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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19:56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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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
1991年6月6日,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轻纺工业的发展重点是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的精神,积极引导企业及时合理地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名、优、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特制定国家管理价格(含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试行)办法。
一、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范围为获国家金、银质奖,部、省优质奖的产品。获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奖的,按原国家经委经质[1985]149号文规定办理,即市优质产品可以直接申报部优和国优。但市优产品不能等同于省优,如要享受省优待遇,则必须向省申报,参加评选。
二、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为: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获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5%;获银质奖的产品可加价10%;获部优质奖和获省优质奖的产品可加价5%。获两种以上(含两种)优质奖称号的产品只准按其中一项优质加价幅度加价。
优质产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按加价后的出厂价加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制定。
三、申请优质优价的产品必须持有产品鉴定书和优质证书,并在包装上注有显著标志,如:“国家金质奖”、“国家银质奖”等。在质量荣誉五年有效期内,按物价管理权限申请办理优质优价手续后,生产企业可从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优质产品价格。否则一律不得加价。
四、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获奖期满,或因质量下降而取消获奖称号的应即取消优质优价,按实际达到的质量标准作价。
五、凡优质产品必须建立质量与物价跟踪制度。获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要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评定权限和价格管理权限,每年定期向评优部门和物价部门报告质量考核和物价跟踪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越权实行优质优价,以及超过优质产品加价幅度的,视为违纪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生效。部门和地方对轻工优质产品的加价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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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2013年2月1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意见,商农业部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的暂行办法

(2009年8月28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个别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名额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增加名额,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对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一次会议一般不超过3名。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免去其所任职务: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够很好地完成专门委员会安排任务的;

本人提出辞职的;

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可直接进入补充任命程序。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需要免职或职务终止,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核实情况,并从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市人大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的建议人选,一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个别任免,应根据市委的推荐意见依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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