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铁政法[2003]39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
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
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
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
*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
★*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
*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
*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
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
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
*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
★*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
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
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
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
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
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
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
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
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
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
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
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
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
*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
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
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
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
★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
*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
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
*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
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
★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
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
*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
★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
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
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
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
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
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
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
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
*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
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
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
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
★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
★*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
★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
*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
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
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
★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
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
*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
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
★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
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
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
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
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
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
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
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
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
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
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
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
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
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
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
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
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
*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
★*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
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
★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
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
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
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
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
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
*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
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
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
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
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
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
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
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
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
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
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
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
★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
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
★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
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
*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
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
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
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
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
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
*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
*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
★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
★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
★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
★*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
★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
★*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
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
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
★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
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
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
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
★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
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
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
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
★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
★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
★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
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
★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
★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
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
*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
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
*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
★*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
★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
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
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
★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
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
★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
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
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
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
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
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
★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
★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
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
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
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
*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
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
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
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
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
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
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
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
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
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
★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
★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
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
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
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
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
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
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
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
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
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
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
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
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
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
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
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
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
*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
*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
*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
*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
*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
★*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
*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
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
★*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
★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
★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
★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
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
*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
*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
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
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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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歧视以及同命不同价的思考
孙英哲
歧视是当前社会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其产生原因可能是地域差别、人种种族差别、文化历史传统、民族信仰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我认为,当今社会的歧视有两种:消极歧视与积极歧视。其划分标准是歧视者有无将自己的歧视行为上升为社会行为,有无对被歧视者造成伤害的行为,有无造成社会影响。歧视行为若属前者,则歧视他人者的行为应当适用于法律;若属后者,因为其歧视行为未形成社会行为,还只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满足“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这一要件,所以不能适用于法律。而就前者来看,歧视应当属于侵权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之间一种关系,因而可能是一种民事关系,适用于民法或行政法。所以,除了“歧视行为违背了《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责任法”之外,“被歧视者真正感到自己受到了歧视”也是对“歧视”行为定罪的要件。
有观点认为,歧视分为私人歧视和国家歧视,不忙讨论这样分类有无道理,还是先分析一下他们吧。私人歧视正如上文提到的,形成社会行为才能适用法律,反之不适用。比如:“我”讨厌河南人,如果“我讨厌河南人” 这一内心想法只停留在意识层面,也就是说河南人没有因此而被我伤害过,那么我就不需要受到法律惩处;而如果我将这一想法上升为行动,“我”一见了河南人就给一顿耳光,那么河南人就有理由起诉“我”。国家歧视是不应当存在的,不仅因为国家歧视必然符合“社会行为”这一要件,还因为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我们每个人实际上都相当于与国家定了契约 ,通过纳税来兑换国家对我们人权的保护,国家歧视我们的话不仅没有保护我们还对我们进行侵权,这就是违约。所以私人歧视不一定受法律制裁,国家歧视一定要受法律制裁。
然而,我们如果用主权在民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就会发现“国家歧视”其实不存在。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属于大多数的人民。国家如果歧视一定不会歧视大多数人,反而是在大多数人的授意下“歧视”少数人,但此时我们就不能说“歧视”了,而要说“限制”。我们可以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类推: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被我们认定为国家歧视的国家的某些做法基本上都是“照章办事”,都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所以基本上都是合法的,所以不论事实怎样,国家侵权本身是个错误概念。
了解了歧视的对象、分类、性质、后果之后,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歧视存在的原因。地域差别、人种种族差别、文化历史传统、民族信仰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只是表面原因,其深层次原因只需用一条原理概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里,我想换个更感性的方式来解释它:社会的供求关系不平衡决定了歧视的存在。这里的供求不是指经济上的供求,而是指社会对某些社会事物或社会现象的诱导产生与需求。例如,社会发展诱导产生了许多大学生,然而大学生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社会需求,于是供求不平衡,“供大于求”,所以造成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自然就会优中选优,哪怕他只需要一个只会打字的小秘书,如果是两个大学生竞聘该工作,一个英语过了六级,另一个连四级都没过,虽然那工作可能没有对英语的要求,但是相同的工资下,老板为什么不选最牛的那个过了六级的同学而退而求其次选择那个只过了四级的学生呢?这样固然对四级学生产生了歧视,但这是有理有据的。而如果供求情况发生了变化,劳动力数量不足以补充社会职位,也许就该轮到学生去挑选用人单为,去歧视用人单位了。再如国家实行梯级税率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社会情况,这是因为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对“通过限制穷富分化来达到相对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最终实现社会健康持久发展”的需求,而目前社会供应的“是穷富分化严重”的社会情况,供求关系发生矛盾,所以就迫使国家进行税率调节。由此看来,“社会歧视”的调节手段就包括以下二种:1.自然调节。正如上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歧视关系及其转化,它不限制方向,是一种消极的调节,“多溢少补”,最终是要达到平衡状态。2.自然调节刺激或指导下的人为调节。正如上文国家税率调节,它是有目的,有方向的。因为它往往是人们为避免社会到达自然调节产生的消极机制点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损失、最大限度维持社会平衡而做出的。如同一个钟摆,我们在它还未摆到最高点时就人为地阻碍它的运动使它尽快回到平衡点。这样的调节是我们为尽量避免消极结果而做出的超前调节,一般都是有方向的。
上文说到,歧视分为国家歧视和私人歧视。而在国家歧视中最有争议性的一个话题就是“同命能否同价”。
我这里有某网站对此做出的一项民意调查:
问题1:你是?(单选题)
GG 33.0% 175票
MM 66.9% 355票
问题2:你的年龄?(单选题)
20- 34.6% 184票
30- 48.0% 255票
40- 17.3% 92票
问题3:你对同命不同价的看法(单选题)
城市水平高,应该比农村赔偿高 46.8% 249票
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同价 38.6% 205票
不好说 14.5% 77票
由资料看来,普通民众对这个问题意见分歧也很大,没能形成绝对压倒性意见。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法律概念问题与伦理问题。
1. 生命权问题。
我认为生命权就是我们获得生命之后保持自身生命存活的权利。这个权利是自然赋予的,即天赋人权,具有公理的性质,不能等同于国家法定的除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为那些权利都是我们在无形之中与国家达成社会契约后获得的,是法赋权利。所以它只能得到法律认可,而无法真正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毕竟,法再大,也没有回天之术使人复活。
2. 生命有无价值的问题。
我认为生命没有价值。首先,价值是商品才有的属性,承认生命有价值无异于承认生命是商品,这是对生命的亵渎。其次,怀着对我国法律概念之匮乏的理解,我们姑且按照大众想法来理解价值,暂时同意生命是有价值的。那么我想请问,生命的价值怎么算?按金钱吗?生命不是商品,没有包含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不能用钱算。那用什么算,好像我们计算价值的单位只有金钱而已。我觉得生命是以生命权的形式来计算的,单位是“次”,天赋人权,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恰好也印证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个人,不论是活20岁,还是活60岁,放在万古流长的宇宙里只能算作沧海一粟,最终都会被抽象为一点,而不是我们所认识的一线,活20岁还是活60岁在哲学上没有什么实质差别。所以,如果生命能够衡量,只能以“次”为单位计算。
3. 生命权能不能赔偿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生命权到底是谁的。我对这个问题比较迷惑,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生命归我们使用就判定生命归我们所有,生命为什么不归“自然”所有呢?生命毕竟不是我们创造的,也许我们占有的只是生命权的使用权,而“自然”才占有了所有权。如果是这样,侵权人应当赔偿所有权主体,补偿使用权主体。那么我们如何向自然赔偿呢?或者,其实我们根本没必要向自然赔偿,因为自然不需要我们赔偿,人从生到死的过程其实就是自然把生命权借出和收回的过程。不管人活得如何,如何死的,生死都是必经的过程,所以生命权的流动过程不会因人的生命过程出现异常而异常。所以生命权的所有权不用赔偿。
那么,生命权的使用权又如何补偿呢?既是补偿,就是说生命权的使用权不需要也不能被挽回,只能用其他等值的东西来补偿损失。上文已经讨论过,没有与生命以及生命权等值的东西,那么就取其次,用生命权的使用权主体的心理预期来做标准,可是这让法官如何裁量呢?这显然是个大难题,不过,幸好这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我们如果要补偿,只能补偿给生命权的使用权主体,然而主体已经离开人世,对方还怎么赔?
有人说,应当将对生命权的补偿作为遗产转移给受害人的亲属。我们对某些权力作补偿是因为想去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我们将补偿简单地继承转移给他人,受害人又获得了什么?受害人因权力消失而留下的权力真空还是无法弥补,那么补偿就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所以这种补偿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此看来,生命既无价值,又无法赔偿,那么死人就应该吃哑巴亏吗?这又让全社会如何看待生命?生命岂不是会沦为粪土吗?显然不是。死人当然不会吃哑巴亏,生命因其性质特殊无法挽回,但这不代表侵权人不用负责任,我建议应当用刑事惩罚来惩罚侵权人,以此来告慰、抚慰死者。同时,一个人丧失生命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人权的内容除了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我建议我们在用刑事手段惩罚侵权人以告慰受害人之外,还应用刑事手段惩罚侵权人以告慰全人类,一次真正实现对生命的尊重,要让人们懂得侵犯他人生命权是个不可饶恕的错误,真正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在这个主题下的告慰性质的刑事处罚因为没涉及到钱,所以不会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引起争端。
此外,侵害他人生命权还涉及到补偿与他人关系密切者,如亲属。因为每个人都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承担着各种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一旦生命被侵害人终结就意味着不仅受害人而且受害人的责任对象也会被侵权。受害人生前可能是丈夫,死后自然无法承担《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助义务;受害人生前可能是父亲,死后自然无法承担《婚姻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教育义务;受害人生前可能是子女,死后自然无法承担《婚姻法》规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受害人生前可能是单位里的核心人物、关键技术人员,死后单位自然要承担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受害人的责任对象也应当受到赔偿。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社会位置不一样,社会责任也不一样,因此对这一部分的赔偿而言,“同命不同价”合情合理合乎法律原则。
除上述赔付以外,我们还应当计算出受害人的生养成本,“生命无价”不代表“生活无价”。说句法外话,每个人都是一件投资品,环境尤其是家庭为我们做了很多投资,教育投资、情感投资……如果我们突然失去生命意味着环境为我们所作的投资全部付诸东流,那么投资方的利益就受到严重损害。生养成本,即环境投入应包括两大部分:国家投入和个体投入。国家在每个人的生活中提供了很多福利、教育,同样也需要补偿,这是长久以来在涉及到生命权力的赔偿活动里总是被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个体投入包括精神投入与物质投入。精神投入一直以来都是以精神损失费的形式补偿的,我觉得不妥,因为精神损失无法科学地量化,个人觉得精神损失费的数目都是非理性的判罚结果,容易干预司法公正,而且我还觉得这只是物质补偿的一个借口,只是为了形式上更好看,或者因为各地目前对人命赔偿官司的规定中可能对抚恤金规定了上限,受害方律师转打精神损失费可能会给受害方带来更大利益。我认为补偿精神损失最有效最公平的方法就是侵权人负担受害人家属心理治疗费用,直至受害人亲属脱离心理阴影为止。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用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理作对受害人亲属的抚慰手段,这样虽然可能会出现与用以告慰受害人的对侵权人做出的刑事处罚之间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但是如能从民事与刑事两个方面来抚慰受害人家属,就会更全面严肃地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权益,更能彰显法律对生命权、甚至是人权的重视,更能引导社会尊重生命。
搞明白生养成本的内涵之后还有一件很重要的任务,即生养成本的算法。国家投入应当根据各地教育成本等标准来量定赔付额,各地标准不同,“同命不同价” 于此自然是合情合理合乎法律原则。而且这个不是目前的争议重点,我们没必要详细讨论。我们目前着重要讨论的是个体投入之赔偿。个体投入中的精神投入之赔付已经上文说过,那么其实真正麻烦的就是个体投入中的物质投入之赔付。这个物质赔付一定要精确,要实事求是,而不能像现行法律简单武断地按户籍来定标。
其实我们经过仔细探究之后是不难得出结论:“同命不同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然而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却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争论。原因就在于此“不同价”非彼“不同价”,真正意义上的实事求是的“价格”算法一不小心被社会现实中武断、理亏的“价格”算法偷换了概念,搞出了平等原则与“同命不同价”之间子虚乌有的矛盾,造成了社会大众对“同命不同价”的误解,这需要立法者深刻反省。
以上是我的赔付方法。现行法律一些学者还有不同观点,下面我来一一分析。
1.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在研究死亡赔偿金时注意到,死亡所赔偿的,应当是生命的价值,而不是因为死亡而减少的财产收入。因此,真正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亡人的‘余命’,即一个人应当生存的年限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结果而没有享有的生存年限。”
他观点中的价值一词的概念,我们先撇开不管,只说说观点性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