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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6:52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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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宣传教育和检查,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是一些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存储、处理、使用、保管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安全隐患严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合法、有序利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一)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凡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利用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包括负责统一保管涉密测绘成果、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库、负责涉密计算机或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集中经管涉密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的工作岗位。


  (二)强化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履职能力。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和掌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识,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三)坚持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原则。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含)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培训证书”)后,持岗位培训证书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机制

  (四)加强岗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编印、修订培训教材,建立考核试题库,指导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岗位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置与培训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置及其变动等有关情况,对辖区内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岗位设置与培训信息库,并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人员有关信息。


  (五)明确岗位培训工作的职责分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省级(含)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以及驻京中央级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以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乙级(含)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以及驻省涉密测绘成果央直用户单位、本省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六)规范岗位培训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编号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公元年份+流水号顺序组成,并在个人照片处加盖培训机构钢印。


  岗位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因离岗、离职(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原持有的岗位培训证书自动失效。重新择业后仍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原持有的岗位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至期满。


  三、进一步加大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力度

  (七)严格审查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任职资格。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有关任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任用临时人员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八)健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承诺、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离岗离职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切实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监管要求。涉密单位在办理测绘资质申请、年度注册,申报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接受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项工作中,应向审批或检查机构提交本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定情况并出示其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审批或检查机构在有关工作中,应对涉密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定、岗位证书持有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批、检查。


  对尚未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尚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涉密单位,暂缓测绘资质审查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并督促其尽快改正。


  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重要抓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资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并要求以上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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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3号,2004年7月2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降低比例缴存年审,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缴存单位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下一公积金年度缴存核定手续。

(二)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三)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期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降低比例缴存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的决议。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缴存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封存审批手续,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于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缓缴封存手续。

(二)单位缓缴期间,缴存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全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缓缴的决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上 级 单 位)



单位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经济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 工 人 数

月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积金缴至月份
年 月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住房公积金账号


末次缴存比例
单位比例: %

职工比例: %
末次月缴存额
单位部分:¥

职工部分:¥

申 请 项 目
□ 降低缴存比例至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降低、缓缴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限1个公积金年度)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用公章:

年 月 日




本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资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之一,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因此,应规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措施。

一、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

从理论上看,对侦查阶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关键环节和最直接途径。这一点早在2006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得以明确体现。《意见》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和第55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至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及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侦查监督,避免冤假错案,意义重大。但从实践角度来看,首先,从证据审查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来说,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关注点要多于审查批捕阶段,因为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都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侦查阶段。其次,从证据审查的时间性来说,审查批捕的法定办案期限仅为七天,在短短的七天内要求承办人员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判断事实真相,甄别并发现非法证据,再通过一定的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显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虽然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承担着更为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职责。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设计

1.启动程序。在启动方式上,可以采用依职权启动或者依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两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本质上属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范畴,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因此,检察机关最主要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当然是自行审查发现非法证据,即依职权启动。除此之外,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亦有权发现非法证据并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排除,即依诉权启动。检察机关应在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初就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拥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并告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运作程序、效力等。在法定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期间内,由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主体提出排除请求。

2.审查程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的,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侦查机关应当提供证明被怀疑为非法证据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他们委托的人、有关机关、组织可以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收集取证行为违法的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违法,就应当认定以该行为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承办检察官应当提出是否为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使用的意见。

3.决定程序。对于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认为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经科室讨论后由分管检察长决定;但相关证据对于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难以作出决定的,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救济程序。检察机关在作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后,应当告知侦查机关、反映非法取证的人和机关、组织。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排除决定,而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提出,由法官予以裁决,但此时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公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确认侦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进而宣告证据无效,侦查机关有权提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要求将该“非法证据”提交法院裁决。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机制

1.引导侦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际上早已在实践中全面展开,但是,当前的提前介入,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侦诉形成合力,强化打击犯罪的力度,没有切实体现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排除非法证据、保障人权的机制功能。非法证据排除意义下的引导侦查机制不同于传统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其基础定位是从过去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向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者进行实质性转变,通过强有力的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机关潜在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监控证据的合法性,在第一时间排除非法证据。

2.涉嫌非法证据听证机制。检察机关就非法证据问题进行审查与决定,不能凭主观臆断,不仅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且应当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而上述各方面意见的提出应当在一个公开的平台上进行,防止对检察机关工作不透明的质疑,从而体现出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涉嫌非法证据听证程序,为侦查与辩护方就证据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平台。当然,所有涉及证据合法性的案件都适用公开听证程序显然不符合诉讼效率,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逐步探索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

3.瑕疵证据转化机制。检察机关从追诉犯罪的角度出发,应当建立瑕疵证据转化机制,即对不同类的瑕疵证据建立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客观真实,但轻微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如未尽告知义务、侦查人员未签名等,可以经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确认后补充完善或重新制作。对于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检察机关应根据证据在案件证明中所起的作用权衡决定补充完善或重新取证。(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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