色化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第三,要贯彻双百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积极推进理论创新,营造有利于发现真理、繁荣学术的创新环境,提供大胆探索、自由思考的学术空间,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和研究方法的争鸣与切磋。第四,要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倡导优良学风和文风,强化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要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把一家学报的成功做法或行之有效的经验,如设栏目主持人、设主题研讨、召开学术座谈会等,变成11家学报的共同财富,并进而向整个高校学报界推广,带动高校学报整体水平提高。第六,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联合发布广告,既要立足于办好每家学报,又要充分发挥11家学报的整体效应、协同效应,使11家学报真正成为整个高校约1000家学报的排头兵。第七,要设立具有联络性质的“高校社科名刊主编论坛”,由各家学报定期轮流主办,交流经验和做法,协调各家学报的工作。

  会议还就名刊工程建设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1、各校须根据会议精神和要求,继续修改和完善名刊工程建设方案,学报编辑部要在办刊机制、队伍素质、策划组稿和匿名审稿等方面苦练内功,尤其要在队伍建设上注重可持续性发展。2、11家入选名刊工程的高校要树立联合攻关办名刊的意识,建立联合攻关办名刊的有效机制。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学报既要突出个性和特色,又要打造整体形象,形成有机整体。3、根据《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首批入选名刊工程的11家学报制定中期评估检查办法。4、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名刊工程建设中名刊的评审标准,拟于2005年评审第二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中的名刊,各校社科类学报及专业性期刊可以参评。5、制定名刊工程中名栏的评审标准和办法,2005年启动对名栏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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