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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4:38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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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局 等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工商银行、物资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产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新产品,其定义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办法。
新产品按地域特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地区级新产品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试产是指从样机(样品)试制成功后到正式投产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试生产阶段。
第三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是国家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益、高效能的新产品,并使其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政策性计划,同时是实行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等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每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级试产计划,只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开发任务而未列入国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编制本地区的新产品试产计划(或类似计划)时,应考虑优先安排。

第二章 立 项 原 则
第五条 组织编制国家级试产计划,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产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参数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当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这些产品同时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国内外市场适销、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获得中国或外国发明专利的新产品。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奖励的新产品。
(三)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四)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五)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六)具有出口创汇多、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七)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八)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九)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十)能保护环境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传统手工艺品。
(三)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五)新花色、新品种。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采取逐级申报制。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地区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均通过所在地、市经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申报。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委托行业归口厅、局审查后,进行综合平衡,并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序列分类汇总编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有关部门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备案。经部门审查后,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开编报。
(三)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编报。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通过地区专利部门向中国专利局申报,由中国专利局统一汇总编报。
第十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申报过程中,都要由承担试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自己向有关地区或部门申报,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都不得为其代报试产计划项目。
(二)凡是已经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都不得再次申报或改头换面申报。凡是同一产品几家同时试产的,原则上不得向国家申报。
(三)对于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试产计划和国家科委编制的试制鉴定计划。
(四)所有申报项目,都必须由试产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另发),并附鉴定证书。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加附发明专利证书,已获得发明奖励的新产品加附发明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格式。各地区、各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查后,将《申报表》按国家计委统一编制的计算机输入方法输入软盘(另发),同时,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总表》(简称《汇总表》,另发),并按年度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送《申报表》软盘一份和按软盘打印的《申报表》两份,同时,报送《汇总表》两份,鉴定书两份,已获得发明专利或发明奖励的新产品,要加附专利或奖励证书各两份。

第四章 审 查 下 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分为技术审查、专家咨询和政策审查。
(一)技术审查的内容:
①是否新产品。
②是否国内首次试产。
③是否具备国家级水平。
初审由地区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二)专家咨询的内容:
①复核技术审查的结论。
②按技术水平、重要程度、作用大小评出新产品的先后顺序。
③作出综合分析评价报告。
(三)政策审查的内容:
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②是否符合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方向。
③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政策审查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等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编制完毕,并作出税收、价格、信贷以及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等方面的规定后,联合下达给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税务局、物价局、工商银行分行、物资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扶 持 政 策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级试产计划,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编制下达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同时作出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物价局认定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中,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三年;民用消费类新产品试销价格的试销期为二年。对于技术难度大,试产期较长的重大新产品,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并送请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试销价格的试销期。试销期满后,依据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建议,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地区性新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将国家级试产计划作为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的指南,各地工商银行在选择科技贷款项目时优先考虑。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新产品试产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信贷资金供应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在国家级试产计划可以替代进口的新产品,在性能、质量上与同类进口产品相当,国产化率达70%以上,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够基本满足国内需要的,国家计委将优先纳入《国家替代进口产品目录》,限制同类产品进口。
第十八条 承担国家级试产计划中能出口创汇的新产品试产的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各承包上缴中央外汇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增加的出口收汇,可参照国家规定的超基数出口外汇留成办法分成。
第十九条 在国家级试产计划中为国家重点计划配套的项目,各部委和各地区物资部门对所需物资,按现行物资体制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第六章 组 织 实 施
第二十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下达后,分别由申报地区或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组织实施的内容如下:
(一)定期检查项目试产进度,并督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二)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地区申报的项目,由各地区经委(计经委)会同税务、物价、工商银行分行、物资局等部门落实;属于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区经委(计经委)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或部门的下属厅、局)会同税务、物价、工商银行分行、物资局等部门落实。
(三)组织已完成试产项目的鉴定验收(投产鉴定),对试产项目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及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组织鉴定验收的工作,可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地区经委(计经委)协商。具体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级试产计划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国家计委科技司、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司、国家物价局轻工司、重工司和农价司、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物资部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实施完成情况,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内作出总结,汇总报送以上部门,连报三年。完成情况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第×年完成情况表》(简称《完成情况表》,另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试产项目的进展及效益(用数据说明)。
(二)哪些产品在行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市场、效益等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举例说明)。
(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问题及建议。
《完成情况表》按国家计委统一编制的计算机输入方法输入软盘(另发),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送一份软盘及按软盘打印的材料两份。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委将实施完成情况,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国家级试产项目数量的依据。同时,作为评定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和考核各地区、各部门新产品开发工作的依据之一。具体奖励和考核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地区的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类似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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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部
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以下简称“禁改限”)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一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严重忽视生产安全;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也日趋严重,已造成多起爆炸事故。今年10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重大事故10起,死亡37人,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事故9起,死亡34人。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2006年是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后的第一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要采取措施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南省局:
现将《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

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洋环境观测工作的发展,全面提高海洋站测报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调动广大测报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鼓励测报人员岗位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考核的对象适用于在海洋站从事水文气象测报的人员。测报人员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海洋站审批后方可参加等级考核。
第三条 等级划分为四级,分别为:三级测报员;二级测报员;一级测报员和特级测报员。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前3年,每年可考核晋级一次,以后每两年考核晋(降)级一次。考核晋级实行逐级晋升。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三级测报员标准:
1、具有测报业务的一般专业理论知识;
2、每两年内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50班无错情;
3、每年测报基分占本站个人平均基分的90%以上;
4、年错情率在0.2%以下。
第六条 二级测报员标准:
1、掌握测报业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从事测报工作5年以上;
3、能独立处理测报业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并能胜任预审员的工作,能制作各类测报查算图表;
4、能检查、安装、维护常用仪器设备,并能排除常见故障;
5、每两年内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100班无错情;
6、每年测报基分占本站个人平均基分的90%以上;
7、年错情率在0.15%以下。
第七条 一级测报员标准:
1、具备二级测报员的标准;
2、比较系统地掌握测报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从事测报工作7年以上;
4、具备承担建(迁)站的技术工作能力,能解决测报业务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悉测报仪器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并能进行安装、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工作;
5、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200班无错情;
6、年错情率在0.1%以下。
第八条 特级测报员标准:
1、具备一级测报员的标准;
2、具有系统的测报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测报实践经验;
3、从事测报工作9年以上;
4、能组织和指导本专业的业务建设、科研工作或在测报理论、技术上有创见,并有科研成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内容分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日常测报工作评审三部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1、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评分法,题目由国家海洋局台站测报质量管理组统一命题;
2、实际操作考核,按测报规范的要求,全面考核测报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3、日常测报工作评审,按日常测报工作的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值班数量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规定在4月份进行,5月1日前完成。具体考核由各分局、海南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验收与等级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台站质量管理组负责,分别在分局、省局范围内抽查,每次抽查人数不少于应考人数的5%。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由分局、海南省局负责填写等级证书,经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凡持证达到两年者,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考核。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三级测报员每月奖励20元;二级测报员每月奖励30元;一级测报员每月奖励40元;特级测报员每月奖励50元。奖金发放由分局、省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申请晋升高一级测报员者,没能考取时可保留原等级两年,保留两年以后,仍没能考取高一等级时,应考核原等级,没能考取时应降到下一等级。
第十七条 凡在考核、验收中有作弊等现象,除对当事人取消晋级资格外,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当月奖金。
1、当月出现测报责任事故者;
2、未完成本人当月测报工作量者(因公出差除外);
3、当月测报错情率在1.0%以上者。
第十九条 凡在日常测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收回等级证书,停发奖金并取消一次晋级资格。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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