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25:29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49号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的请示》(苏环法[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纳数额50%以下的罚款。
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并拒缴大气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决定罚款数额
2000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拒缴排污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局曾专门就有关大气排污收费的法规适用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于2000年10月1日以《对<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函》(国法函[2000]128号)回复我局。该复函明确指出:“同意在国务院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征收排污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仍按照现行办法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
因此,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现行办法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但拒缴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对拒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实况转播节目传输通路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实况转播节目传输通路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实况转播节目传输通路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 / T205—2005《广播实况转播节目传输通路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联系电话:(010)86093424,86092645。
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4〕69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宣传部制定的《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闻发布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客观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泉市新闻中心是本市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对外新闻工作和重大新闻活动的方针、政策,并就全市的阶段性新闻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计划或建议。
(二)负责全市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全市性经济及社会形势的新闻发布、全市各部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负责管理全市各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我市的新闻发布会,负责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进行培训等。
(三)负责全市性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和新闻事务。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以及事故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二)全市重要工作、重大工程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工作中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四)市内较重大的突发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凡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和发布的内容,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三)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稿。
(四)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新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内容、时间、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发布人、联系人以及拟邀请新闻单位名称。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由举办者填写《新闻发布会登记表》。市新闻中心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新闻中心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五条 凡在阳泉市举办、向市级以上(含阳泉市级)新闻单位发布消息的新闻发布会,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由市新闻中心负责,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为具体登记审核部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新闻中心直接配合协调组织。
(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驻泉单位如需举办新闻发布会,可直接到市新闻中心登记审批。
(四)各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到阳泉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向市新闻中心申报,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和其他合作交流等各项活动,需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经活动组委会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六)外省市有关单位来阳泉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并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应邀来访的外宾、外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客商在阳泉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本市接待部门分别报经市外事旅游局、市台办、市商务局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八)驻军各部队在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按部队规定办理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应通知市新闻中心参与。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宣传部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