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六月七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名称修改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第四条修改为“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
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四、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五、第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财政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征收,省级财政调节使用。”
“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其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
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征收的资产占用费实行专户储存,纳入财政预算,除保证必要的征管费用外,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资产占用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六、第七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财政性拨款。”
七、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中小学校、中专技校等校办企业,可视不同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减免资产占用费。”
八、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财政部门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财政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并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转入的经营资产。”
十、第十一条修改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财政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各级审计、工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及资产占用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删去第十三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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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5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第三条 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属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五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
以出租、出借、联营、入股等形式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财务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要在财务帐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财政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征收,省级财政调节使用。
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其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
征收的资产占用费实行专户储存,纳入财政预算,除保证必要的征管费用外,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资产占用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八条 凡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中小学校、中专技校等校办企业,可视不同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减免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已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收取资产占用费。
第九条 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财政部门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财政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并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转入的经营资产。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财政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工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经营情况及资产占用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巢办字[2002]85号
为贯彻落实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县区经济发展成就和综合经济实力,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的考评范围为全市五个县、区。通过对县区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评、计算,排出名次,对获得第一、第二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
在保持与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指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分别从经济总量、人均、经济效益、经济结构和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具体设置以下20项考核指标:
1、总量及人均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
2、效益指标3项:财政收入相当于GDP比例、单位耕地面积创造的种植业增加值、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3、结构指标8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养殖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 GDP比例、设备工器具购置占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市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当于GDP比例、个体私营企业入库税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外贸出口和直接利用外资。
4、收入及社会保障指标5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
(二)指标权数(略)
(三)计算方法
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结果占总分70%,定性考核结果占总分30%。
定量考核依据统计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动态指数占综合指数60%、静态指数占综合指数40%,计算综合指数。定性考核由市考评委组织考察,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计算过程:
1、搜集、整理审核各县区20项指标的本年实绩和增减幅度,确定各项指标全市最高值和最低值。
2、利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的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
3、将各指标静态指数之和乘以40%, 加上各指标动态指数之和乘以60%,得出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指数。
4、计算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得分。即以各县区综合指数乘以70%再加上定性考核的现场打分乘以30%,得出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分,并排出位次。
三、组织实施
对县区的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在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