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1:15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以下简称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
第四条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县的城镇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超计划用水,实行1倍至100倍的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对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考核,用水高峰期(每年六、七、八月)按月考核。全市用水总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以确保居民生活用水为原则,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可对部分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对其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日考核。

第九条 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使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凡需新建自备井的,必须按市政府的规定申报审批;自备井竣工后,必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合格,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自备井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 员妇∮玫叵滤牡ノ?应按市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用水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水幕降温, 不得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其用水设备和器具不得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禁止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安装用水设备、器具时,应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非生产用水的水管龙头,应安装节水型皮钱;公共浴室和单位浴室的淋浴器,应安装节水装置;公共场所和单位的卫生设备的水箱,应安装节水阀门。冲刷汽车应使用节水枪;拥有3
0部以上汽车的单位,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
第十四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或制止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实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处罚: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通知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或不增加供水量(使用自备井的予以封井),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凿自备井或无自备井使用证擅自抽取地下水的,予以封井,并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对不按市政府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进行处罚,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四、对使用水幕降温、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设备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的,按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水。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造成浪费用水的,按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从重处罚,并可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
六、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在执法时必须出示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节水约用水检查证。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范围以外的乡镇企业的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9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3年5月7日 国家旅游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与越南、缅甸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由于中越、中缅边境情况复杂,开展边境旅游要循序渐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前可开办以下四项边境旅游业务,即:
1.(中越)河口县至广宁省八日游;
2.(中缅)畹町(瑞丽)市至腊戍三日游;
3.(中缅)瑞丽市至八莫三日游;
4.(中缅)瑞丽市至曼德勒六日游。
二、指定河口县旅行社为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承办单位,云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畹町支公司为中缅旅游的承办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指定的旅游企业和非旅游部门不得承办。由云南省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业务监督和指导。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云南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四、中、越、缅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或认可的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境。持用护照的旅游项目,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对越、缅两国参游人员,我方承办单位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
管理,防止流入内地。
五、参游人员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海关有关法规办理,不得携带我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六、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应注意防止任何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证件、滞留不归、公费旅游等现象,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借旅游渠道搞偷渡、贩毒、贩枪等活动。
请责成你省旅游局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分别制定各个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



1993年5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