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5:49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3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
域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和《中共天
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
〔2007〕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等
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我市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
  第三条 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将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与公办学校同等
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
办教育。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有利
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
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改革创新。教育主管部
门要积极扶持,做好服务和引导。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
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鼓励民办专科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升格为独立设置的
本科院校。
  (三)按照深化改革、有进有退、加强规范、稳步推进的原
则,分步组织实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停止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在不影响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下,公办
学校闲置的教育资源可提供民办学校有偿使用。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
  设立民办高等本科学校和师范、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
外合作民办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不含师范、医学类),由市人民政府审
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和培训机
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教育
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有权予以撤销。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 应当具备法定条件,达到我市民办
学校设置标准,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要。
  (一)申请筹办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
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部门提
交下列材料:
  1.筹办设立的批准书;
  2.筹办设立的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八条 深化民办学校的审批制度和管理方式的改革。 对民
办学校的审批要按照设置标准的规定,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
开,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
应当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接受继续教育, 申请科研课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
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工作; 符合国家在职人
员有关管理规定的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合
理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
定、教师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学科研等方面享有
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指导。
要强化服务意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政策、抓服务上来。要积
极为民办教育提供政策支持,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
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并维护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
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办学资源,面向社会、适应市场, 满足求
学者就业、创业、升学、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多种需要,在课程设
置、培养目标、育人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办出特色。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
学校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早处置民办学校在办学中存在的
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
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监管,提出防范措施
和工作预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
学校和社会稳定。必要时,民办学校审批及有关部门应当委派专
门人员进驻学校,监督指导学校解决和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制度。 民办学校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
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规
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
方面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对
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学校,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改正;经整
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审批部门
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学校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应
当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
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
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民办学
校审批部门同意方可使用。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 市教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基金” ,主
要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资助学校改善办
学条件。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各区县可设立区
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基金及建立相关联的表彰奖励制度,资
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
的办学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鼓励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为民办学校提
供优质服务,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呼声,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
展中的问题,做好民办学校维权和行业自律工作,促进民办学校
依法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十八条 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协调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与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
的重要问题,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
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 引
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
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稳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海口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具体主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
招标小组由市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由市土地局确认资格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若干人组成。招标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土地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招标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招标文件,制订并保存标底,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点,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竟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进行评标择优而取。
第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计划及开发建设的需要,共同确定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指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小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市政府批准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书。
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天登报通告有关事宜。
第七条 招标通告(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
(四)投标时间、地点、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块的开发期限;
(七)投标者的资格条件;
(八)投标方法。
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编制:
(一)招标通告(招标书);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五)土地使用规则。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投标方法为两种:可采取明标明投;也可采取明标暗投。每次投标的方法,由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招标通告(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好投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方法、时间、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招标截止前如需修改内容的,可另投修改标,修改标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日期在前者作废。
第十二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以本票、现金或支票缴纳保证金。
投标者以本票缴纳保证金的,该本票须是能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立即兑付的现汇银行本票。
第十三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五)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核;
(六)投标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七)投标者进行投标,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
(八)验标,由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投标者会议,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标书,验证标书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标者的标价;
(九)评标,由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
(十)定标,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宣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
(十一)招标小组向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书面通知投标者,并在定标后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
(十二)中标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即日作废,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
(十三)中标者按规定时间到市土地局缴纳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到投标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天;投标到验标一般不超过十天,验标到定标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十六条 评标办法: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并考虑企业资信及其他条件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由招标小组采取不记名方式对每个投标者的标书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评分,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但经招标小组评议,认为所有的标书及其他条件均未达到预期目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评分办法(以100分为满分):
(一)标价70分;
(二)规划方案、开发项目15分;
(三)投资强度、开发期限5分;
(四)投标者对本市的市政、福利、公益事业的贡献10分。
土地招标要按以上评分原则进行,但对特殊地段和规划所要求的特殊项目进行招标时,也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分标准,并在公布后实行。
第十八条 中标者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纳地价款总额的10%作为定金,余额在六十天内付清,所付保证金和定金可抵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差额1‰的滞纳金。滞纳三十天仍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解除,退还扣除
定金外的地价款,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限期拆除或由市土地局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者在参与投标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标的,经查证属实,招标小组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当事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在招标活动中收受礼物、接受贿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地使用权的,中标者如属未在海南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中标后应立即向本市的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定标后六十天内向市土地局提交有关文件,按所注册的企业名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逾期不提供企业登记文件的,取消中标资格,该地块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府〔1992〕103号文件同时作废。



1993年7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