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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22:35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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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穗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
第五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使转业干部各得其所,人尽其才。
第六条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执行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专业人才的,必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市统一分配计划。
第七条 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共同承担的原则,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实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应结合本市经济形势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确定。其中,县级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九条 尚未满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经满编而需要接收转业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其编制可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第十条 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新建、扩建单位所需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保证;转业干部自愿到司法、民政、水电、林业等系统边远单位工作的,进入本市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职务和生活待遇可以适当照顾,有条件的,户口可在本市市区。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对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其在军队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实职。对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国转联字〔1990〕3号文件规定的团职转业干部,应尽量安排好相应的职务。对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
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按市委办公厅穗办〔1988〕34号、市公医办市医办〔1989〕21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干部,应分配在县城以上的单位,其工作岗位应给予照顾:
(一)在国防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范;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
(四)长期驻守边远、高原、海岛、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边远地区类别按人事部〔19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长期从事飞行、舰艇部队工作的。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因指标限制聘任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报有关职改部门批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专业技术干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据其专长和工作需要分配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选拔和聘任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时,应参照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职务优先予以聘任,并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和辞退。
第十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转业干部从事第三产业,鼓励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对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办企业的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政、组织关系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转业军官安置服务中心或市
、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七条 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由市统一规划,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培训办法。并以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原则。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享受与本单位相应职务人员同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贯彻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在分配住房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转业干部与本单位的同级干部同等的待遇。对急需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优先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应结合本市实际,原则上对口就地就近安排,并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对安排有异议的,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期间,可将行政关系挂靠在市、区、县级市人事部门的人
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挂靠手续,享受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有关待遇,挂靠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系中、小学生的,可凭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到本市户口所在地就近上学,有关学校应积极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拥军爱民、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评先项目之一。对不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或推诿、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不能评为“双拥”标兵和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推诿、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或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人事(组织)、劳动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安置。经教育无效的,市人事、劳动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录用及人员的调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应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即公开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公开分配计划,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分配结果,接受群众及转业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安置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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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五:

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保护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一、因员工离职而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寻求司法保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诉讼理由
在单位与职工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若职工不遵守有关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行为即构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即单位)的违约行为,同时该行为又显然构成了对单位权利的侵犯。原单位既可以对职工提出侵权之诉,亦可提出违约之诉。单位可以从时效、法院管辖地、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如果职工的新受聘单位存在共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往往可将其与职工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2、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
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类别,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计算问题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有个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损失时,首先应计算财产收入方面的可计损失,如同期市场收入的减少额,也可按正常情况下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衡量;其次,还应将竞争优势方面的损失考虑在内,竞争优势的损失往往远大于可计损失,在计算时,应将开发成本、现实和未来的优势都估算进去,必要时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价值作出评估鉴定。侵权所应得的利润除实际侵权所得的利润外,还应包括取得的竞争优势以及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成本。只有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相当,才有可能扼制住侵仅和保护自身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创设了以下五种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
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包括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使用或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以及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法也有不少因素难以明确,例如权利人减少的营业额不一定全部是侵权人造成的,或不一定全部是这个侵权人造成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推行市场,难以计算其可得利益的数额;市场的容量究竟有多大存在模糊性等。这些都需要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方法时加以考虑。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具体来说,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例如在广东电缆附件厂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陈灿等5人商业秘密侵权及佛山高连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反诉广东电缆附件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广东电缆附件厂起诉认为其通过从德国引进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用硅橡胶预制件装配式附件技术和排除原任其厂长、其供销副科长的本案被告陈灿、陈永德等出国培训,并通过自行研发等方式,共生产、开发了16个系列149个品种的电力电缆用硅橡胶预制件装配式附件产品,拥有对这些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用、质量控制和试验的专有技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对这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本案4被告原来分别是原告的厂长、车间主任、技术科长和销售科长,但却先后到高连公司出任要职,故意泄漏原告的商业秘密给高连公司并擅自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用于高连公司,致使其生产出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均认定5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同时,根据高连公司从1995年6月到1998年5月的产品销售收入36539460.27元,以及广东电缆附件厂主要产品平均利润率27.47%,按照高连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乘广东电缆附件厂的产品利润率计算,高连公司的可得利润为36539460.27元乘以27.47%等于10037389.73元。该数额已超过广东电缆附件厂诉请赔偿的900万元。此外,广东电缆附件厂还付出调查取证费、审计和翻译费用等,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广东电缆附件厂9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时,可采用此种计算赔偿额。这是假定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使用费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获得了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侵权人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仍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当然,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还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索取巨额赔偿。
(4)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允许当事人之间采取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即使最终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明显不对等。因为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合法权利的取舍。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这种方法更为适用。
(5)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即定额赔偿。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和专利案件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酌情赔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酌情赔偿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2001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认为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酌情赔偿可以参照专利、商标、著作权的酌情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这种精神。例如在佛山某医用导管有限公司诉南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黄某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几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生产出了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两种产品并进行销售,佛山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分别生产、销售了两种侵权产品,故根据侵权产品种类分别酌情判赔50万元共计100万元,几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本案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被告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不是产品,在一件案件中的酌情赔偿数额,最高只能判决赔偿50万元。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而改判为几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0万元。

总之,上述五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计算方法并不是随意取舍,而是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加以采用,具体表现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赔偿方法为指导原则并优先采用,以各种变通的方法为补充,以定额赔偿为最终的保留,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计算方法,应当以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推定损失的方法优先;无法确定的,才可以采用能够确定的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能够确定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在上述各种方法均无法确定时,才最终采用定额赔偿方法,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承担责任的方式
鉴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为了及时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避免权利继续受损,单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依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项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先行做出停止侵害裁定"的申请。

4、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以“举证倒置”为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能证明(1)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这主要围绕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举证; (2)被告(职工)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3)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主要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而作为被告须提供其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推定"侵权成立。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劳动厅(局):
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任务已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现将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按照分配下达的任务,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按期足额完成任务。
附件:一、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表(略)
二、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分配情况的
说明(略)
三、1994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附件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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