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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1:08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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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3〕2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报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报损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损指国有企业报损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国有企业的资产报损行为必须报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审核确认。

第二章 报损条件

第四条 应收帐款可作坏帐报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追收,确实难以收回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资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具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不足3年,但经有关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证明材料的。
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设置备查帐簿,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第五条 存货与固定资产报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各种客观的原因使其丧失原有效能,并且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专项评估后,造成减值或贬值的。
第六条 长期投资报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接受投资的企业、单位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实不能收回投资的;
2、接受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的原因已不存在,或经专项评估后造成贬值的。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报损资产时,就报损资产的种类、金额、报损原因等形成预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在取得其投资主体书面同意后再报市国资办(筹)。
第八条 国有企业报损资产实行备案核准制。国有企业具有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报损由其投资主体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办(筹)确认;国有企业未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可直接报市国资办(筹)组织审批。

第四章 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

第九条 企业投资主体成立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组长,市国资办(筹)指派专人任副组长,安排专人负责审批企业报损的资产。
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组长。
第十条 凡报损的资产都由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筹)备案或确认。
第十一条 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成员由组长在以下人员中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办(筹)确认:
1、企业财务负责人;
2、企业与报损资产相关部门负责人;
3、投资主体专业负责人;
4、职工代表;
5、市纪检监察部门代表;
6、外聘专业人员代表;
7、其它。
第十二条 资产报损审批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负责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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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家庭)等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服务社区群众,真实记录社区历史面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市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把社区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保证社区档案工作的经费、设施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区档案工作由社区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确定一名社区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 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设备,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九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指导、监督社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安全规范保管全部档案;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 社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制度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凡本社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各项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整理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社区应通过征集、代管等方式接收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应当齐全、完整、规范,真实反映社区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须本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本社区党、群组织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协商委员会、自治工作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
  6.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本社区基建、设备、产品、科研形成的文件、图纸等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本社区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
  1.照片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表彰、上级党政机关领导视察本社区工作等形成的照片(底片)。
  2.音视频档案
  本社区重要活动、会议、重大事件、庆功表彰等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电子档案
  本社区在各项职能活动中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支持软件、参数和相关数据。
  4.实物档案
  本社区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牌、奖旗、证书及印章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并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用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以便耐久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第十六条 社区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随办随归;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在任务完成或阶段性工作告一段落后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社区文书档案整理要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应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个期限,分别以件为保管单位,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九条 整理的档案要符合质量要求,文件排列有序、备考表填写清楚无误、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盒保管。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组成。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其形成的档案,由社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家庭)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档案人员要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保存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裱和复制。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要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社区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二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社区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0日发布的《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1〕51号)同时废止。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5日,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职工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在进行“双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职工高中文化教育。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职工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含干部),经过系统学习,达到简易高中毕业的水平,以适应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并为职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
1.课程设置:
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
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
外语、生物等课程是否设置,由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脱产班,文科应尽可能增设自然科学常识;理科尽可能增设史地常识。
对年龄较大或因行业特殊需要的某些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批准后,可必修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再选学两门课程。选学课程为: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外语、生物、自然科学常识、史地常识八门课程。
2.课时安排:
----------------------------------------------------------------------------------
| 课程| | | | | | | | |
| 低限课时 |政 治|语 文|数 学|物 理|化 学|历 史|地 理|合 计|
|科别 | | | | | | | | |
|--------------|------|------|------|------|------|------|------|------|
| 文 科 班 |100|300|180| | |140|100|820|
|--------------|------|------|------|------|------|------|------|------|
| 理 科 班 |100|180|300|210|150| | |940|
----------------------------------------------------------------------------------
自然科学常识低限课时为180课时,史地常识为100课时。生物、外语的课时安排由办学单位酌定。
脱产班的周学时安排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业余班周学时安排,按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学习年限安排得过短或过长。
3.教材:
教材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根据教育部部颁的教学大纲编写,各地自行采用。必要时教育部择优推荐。在教学大纲尚未颁发、新编或改编教材还未出版以前,目前数学、物理、化学三科可采用教育部委托上海市和浙江省职工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职工业余高中课本;语文可暂用教育部1983年推荐的上海市工农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课本,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定;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可暂用全日制普通中学课本。开设外语等其它课程的教材暂由办学单位自行选定。
三、招生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在职职工,均可报考职工高中。职工高中实行入学考试制。入学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是否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由地(市)以上教育局确定。
四、办学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业余、半脱产、脱产和广播电视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课程安排,可开设全科,也可单科独进、双科或多科并进。要提倡大厂办、公司办、业务局办、地区办。普通全日制中学要积极支持职工教育的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有余力的学校可举办夜校。
五、毕业和颁发证书
1.各门课程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职工高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可由县以上教育局组织考试,有条件的立案学校经县以上教育局同意也可单独组织考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考试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2.经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考试成绩载入档案。单科成绩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凡经自学或其它途径(如高中补习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职工,可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工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单科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取得全部应学科目单科结业证书的,可换发职工高中毕业证书。
3.职工高中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颁发。
六、关于职工高级中等学校(班)的审批、立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七、本规定提出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是根据当前职工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各地根据情况的发展,可以试验增设其它文化课程,也可以试验增设其它职业技术课程。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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