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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9:20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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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自行车失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人民骑用的自行车(含公用自行车),均须经自行车管理所验证合格,打印钢号,领取《自行车证》和牌照后方准骑用。
第三条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发货票,从国外带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自己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车架、车把、瓦圈、前叉子以及变速轴等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在三十天内(自己组装的,以最后购买部件的日期为准)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信,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牌
照手续。
第四条 《自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牌照须安装在自行车后挡泥板尾灯上方,无后挡泥板的,应安装在车架前脸处。
第五条 买卖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包括零件),按一九八○年五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和过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送、转让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新车主应持证明信或户口本及原车主的自行车证和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随车主迁出天津市时,车主须持户口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自行车迁出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
在本市区域内迁居,车主应持户口本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变更《自行车证》上注明的居住地址。
第八条 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办理自行车托运,须持下列证明: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售车商店开具的发货票;
个人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凭自行车迁出证;
车主临时携带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外出办事,可凭自行车证和牌照;
外地人员携带来津的自行车需离开本市的,可凭自行车证、牌照或携带自行车的证明信。
第九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和户口本到自行车管理所开具证明。喷、烤漆部门依据自行车管理所证明受理业务。
第十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更换车架、车把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牌照和购买车架、车把的发货票,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换下来的废旧车架、车把由自行车管理所收购,或在原打钢号旁打印“废”字。
新自行车打印钢号后,因质量问题,原生产单位如予更换车架、车把,应给车主开具证明,车主凭更换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
生产自行车的单位回收的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应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报废的自行车,车主持《自行车证》、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组织自行车管理所,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经常进行检查和定期普查。
第十三条 丢失《自行车证》、牌照,应及时向自行车管理所登记,凭单位证明信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对逾期不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手续的,及私自为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的,处一至十元的罚款。
对以各种方式出售、转让、赠送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的自行车生产单位,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对伪造、涂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各项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以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七九年《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请示〉》即行废止。



198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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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5年度税务检查证统一更换工作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及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和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发证时间。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和内芯的文字均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编号。
税务检查证内芯主页应当盖有发证机关税务检查证专用章。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其中,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税务局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或者由执行税务检查公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应当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航空、交通、煤矿等恶性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江泽民总书记等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5·7”空难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5月8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近年来,水利系统通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了重大伤亡事故,但是仍然存在不少事故隐患,小型水库垮坝和水利施工、车船交通等事故时有发生,随着水利投资的加大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利安全生产面临新的形势,防范事故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对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并真正落到实处,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精力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为完成今年各项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各流域机构、勘测设计和科研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开展,做到思想不乱,管理不断,队伍不散。


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要立即以防汛抗旱、水库管理、水利施工、车船交通、水库旅游、防火防爆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各单位自查后,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和抽查,部将于6月份组织检查组到部分流域和省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次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边远地区中小水库管理情况;三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类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是水库旅游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六是职工,特别是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章守纪情况等。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签字,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四、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确保安全度汛

  目前,南方地区已值汛期,北方地区汛期也即将来临。各单位要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抓紧水毁工程修复和堤防险工险段隐患处理,完善江河、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补充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落实蓄滞洪区运用措施,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在建水利工程要抓紧制订应急度汛的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山区和沿海地区要做好山地灾害和防台风工作,加强防灾宣传,普及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及时转移危险地区居民,沿海地区要抓紧制订和完善防台风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认真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汛前要完成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堤防、涵闸除险加固工作,防止突发性大强度局部暴雨引起的中小型水库垮坝。要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各类水库都要制订安全度汛计划,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掌握水库运行情况,加强汛期值班和巡查,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度汛方案。对病险水库,影响城镇和交通干线的位置重要的水库,边远地区的中小水库以及重要堤防,特别是穿堤建筑物,要开展一次再检查、再落实,消除隐患。要警惕局部暴雨和地震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对水库造成的危害,预筹对策,确保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要有明确的安全交底。洞挖工程,基础开挖,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和高边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油库、炸药库、仓库和临建房屋要符合安全要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雷、防雨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确保安全运行。要搞好暑期施工防暑降温和工地食堂食品卫生,防止发生中暑和食物中毒。加强施工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违章行为。

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防范火灾、爆炸、淹溺和重大交通事故

  结合国务院确定的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煤矿安全、化学危险品储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仓库、锅炉、压力容器、宾馆、招待所、娱乐场所、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水库旅游和水上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严防火灾、爆炸和淹溺事故。

  加强车辆、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状况良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无证或疲劳驾驶和车船带病运行,防止发生重大车祸和翻船事故。

七、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板报、标语、宣传画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讲、安全征文、安全展览、安全生产现场会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让安全生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结合水利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好水利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今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活动主题,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要组织水利职工积极参加我部举办的全国水利系统“长江杯” 水利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结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汛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汛情发展,及时掌握和向上级反映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实时信息。一旦发生重要汛情和重大险情,灾情,在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报情况的及时准确。发生安全事故和出现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领导和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查处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严格安全管理,防止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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