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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和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1:56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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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和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和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3]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今年3月11日,建设部印发了《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提出了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工作,为抓好贯彻落实,做好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尽快制定并抓紧落实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

  国务院明确要求要继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对已经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因此,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丝毫不能松懈。各地要对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要将工作重点由集中治理整顿逐步转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上来,务求在治本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则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在治本方面,今年要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各地应积极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省、自治区可以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在有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进行试点。建设部将选择5-6个城市作为试点联系单位,并在今年下半年组织专题调研,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广。各地应积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重点是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强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通过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推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各地要在继续培育专业承包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推动建筑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建筑市场治本的重要工作,各地应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工作。今年要取得明显进展,为今后几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上公布。各地要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重点整治要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成效。

  各地在年底前要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向建设部汇报,建设部拟在第三季度对照各地上报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组织抽查,并适时组织召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各地要认真抓好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脱钩工作

  脱钩工作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完成后,其结果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定。8月份,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有形建筑市场脱钩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部要在全国通报批评。脱钩中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有形建筑市场的负责人、财会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为有形建筑市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单独的帐号,不得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有经济关系。在脱钩过程中,有关资产处置问题,由各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办21号文要求,主动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服务成本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鉴于目前有些地区或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力量较为薄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的监管工作委托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如招标公告的发布(包括发布时间、内容、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专家的抽取与通知、开标和评标的程序等。有形建筑市场要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跟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

  1、完善对场内交易活动服务的程序。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快捷方便地开展交易活动,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从入场交易登记、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到公示中标结果等一套完整的服务程序,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2、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3、协助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要对评标专家的出勤、评标质量等方面情况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办法,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供参考。

  4、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公众网建设。运用计算机网络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技术和人才、工程分包等方面的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包括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的相关数据库,并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开展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质量安全的信息等在全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三、做好200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鉴于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束不久,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试行网上年检,并突出重点。

  网上年检首先要完善企业数据库。部分特级、一级企业在就位中通过网上申报后补充的书面资料,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二级以下增项资质的资料,均应进入数据库。各地审批的二、三级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对数据库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一)年检的程序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材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87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企业上报的网上资料进行网上年检。未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不予年检。

  特级资质企业的年检,由建设部负责,作出年检结论。

  一级资质企业的年检,按申报资质的渠道分三类进行:属地管理企业,由建筑业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具体工作,作出年检结论;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由相应部门负责年检具体工作,作出年检结论;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负责年检具体工作,作出年检结论。以上三类年检数据和年检结论报建设部备案。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企业的年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数据和年检结论报建设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近一年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相应企业年检记录栏内,作为资质年检部门对企业作出资质年检结论的依据。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企业申报内容。主要包括:2002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第一部分),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及其他情况。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格式进行填写和上传。年检重点核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三)年检结论的核定和年检结论盖章

  对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未发生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属地管理企业和部门直属企业,分别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核盖年检结论章;中央管理的企业、特级企业由建设部组织有关协会核盖年检结论章。

  (四)年检时间安排

  8月15日前各企业完成网上年检申报,8月30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将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企业年检记录栏内,9月30日前资质年检部门作出年检结论。

  (五)结合资质年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资质进行复查,重点是二、三级建筑业企业,复查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企业总量的10%,其中对有举报的企业必须复查。对达不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建设部拟在今年四季度组织人员,对部分省市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检一批二级企业。

  四、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

  (一)鉴于当前建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的状况,今年企业资质升级工作原则上不进行。下列情况可酌情受理:(1)改制、重组企业涉及到资质变动的;(2)极少数需要变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3)成立劳务企业需要申办资质的。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升级年限要求。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企业就位前的年检结论可以连续计算。

  2、原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特种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分项专业承包资质,改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批。

  3、就位时未列入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名单的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4、企业申请资质必须同时进行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书面资料尽可能简化)。未进行网上申请或网上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

  5、申报渠道和程序及其他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关于业绩、工程结算收入的核定,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等的问题,要遵循《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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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国 家 统 计 局

国经贸产业[2002]642号


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结合国家经贸委委管协会的工作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被授权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的统计职能

  (一)在本行业内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召开有关会议。

  (二)整理、分析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三)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查处被统计调查单位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建议。

  二、有关规定

  (一)被授权协会行使行业统计职能仅限于完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的统计工作,不得用于商业性统计调查。

  (二)被授权协会制定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报表,必须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给予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三)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行业统计范围及统计数据应包括汽车工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制定汽车工业统计调查制度,作为机械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监督各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三条 乡统筹和村提留资金属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借支。
第四条 村提留实行村筹村管,也可以实行村筹乡管村用。乡统筹实行乡筹乡管,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乡统筹费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坚持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乡、村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凭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算方案,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总额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 在年度预算中,乡统筹费不得挤占村提留款;村提留款必须保证公积金的提取
比例。不得多提、重复提取或变相重复提取。按规定程序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乡(镇)提留统筹预算方案,必须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并按规定报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方案和分解办法,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村、组财会人员,一次计算分解到村组和农户,并按村组编制到户明细表。同时将预算方案及到户明细表张榜公布,并填发《农民负担通知书》,于每年5月15日前下达到农户。 任何单?
缓透鋈耍坏迷谠に惴桨阜纸夤讨屑酉罨虼畛凳辗选?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村、组组织收取。乡统筹费和实行村筹乡管的村提留款项,财会人员应逐日盘点,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交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给农户开具由县级农经管
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不出具单据收费的,农民有权拒交。
第九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根据实收金额和提取项目在预算中所占份额,将资金按比例划转到村有关帐户和乡统筹费科目,并做到及时入帐,限额开支。不得收入不入帐、坐支或超支。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开支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农民承担费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乡统筹费的开支,不得以拨代支或以领代报。用款单位必须凭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单据,经单位负责
人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报帐。村会计应在每月初携带上月村提留款的开支单据,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办公记帐。 对超出定项限额的开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审批手续的开支,财会人员不予报销,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村提留款由村民委员会按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开支。重大开支项目及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和奖金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提留款实行村筹乡管的,由村民委
员会主任签字,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开支。 乡统筹费由用款单位按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查签署意见,报乡(镇)长审批后开支。 对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出纳管理的现金应按照规定及时清点,存入银行。不准以白条顶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加强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
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核对帐目。 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不得用提留统筹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应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工作。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财会人员,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分级建帐,分项核算,加强管理。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按项目建立总帐,按村或统筹费使用单位建立明细帐,并设立现金、存款日记帐。村除
建总帐、明细帐和现金、存款日记帐外,还应建立分户明细帐或结算到户登记簿。 核算应做到科目使用正确,记帐凭证规范,开支手续完备,帐目往来清楚,帐款、帐证、帐实、帐表和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村应建立有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监督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上交,由村财会人员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将上一年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结存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
告,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提高使用效益。审计监督工作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县、乡农经
管理部门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年终应进行年度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决算,并编制年末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平衡表。同时,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当年结余各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减下年提取金额。
第十七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应在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后,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情况表,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应负责做好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财会档案管理工作。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应分年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损坏、散失或私自外借。
财会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农民承担费用方面法规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财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其中有本条第(二)、(三)、(四)、(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可并处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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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配备或随意撤换乡、村财会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单据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开支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四)利用提留统筹资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帐目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民主理财的;
(七)不按规定公布村提留、乡统筹费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的;
(八)不接受对村提留、乡统筹费进行审计的;
(九)财会人员变动时,不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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