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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12:18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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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胡兴国 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6855303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信箱:li-jing@mof.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13 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实现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财政改革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会计工作政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加强基层会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基层会计管理机构,配备和优化基层会计管理队伍;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基层进行会计管理探索和创新;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基层会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基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效能。

  (三)总体目标。基层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配置完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职能、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基层会计管理人员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理念,全面了解会计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新的会计准则制度,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能够充分发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切实提高;基层单位会计核算水平有效提高,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增强,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会计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会计服务市场主体规范发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

  二、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提升会计管理法制化水平

  (四)积极宣传会计法律法规。通过印发宣传读本、开展“宣传月”活动、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征文等有效方式和方法,积极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普及会计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各类单位和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五)强化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探索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的新举措和新方式。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会计监督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会计执法机构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本地区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基层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六)加强会计工作调研和信息搜集。加强对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调研,认真组织和研究本地区各单位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分析本地区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分析报告及时报上级会计管理机构,为上级财政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会计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稳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七)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完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办理效率,实现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便于用人单位选聘会计人员,防范和打击伪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为。

  (八)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分类管理、分层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的教育方式,丰富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探索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考培分离”制度。加强农村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措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严厉打击培训机构乱收费、乱办班、虚假培训等行为,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九)完善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过程跟踪、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确保会计人才培养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会计人才培养财政适当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会计人才培养,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计人才成长的激励政策和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不断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

  (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制度,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组织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本地区考试工作顺利完成。积极探索现代化考试管理模式,逐步开展无纸化考试,不断提高本地区考试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十一)健全会计人员奖励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树立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服务社会、积极进取的良好形象,提高会计人员的社会公信度,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凝聚力,切实保障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探索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不良信用后果惩戒制度,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和管理,促使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诚信档案。

  四、加强农村会计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三)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制度建设。在村民自愿委托的基础上,遵循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研究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包括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信息化工作,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监督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整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五、规范代理记账行为,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优化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流程,加强审核力度,着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防止出现从业人员挂名、兼职等现象。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的变更、备案工作。定期公布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按时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代理记账机构退出机制,对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应严格查处并予以公告,督促其依法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加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

  (十六)积极探索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政策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代理记账工作,推动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选择代理记账服务,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面向乡镇开展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针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

  六、加强会计管理队伍自身素质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七)加强基层会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基层会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健全干部选拔机制,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基层会计管理队伍中来。加强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法制观念强、专业技术精、工作作风硬的会计管理干部队伍。建立完善基层会计管理人员考核奖惩机制,增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十八)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基层会计管理和服务新途径,努力实现会计管理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丰富服务内涵、扩展服务外延。简化会计管理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计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服务意识,抓好窗口建设,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服务平台和网络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在线解答机制,做好咨询解释工作,对广大会计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以问答形式在相关媒体公布,方便会计人员查询。

  七、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基层会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指导。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会计行业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积极宣传基层会计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对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应予以推广。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所属市、县、区等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对其会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学懂、学透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担当起指导、监督本地区单位贯彻实施会计政策的重任。

  (二十)完善机制。各市、县、区等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工作,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对会计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专项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保证会计管理机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一)明确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确定工作重点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严格考核。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跟踪了解所属市、县、区等财政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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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1)第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加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底,对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五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一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进行专项整治;三是对煤矿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对化学危险品的储运进行专项整治;五是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整治。4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五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安全生产整顿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清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前置审批的规定,未经审批或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在去年清理涉及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项目的前置审批企业的基础上,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档案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前置审批的,要限期补办;在限期内仍未补办的,要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重点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煤矿生产企业,以及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和各类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清查,不仅要严格清理企业档案,还要亲临现场。据实核查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等有关情况,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要消除各种隐患,不得留有死角和空白,确保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煤矿、以及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予以处理,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煤矿,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的监管机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15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予以查处,全面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厂(点)、无证矿山、非法运输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配合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凡是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生产经营者。
四、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5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生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患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结合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措施,明确辖区内企业监管责任制,严格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对由于监管不力,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人,导致安全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渎职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001年4月29日
厘清了一个重要思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后记(上)

  ■谷辽海

  写完《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连载的最后一篇,我的心情丝毫没有感觉到轻松。《中国经济时报》从2005年4月22日开始发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此书日前已由群众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第一篇约稿,截止今天已经公开发表了38篇文章。这是一部非常沉重的专著。

  世界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采购人有各级政府机关、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非商业营利性质的公用事业部门、社会团体组织与政府所属机构,以及获得政府特许的私营企业所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必须在国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运行和管理。然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国却是异样的。

  我从1998年开始,选择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之一。之前,一直没有将此作为主业。那时,国内法律界还没有多少人接触到这一领域?对于大家来说,政府采购还只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词。但在国际上,上个世纪90年代,许多国家都在经历着一场公共采购制度的革命,先后加入了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短短几年时间,政府采购这个词在我们国内现在也成了大众话题。

  我最初涉足招标投标法律实务也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当时正是南方房地产业发展高潮时期。初生牛犊不怕虎,我只身来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城市深圳、海南等经济特区,考察当地法律服务市场最新的业务领域。热气腾腾的城市建设、全新的特区政策、超前的思维模式,气象万千的环境深深地吸引了我。最后,我决定留在南方创业。记得那时,我们从事的房地产法律业务,已经接触到招标投标。经济特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办法》。记得那一年,司法部专门出台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尽管如此,相关的招标投标行政规章当时还是非常匮乏。实践中,我们从事招标投标非讼业务,基本上都是参照香港地区的习惯作法。

  十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阅读的大多是国内的招标投标教材,因而与国内的许多实务工作者一样,我一直以为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主管;但更多的时候,还是认为招标投标的内容中包括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只占据招标投标的一小部分。我的这种错误认识一直持续到1998年10月。当我看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又研究阅读了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之后才恍然大悟!政府采购包涵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国外也是公认的,招标投标是国家政府采购的重要制度,是在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统率下有序进行的。2000年8月,当我承办全国第一例供应商状告国家农业部“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时,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之间的“母子”关系,我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时,我们国家正在酝酿起草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颁布后,虽然国外学者也曾对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关系提出过质疑,但国内各大权威媒体还是铺天盖地,一片叫好!一些专家也桴股相应,纷纷出书撰文,论证两部法律的区别和调整范围,与此同时高度赞誉评点政府采购法的出台。

  《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后,我足足用了半年时间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发现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基本相同,除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的采购对象必须强制招标之外,不论是否为政府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业,只要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等事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采购客体,且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都必须进行强制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强制招标的采购信息必须在国家权威媒体上公开披露,以体现透明度和公平竞争。但我当时非常纳闷的是,为什么不将这部法律称之为《政府采购法》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我有幸接手的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但诉讼结局却让我永远也抹不去那灰色的记忆。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问题,第一次亲身感受了原国家计委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从那以后,约四年的光阴,我基本上关闭了常用的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谢绝了大部分的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每年减少了出差次数,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潜心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方面的研究,系统阅读、浏览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分别比较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体系框架,查阅了这部法律出台过程中原国家计委的相关活动;政府采购法诞生后,我又比较和分析了两部法律之间各个章节和条款,分别研究了原国家计委为抑制政府采购行政规章而联合其他部委所颁发的系列行政规章,以及国家财政部单枪匹马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规章,及其各自下属机关所颁发的相关文件。

  随着对这一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渐渐地明白了原国家计委起草这部法律的相关背景和原因,及其立法的真实用意。对此,我相信大家全部看完我的系列文章后,会或多或少地得到一些答案。(39)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连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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