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12:58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资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单位合理储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
用其他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分别解决。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央级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和主要材料,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一)建设项目(不包括前期项目)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内并已签订订货合同、但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包括制造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制造进度款),材料储备系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订货合同而且是工程建设所必需的;
(三)所需储备资金必须是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四)保证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贷款,并确有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计划”(附式一)一式4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后,1份由建设单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1份由经办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行业分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并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储备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总行。
总行收到主管部门和分行上报的储备借款汇总计划后,根据当年储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在综合平衡并商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编制中央级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业(重点项目戴帽)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储备贷款计划后,再按建设单位将储备贷款计划下达有关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分行抄送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后,即可填写“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附式三),向经办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第四条 贷款指标管理。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指标由总行在批准的贷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储备贷款回收情况,按行业分次下达到分行,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分行再根据建设单位设备(材料)到货情况,将储备贷款指标分解下达到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总行不对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贷款指标,不实行统借统还。
第五条 贷款期限。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有关设备储备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计算,由经办行按季结息,并从储备贷款户直接扣收,如该户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
第七条 借款合同。经办行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借款单位填报的“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贷款后,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附式四),并将合同副本送总行、分行及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各1份。
第八条 贷款支用及管理。借款单位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原则, 经办行应根据订货合同及设备(材料)到货凭证,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用于以下诸项:
(一)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
(二)弥补基建投资缺口;
(三)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或计划外工程的设备(材料)储备;
(四)垫付工程价款;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货款;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
(七)地方级建设项目储备。
(八)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
(九)其他开支。
经办行必须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纠正,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罚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支付),必要时,经办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贷款。
经办行应按规定时间向分行报送“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五),由分行汇总报送总行。
第九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每年2月底前,各建设 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将当年应归还的贷款数额送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分行。主管部门和分行审查核实后,分别按行业分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总行。经总行审查核实并商主管部门后,编制当年储备贷款回收计划,按行业分单位下达给分行,抄送主管部门。分行收到总行下达的贷款回收计划后,通知建设单位经办行,抄送建设单位。
贷款回收计划由分行监督执行,并按季向总行报告回收情况。对提前回收的计划内贷款,总行如数返还;对超计划回收的贷款,经总行平衡后,调增贷款计划,予以返贷。凡无特殊原因,未经总行同意,没有完成贷款回收计划的,总行将酌情调减贷款计划,减少贷款指标。
第十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由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和批准的还款计划,按期从基建投资中归还。贷款到期无特殊原因而自行拖延不还的,经办行可根据分行下达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附式六)从其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在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分行应按规定及时上划资金,不得自行周转使用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储备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以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储 备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
一、基本建设储备计划
二、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三、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四、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五、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六、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附式一:
基 本 建 设 储 备 计 划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 │ │ │ │ │ │ 申请储备贷款金额 │ │ │经办┃
┃ │ │ │ │ │预计│动员内部├──┬──┬──┬──┬──┤初步设│本年基│ ┃
┃ │ │ │订货│到货│ │ │ │ │ │ │ │ │ │ 行 ┃
┃设备(材料)名称│数额│金额│ │ │安装│资源用于│ │ 一 │ 二 │ 三 │ 四 │计批准│建计划│ ┃
┃ │ │ │日期│日期│ │ │合计│ │ │ │ │ │ │审查┃
┃ │ │ │ │ │日期│储 备│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文 号│投资额│ ┃
┃ │ │ │ │ │ │ │ │ │ │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计划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4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经办行留存1份,上报分行1份后,退借款单位2份,
1份上报主管部门,1份自留。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带“×”者不填合计数。
附式二: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部或公司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
┃ │ │ │ 本年基本建设储备借款计划 │ │ │ ┃
┃ │本年基本│其中:中央├──┬──┬──┬──┬──┤借款│计划还清│经办行审查┃
┃ 建 设 单 位 │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内│ │ 一 │ 二 │ 三 │ 四 │ │借款本息│ ┃
┃ │投 资 额│计划投资额│合计│ │ │ │ │期限│日 期│ 签证意见 ┃
┃ │ │ │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1.全部用中央财政预│ │ │ │ │ │ │ │ │ │ ┃
┃ 算内资金安排的经│ │ │ │ │ │ │ │ │ │ ┃
┃ 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2.全部用中央财政预│ │ │ │ │ │ │ │ │ │ ┃
┃ 算内资金安排的非│ │ │ │ │ │ │ │ │ │ ┃
┃ 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3.多种资金合并安排│ │ │ │ │ │ │ │ │ │ ┃
┃ 的项目小计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说明:本表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分别于当年3
月底前报建行总行。
附式三: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19 年度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部分 ┃
┃ 万元,根据基本建设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储 ┃
┃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本年度内我单位动员内部资源 万元,储┃
┃备资金仍然不足,特向你行申请储备贷款 万元。 ┃
┃ ┃
┃ ┃
┃ 请审核 ┃
┃ ┃
┃ ┃
┃ 借款单位: (公章) ┃
┃ ┃
┃ 负责人: (签章) ┃
┃ ┃
┃ ┃
┃ 19 年 月 日 ┃
┃ ┃
┃ ┃
┠───────────────────────────────────┨
┃经办行审核意见: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公章) ┃
┃ ┃
┃ ┃
┃ 19 年 月 日 ┃
┃ ┃
┗━━━━━━━━━━━━━━━━━━━━━━━━━━━━━━━━━━━┛
附式四: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 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底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借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5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1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19 年 月 日
附式五: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经办行:(公章) 19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
┃ 主管部门及 │ │本年初至报│ 其中: │本年初至报│ 其中:│期 末│预计下月│ ┃
┃ │年初余额│告期发放贷├────┤告期收回贷├────┤ │期末余额│备 注┃
┃ 项目名称 │ │款 累 计│本月发放│款 累 计│本月收回│余 额│收回贷款│ ┃
┠──────┼────┼─────┼────┼─────┼────┼───┼────┼───┨
┃部门(公司)│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本金│ │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制时间: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每年6-11月,于月后5日内报分行,由分行按行业分项目汇总于月后10日内报总行,12月
份收回的贷款,应随时报送;1-5月份免报。
附式六: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分行 年 月 日下达你行经办的 部
(公司) 19 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万元,已从 月 日起逾期。为了严肃贷款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立即从该单位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逾期的全部贷款本息。

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公章)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由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填制一式4份,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分送经办行、建设单位(由经办行转)总行各1份,自留1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执法部门,你有什么权利强制公民捺手印

黄俊锋


近日笔者到某法院为朋友代领案件执行款,在办完手续到出纳处领支票时,被要求在收条上签字并捺手印,笔者提出自己有文化会写字,在文书上签字即代表自己的意思表示,再捺手印是否多此一举?出纳说你不按手印,这钱断然不能给你,他拿出一份某中级法院有关发放案款的文件,上面赫然写着: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领款时必须在收条上签字并捺手印。
笔者虽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通过自学取得了律师资格,平时也爱替人打个报不平。这次为了尽快领到钱,无奈只好极不情愿地捺了手印。回来以后查阅了一些法规、文件,越想越觉得心里堵得慌,有一些话不吐不快。
查遍现行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提及“手印”这个词,在规章、司法解释中,虽有提及,但也是作为签字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没有一部规章、司法解释规定了必须按手印的情形。对自然人的签字、盖章或捺手印问题有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2002年6月11日)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57号,200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998年7月8日)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第22条:“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知道,签字是自然人在书面材料中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的主要形式,而捺手印只是在极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不会写字)的补充形式。在笔者前面提到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强制笔者捺手印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被要求捺手印的情形并不鲜见,在司法、行政等的执法部门尤甚。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某些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捺手印(执业律师可免);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某些房屋管理机关要求当事人在某些文件和图纸上捺手印;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调解过程中,某些公安机关也要求公民在笔录或其他文字材料上捺手印。在不会写自己名字的成年公民的比例只占全社会成年人总数很小部分的今天,“捺手印”真的那么重要、那么不可替代吗?如果真的非常重要,那为什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上,在通知上,在法律文书上,在工作总结上,在汇报材料上却从来不捺手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中国已加入WTO,日益与国际接轨的今天,在广大人民群众人格权利意识空前提高的今天,为什么还有些执法部门强调使用“捺手印”这种不方便、不文明、不卫生,对执法相对人不尊重的方式呢?原因其实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流毒还没有肃清,官尊民卑的“官本位”思想在作祟。
在这里,我要大喝一声:执法部门,你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捺手印!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综[2004]2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

  按照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议的要求,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工商企业试运行的基础上,各省级公司要积极组织加快推进,争取到今年底实现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各商业实施单位的有关情况,国家局计划司决定组织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对象

  本次商业实施环境的咨询对象是各省级局(公司)和所有除重点城市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分公司。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情况、卷烟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仓库实施环境等(见附件)。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局(公司)统一组织本省所属分公司完成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写,由省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局。

  三、填报方式

  登录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进行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下载和填报。网站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例如: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的组织机构代码为10130001,其网站用户名10130001),网站密码:1。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局(公司)于7月31日前完成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报工作。







   附 件:

  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27&pic_id=0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