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12:00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nan.gov.cn)和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www.hnzbcg.com.cn)为指定公示媒体。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政府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公示,同时,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项目、价格等。

第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束的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拟定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发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若无供应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结果报告。

采购结果报告应说明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内容、质疑情况以及质疑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认为拟定成交结果有失公正或存在疑虑,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提供相关材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九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对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视情况作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组织专家重新评定等决定。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非相关部门提出的;

  (二)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四)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或投诉的;

  (五)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10年认定的宏图牌微型计算机等93个工业产品、景田牌香珠大米等39个农副产品(食品)、朗坤牌朗坤智能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20个服务业产品为2010年度南京名牌产品,现予公布。

  附件:2010年度南京市名牌产品名单

http://218.94.6.189/show/index.jsp?dwbh=AA000&trow_id=20716b194bb34e0f8e5cbcce9d1d25b1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草拟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统一审核会内各类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组织办理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部内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

  制定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拟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监督检查容量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信息披露、结算等行为;查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参与制定电源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管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四)输电监管部。

  制定输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输电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输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督输电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成本规则和输电电价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监督电网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供电监管部。

  制定供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颁发和管理供电业务及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供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监管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和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供电企业信息披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电价、输电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建议;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拟定输电和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电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建议;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拟定电力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投诉、申诉和电力争议纠纷;组织调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拟定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国家电力公司划转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