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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6:57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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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1992〕409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经与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协商,双方同意对中国输美日用陶瓷器的铅镉溶出量使用简化的专用证书(下简称“新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为保证证书质量,使货物顺利进入美国,现将检验和出证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书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开始日期

  新证书适用于由中国口岸直运美国或经香港等地转运美国的陶瓷器,新证书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使用的,此前证书停止使用。

  二、按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1〕051号《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规定,必须是获得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企业的产品方可对美国出口,对出口陶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考核按国家商检局(87)国检监字第512号《关于下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名单(中英文对照)由各直属商检局报国家商检局后统一向FDA备案。

  三、关于生产批号(Factory Lot No.)

 


  1、生产批号,亦称“工厂批号”,它由四部分组成:

          ┌─┬─┬─┬─┬─┬─┬─┐

          │ │ │B│ │ │ │ │

          └┬┴┬┴┬┴┬┴┬┴┬┴┬┘

           └┬┘ │ │ └─┴─┘

            (2)  (1) (3)  (4)

  第(1)部分为英文字母,不同的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直属商检局所在的省、

市或区。

  第(2)部分为二位阿拉伯数字:为英文字母所代表的商检局所辖区内的工厂

代号,不同的工厂,代号不同。

  第(3)部分为一位阿拉伯数字:为该批货物生产的年份,即公元年号的末位

数,如1992年则为“2”,1993年则为“3”。

  第(4)部分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为工厂生产的顺序号,每年均从“001”

开始编。

  各直属商检局所在省、市或区的英文代号如下:

  A-江西 G-河南 N-山西 U-安徽

  B-山东 H-福建 P-吉林 V-贵州*

  C-河北 J-厦门 Q-北京 W-天津*

  D-湖南 K-辽宁 E-湖北 Y-云南*

  E-广东 L-广西 S-宁夏

  F-江苏 M-浙江 T-四川

  *:有*的局,在编“工厂代号”时,只使用1-50号。

  举例:批号为“02C2005”的产品,是河北省编号为“02”的工厂9

2年生产的第5批产品。

  (2)同一生产批产品,其检验原记录上、换证凭单上、证书上、货箱上的生

产批号应一致。

  四、检验

  对一批出口陶瓷器,无论其由几个生产批组成,应分别按不同生产批之不同规

格进行抽样,再按证书上写明的方法进行检验;如发现某生产批之某规格不符合F

DA铅或镉溶出量要求,则判为该生产批不合格。

  检验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五、关于出具换证凭单

  需要出具换证凭单的陶瓷器,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由产地商检局按下

列要求出具:每生产批出一份换证凭单;数量单位为×××箱××××件;“批号

”为全国统编的生产批号(见本通知第三条);在“检验结果”栏写明“铅镉溶出

量符合FDA要求”和花号或花名,不再列出铅镉分析数据;其余按检务一般规定

办。国家商检局〔1990〕96号《印发〈关于输美日用陶瓷的查验换证工作要

求〉的通知》规定的换证凭单格式同时停止使用。

  六、关于新证书的使用

  1、新证书应按出口批出具,且必须填满每一个栏目,不得留空栏。

  2、新证书各栏目填打要求如下(为便于说明,请对照附件二之证书栏目编号

):

  (1)栏--证书号码:按检务之规定编号。

  (2)栏--证书日期:按检务之规定办。

  (3)栏--注册的进口商名称:必须填写在美国注册的进口商名称,无论是

直运美国或转运美国的陶瓷器,报验人不提供进口商名称者,应以“报验手续不完

备”为由,拒绝接受报验和出证。

  (4)栏--发票号:除对报验人无法提供发票号且系经香港转运美国的陶瓷

可填“Via Hong Kong”(经香港)字样外,其余一律按报验人提供

的发票填写发票号码。

  (5)栏--报验总数量:应将出口批中各生产批之总箱数与相应的总件数核

对相符后填入。

  (6)栏--生产批号:应按本文件第三条第1款要求编写后填入本栏,为使

之与检验原始记录上、包装箱的编号一致。

  (7)栏--数量:各生产批箱数之和、件数之和,应分别与本证书第(5)

栏报总数量中的箱数、件数相等。

  (8)栏--商品名称:各生产批之品名应与包装箱上、装船单据(发票、提

单)上的品名一致。

  (9)栏--花号或花名:填花号或填花名均可,并应与包装箱上,装船单上

列明的一致。

  注:(6)、(7)、(8)、(9)栏要横向对应。

  七、新证书应以正本随装船单据一起附去,此事务提请报验人知晓,如附去的

不是正本或未随装船单据附去,则FDA会认为货物未经检验而扣留。

  八、关于封签

  对经香港转运美国的货物,未在境内装集装箱的,应对其包装纸箱予以封识,

封识办法见国家商检局(88)国检务字第282号《关于增补一种封识材料的通

知》。

  以往对输美陶瓷器检验、出证等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者,均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副本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COPY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2号

Address: 12.Jianguomenwai Street.         No.

     Beijing

电报:北京2914                日期

Cable:2914 BEIJING                Date

电话:500.3380

Tel:

 

          CERAMICWAR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Ceramicware Shipped to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mporter of Recor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voice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Quantity Declared:________________ cartons_______________pieces

            Quantity             Style No.or

Factory Lot No.   (cartons/pieces)   Commodity   Pattern Name

----------------  ----------------   ---------   ------------

 

 

 

The above cited commodity (ies) have been analyzed by the CCIB for

extractable lead and cadmium using Method 973.2 in the current edition

and supplements of the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AOAC International,

Arlington, VA USA) and are certified to comply with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ompliance Policy Guides for cadmium, 7117.06

(6/27/88) and lead, 7117.07 (4/16/92).

 

 

(Seal of Provincial or I Municipal CCIB)(Name /CHOP and Title of

Offici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CMMODITY INSPECTION    副本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PY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2号

Address: 12.Jianguomenwai Street.         (1)证书号码

     Beijing                 No.

电报:北京2914                (2)出证日期

Cable:2914 BEIJING                日期

电话:500.3380              Date

Tel:

 

          CERAMICWAR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Ceramicware Shipped to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注册的进口商名称

   Importer of Recor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发票号

   Invoice No.:

(5)报验总数量                箱         件

   Total Quantity Declared:______________ cartons_____________pieces

(6)生产批号    (7)数量    (8)品名   (9)花号或花名

            Quantity             Style No.or

Factory Lot No.   (cartons/pieces)   Commodity   Pattern Name

----------------  ----------------   ---------   ------------

 

 

 

The above cited commodity (ies) have been analyzed by the CCIB for

extractable lead and cadmium using Method 973.2 in the current edition

and supplements of the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AOAC International,

Arlington, VA USA) and are certified to comply with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ompliance Policy Guides for cadmium, 7117.06

(6/27/88) and lead, 7117.07 (4/16/92).

  上述商品经CCIB按AOAC现行版的973.32方法和官方分析方法补

充件分析了可溶性铅和镉,证明符合美国FDA关于镉的7117.06(88.

6.27)和关于铅的7117.07(92.4.16)准则。

 

(Seal of Provincial or Municipal CCIB)(Name /CHOP and Title of Off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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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财政部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二、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四、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
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
第十二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项所说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并按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分项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需要出境的个人,应当在未离开中国七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 税法第十条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税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金的案件,应当填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按照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行日期。



1980年12月1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8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贮运、防疫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为羊、牛、猪、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和其他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血液、乳汁、脏器、骨、角、蹄、皮张、毛绒、翎羽、精液、胚胎、种蛋及其他饲养的动物产品。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牛瘟、牛肺疫、鸡瘟(A型流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衣原体病、狂犬病、结核病、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喘气病)、猪丹毒、马传染性贫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羔羊痢疾、羊痘、羊链球菌病、羊梭菌病、传染性口膜炎、鼻疽、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肉毒梭菌病、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雏鸡白痢。
三类: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反刍动物绦虫病、棘球蚴病、疥癣、虱、蚤、蜱、蝇蛆病、球虫病、牛羊线虫病、吸虫病。
第五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研究、检查。
自治州、县畜(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站、检疫站(以下称防疫检疫机构),分别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制定防疫检疫规划和计划;办理畜禽卫生验证签证;调查、检测畜禽疫情,诊断疑难病症,扑灭疫情;组织指导畜禽卫生科普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严格执行防疫计划,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畜禽卫生工作;实施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驱虫药浴、治疗和畜禽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兽医防疫员的工作;按规定监测和报告疫情。
兽医防疫员负责本村、社畜禽防疫和治疗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站应积极培训民间兽医,加强管理;个体兽医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畜(农)牧部门的考核批准,方可持证行医。
第七条 自治州、县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畜禽卫生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畜禽防疫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鉴定仲裁畜禽卫生技术争议;
(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
(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
(五)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卫生状况;
(六)负责有关畜禽防疫工程设施的审批的验收。
第八条 畜禽疫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度、毗邻地区联防制度和计划免疫制度。
第九条 饲养、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防疫检疫机构的计划,完成畜禽预防注射、驱虫药浴和检疫检验工作,定期向所在地畜(农)牧部门报告疫情,并接受所在地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检查。
第十条 种畜禽场及其他养畜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必须定期检疫,及时淘汰处理有传染病的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当地防疫检疫机构检疫并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规定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经营的畜禽及其产品,由防疫检疫机构实施防疫检疫的,须缴纳防疫费、检疫(检验)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防疫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其中防疫费的20%上交县兽医站,用于发展兽医事业和集中扑灭传染病、诊断疑难病;80%留乡(镇)畜牧兽医站,用于技术培训,添置防疫器械,运输、保存疫苗和兽医防疫员报酬等。检疫费由实施检疫的机构直接收取。
第十二条 凡进入市场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由防疫检疫机构到点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畜禽胴体须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贮藏、运输和出售。检出的有病畜禽及其脏器按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费用和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各种屠宰场(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由畜(农)牧部门的防疫检疫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并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检验证明。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出售和调运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有产地检疫证、运输检疫证、车辆消毒证。凡无证、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合格补证后方可交易和放行。
畜禽交易市场应按畜禽种类分设场地,经常定时清扫、消毒,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装载、饲养用具和车辆,货主必须在装卸货物前后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畜禽疫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防疫检疫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迟报疫情。
自治州、县畜(农)牧行政部门和防疫检疫机构,应认真执行疫情月报制度,发现或接到重大疫情报告后,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发现一类畜禽传染病或在当地为新发现且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时,当地畜(农)牧部门须立即查清疫源,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预防接种等措施,迅速扑灭
疫情,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
疫区范围涉及本州两个以上县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疑似一类畜禽传染病,县畜(农)牧部门应当采取紧急强制预防扑灭措施,做好防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七条 发现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由县畜(农)牧部门及时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防制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类畜禽传染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防疫要求,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十八条 凡发生人畜共患或疑似人畜共患疫病时,应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防疫检疫机构和卫生部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畜(农)牧和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 疫点、疫区内经过扑灭工作,并对所发疫病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再未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由县以上畜(农)牧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畜禽防疫检疫药品、疫苗、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由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统一管理、供应。禁止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经销兽医生物药品。
防制和扑灭重大畜禽疫病的经费,由自治州、县地方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在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卫生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伤亡或感染职业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脱产人员参照公职人员因公伤亡处理办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饲养、经营畜禽不按规定驱虫、药浴、注射疫苗和逃避,拒绝预防注射、检疫的,除强制执行外,并按每头只处以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检疫,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按其经营价值的20%-50%处以罚款。
(三)引进种畜禽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每头只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四)拖延、隐瞒、谎报、拒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五)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追回染疫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价值处以1-2倍的罚款。
(六)违反疫区封锁令规定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七)对病死、疫病畜禽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乱抛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其病死、疫病畜禽及其产品价值10%-20%的罚款。
(八)对承运无检疫证明或不凭规定的检疫(验)证明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罚款50000元以上,没收价值10000元以上的畜禽及其产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畜禽防疫法规规定,其违法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畜禽卫生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赔偿损失。引起疫病暴发或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防疫、检疫、检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后不报、迟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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