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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4:43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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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蔡彦敏

  摘要: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认为该项法定的
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为了寻求实现
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
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
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
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关键字:独立审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笔者相信,至少是每一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和从事司
法工作的人都知晓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
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同样,也并不怀疑(至少大家
在心里都清楚)独立审判在我国实际上远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实现。显
然,立法明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决非仅是对理想目标的一种追求,它要
求的更是现实中的施行与贯彻。而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目标是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使我们不能再漠视
这种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
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独立审判探源的基础上,思考和分
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以期寻求实现在独立审判原则上立法
与现实的契合。

  一、独立审判探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①正是
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他已是特别强调权力分
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
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
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
现。”②这一思想给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重要的昭示和启迪,
并引导其努力寻求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宝。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思
想家孟德斯鸠在对西欧多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历史悉心考察之后,结
合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而深刻领悟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
力制约权力”,③从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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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2〕9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意见


(市人事局2002年2月18日)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湖北省人民政府211号令发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推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襄樊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现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抓好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各专业技术人员主管单位要加强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工作。每年元月要向当地人事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级别、专业类别、学习形式和内容、时间安排、经费来源等事项,以便人事部门按专业、级别安排指导教学计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规定》所要求的时间,即: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不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与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结合各行业的工作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企业要结合技术攻关、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课题进行继续教育,解决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中面临的问题,培养人才,促进生产。


二、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加强统一管理


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基层企事业单位,同时人事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兴办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在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培训机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网络。


申请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师资、设施等条件,经人事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确认后方可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


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按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可就近在具备继续教育资格的机构接受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亦可结合自己专业需要,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技术培训、业务考察和在职接受高层的国民学历教育等多种方式的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参加国家和省认可的自学考试,考核合格的,可计入学时。


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凭具有培训资质单位出据的培训记录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按照《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建立激励制约机制,全面调动抓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一)建立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作为评估衡量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应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当年度不得参加人事部门的优先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不得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其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人事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继续教育证书》管理,落实登记验印制度。在职称考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确认起点职称和考试、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办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必须接受年度审查,若教育质量不合格或为专业技术人员出据虚假学时证明,应取缔其培训资格。


(四)经单位委派或同意,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的,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内外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单位就继续教育期间的有关待遇和接受继续教育以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提出要求,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单位若不愿意承担义务,本人应与所在单位办理辞职手续,解决双方隶属关系后,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手续。专业技术人员应续交社会保险费,缴纳人事代理费,连续计算工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同等人员待遇。


(五)各地各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要求落实继续教育的,按照《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1号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8日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号为:云府登185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大理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全面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方针,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强我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办发〔2003〕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是指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引导推动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和城镇转移就业,通过订单定点定向培训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来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政府扶持推动、坚持农民受益的目标不动摇,不断强化培训、转移、组织三大体系建设,促进转移就业与鼓励返乡创业并举,努力培育我州劳务输出品牌和劳务输出特色村镇。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分管副州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州长助理担任常务副组长。



  第六条 调整充实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劳转办,加挂州“阳光工程”办公室牌子),州劳转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第七条 州劳转办设在州农业局,每年由州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群策群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有条件的县市要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设置办事机构,为输出人员做好跟踪服务管理。 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的投入机制,通过争取中央、省的农业、扶贫资金,州、县配套投入,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自筹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



  第十条 中央、省、州的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由劳转办统筹安排,在下达的任务数内,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后,出具审核通知,财政部门凭劳转办的通知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买单制,企业订单制”原则,即资金兑现到培训个人,考核合格并经用人单位认可方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市财政实行专账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培训、转移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按照“政府支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优化整合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全州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州拟认定30个培训、转移机构,其中省级认定7个,州级认定23个。



  第十五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做到资质合格、数量足、分布合理;



  (三)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四)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五)培训、转移机构自愿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四)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五)有比较完善的劳动力转移监测和管理措施;



  (六)承担培训、转移的机构按照“四自主”原则开展工作,即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认定,由州劳转办负责,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劳转办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的时间、条件、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州劳转办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通过认定的培训、转移机构,由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八条 加强对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的管理,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或违反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机构资格。培训、转移机构应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到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转移一个。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竞争择优。对就业率达不到80%的,取消其培训、转移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承担培训、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



  第二十条 培训、转移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通过“订单式”培训和“基地化”运作,力争就业率不低于80%,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坚持培训和技能鉴定相结合,积极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增强其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增加收入的可靠性。







第五章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转移就业方式:一是就地从农业生产领域逐步向加工、营销、运输、包装等二、三产业转移;二是跨地区转移就业;三是由农业产业化经营、城镇化和龙头企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积极鼓励我州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和国外就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劳动力输入地就业信息,做好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免费向农民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定期发布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和企事业单位的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的盲目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者,在转移工作中要做到“五不送”,即:“不是正规企业的不送,效益不好的企业不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不送,劳保福利不健全的不送,社会治安不好的城市不送”。



  第二十三条 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消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等内容;简化外出和外来人员的审批手续;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输出人员集中的城市以“同乡会”或“商会”的形式建立农民工自我管理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州、县、乡、村四级联结的劳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全省、全国劳务需求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分布、年龄结构、技能状况、求职意向等情况,搞好上下联动,推动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需求对接,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质量,培育一批信誉高的劳务中介机构,发展农村劳务经纪人,逐步走向市场化运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培训、转移就业的监督检查,保证转移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度,明确职责,每年由州劳转办下达给各县市培训、转移就业任务,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签订任务合同,做到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培训、转移就业因监督不力酿成重大问题的,逐级追究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培训、转移就业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各县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县市情况报州劳转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分别汇总本地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



  “阳光工程”示范项目县市实行统计月报制度, 项目县市主管部门按省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月报(项目县市同时报省、州劳转办)。









第七章 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落实责任,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检查验收按照“保证培训质量、注重输出效益、完成输出任务、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和表彰办法由州劳转办拟定,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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