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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55:59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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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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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41-95
该标准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6〕24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 2.978 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全市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调增0.07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统一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同级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无锡市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的自来水水资源费由无锡市水利局征收。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市将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根据各市(县)、区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详见附表)。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市及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市及市(县)、区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待省财政厅、水利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附件:

  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单位:万元

  额度市、区别 现状用水量(亿立方米) 每年上缴基金额度 8年累计上缴基金额度

  无锡市城区 2.24 1570 12560

  江阴市 1.40 980 7840

  宜兴市 0.83 580 4640

  惠山区 0.41 290 2320

  锡山区 0.28 200 1600

  滨湖区 0.16 110 880

  合计 5.32 3730 2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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