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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8:44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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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25日)

教学厅函[2001]6号


  你厅《关于学历、学位复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教[2001]高67号)收悉。
更改学历、学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提出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学历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规章衡量,实事求是地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对此类情况,应追究证书颁发单位发证责任并责成收回证书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二、复核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处理。属于不应录取的,即使已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应按无学籍学生对待,按上述第一条处理。

  三、对于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组织部门可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认证,确定属实则应予以承认;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虽经认证属实,但其前置学位经认证不实,则所获学位不予承认。

  无论是现所获学位还是其前置学位,经认证发现不属实,不仅对被复核人员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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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9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试验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增加新增耕地指标,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计划、实施、监督和管理。凡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项目均纳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效益优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领导小组,行署领导任组长,行署办、农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水保办、石漠化治理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农办。

第五条 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通过统筹整合资源和资金,“十一五”期间,全区力争新增耕地15万亩,逐步达到农民人均0.5亩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县级指标为:毕节市2万亩,大方县1.5万亩,黔西县1.5万亩,金沙县1.5万亩,织金县2万亩,纳雍县1.5万亩,威宁县2.5万亩,赫章县2万亩,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0.5万亩。年度实施目标见附表。



第四章 统筹整合的项目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统筹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的项目;另一类是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的项目。

第八条 凡是涉及人工造林、营造经果林、新建茶园、人工种草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必须先进行土地整治再实施。

第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项目。

2、发改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3、农办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4、林业部门涉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5、水利水保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6、其他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7、其他涉及占补平衡需要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第五章 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办法。建立地区土地开发基金,全区统一调配,实行 “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包括:

1、地、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2、国土资源部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3、发改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4、农办部门涉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5、林业部门涉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石漠化综合治理中的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6、水利水保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7、其他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治理的资金。



第六章 统筹整合的职责

第十二条 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区域规划方案,在6月底前报地区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划统筹安排各类项目。当年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年度新增耕地实施计划由地区农办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以及相关部门共同下达。

第十五条 农办部门负责牵头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涉及整合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对土地开发整理统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进行验收和认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县级区域规划进行申报,按批复内容督促完成新增耕地的建设任务。申报、批复的项目中必须体现新增耕地效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凡非农业建设用地新建项目,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可研报告中应明确所占耕地是自行补充,还是缴纳耕地占补开垦费(附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先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评审同意后,再按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全区土地开发统筹管理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从土地开发基金中按投入土地开发整理总资金的1%以上安排工作经费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毕节地区“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面积实施规划表

2、毕节地区“十一五”期间新增耕地面积实施计划分解表

3、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偏低的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根据人薪发〔1992〕4号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
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党派,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部门和单位,目前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低于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以提高到三个月基本工资;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次不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二、奖励工资(奖金)的具体标准
为有利于今后的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要改变过去平均发放的办法,将奖金与本人的责任大小和实际工作挂起钩来,按担任职务适当拉开差距。新增发奖励工资(奖金)的月标准为:部长55元、副部长47元、司长40元、副司长35元、处长30元、副处长26元、科长22元、副科长19元、科办员和工人16元。
三、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
这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首先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节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年度预算中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四、发放奖励工资(奖金)的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在发放奖励工资(奖金)时,可与原来的20元合并一起按月发放。奖金的发放应与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结合起来,要体现奖勤罚懒,凡是由于本人原因长期脱离本岗位工作的,应酌情减发或扣发奖励工资(奖金)。
五、本通知适用于奖励工资(奖金)低于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在京事业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纪律,切实将中央国家机关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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