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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2:16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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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药品广告宣传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个别地区还存在审批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造成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出现欺骗性广告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病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
彻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请各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打假”工作部署,在近期对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检查,并于12月底以前将检查整顿情况分别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广告内容,对一年来所审批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二、对未按审批内容制作发布的药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各种宣传媒介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对被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的企业、品种等,应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三、自1993年12月1日起,将药品批准文号列入药品广告审批、制作、发布的内容,与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同时发布。对未同时刊播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各种宣传媒介要严格规范广告刊播内容,对制作、刊播与药品无关的形容词语和离题的画面,如所谓“国家级新药”、“无效退款”、“保险公司质量保险”等不确切内容的广告,自1993年12月1日起,一律禁止发布,违者依法进行
处罚。
五、凡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商标)的,必须同时加注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目前发布的广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在1993年12月1日前改正。



199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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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河北、山西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1999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
壮年文盲县(市、区)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188个县(市、区,含28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现作为第六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予以公布,以资鼓励。
希望这些县(市、区及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国国民素质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188个)
河北省 23个
赞皇县、滦平县、临西县、南和县、平乡县、新河县、任县、魏县、广平县、邱县、肃宁县、献县、阜城县、饶阳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馆陶县、顺平县、唐县、武强县、涿鹿县、万全县、崇礼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山西省 11个
岚县、交口县、榆社县、左权县、保德县、岢岚县、平鲁县、娄烦县、沁县、沁源县、平顺县
内蒙古自治区 14个
鄂温克族自治旗、奈曼旗、巴林左旗、林西县、西乌珠穆沁旗、商都县、清水河县、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鄂克托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五原县、磴口县
安徽省 1个
临泉县
江西省 5个
永丰县、永新县、遂川县、赣县、龙南县
山东省 6个
嘉祥县、鱼台县、梁山县、东明县、定陶县、菏泽市
河南省 13个
尉氏县、民权县、宁陵县、叶县、郏县、洛宁县、鹿邑县、淮阳县、商水县、沈丘县、延津县、上蔡县、泌阳县
湖南省 2个
新化县、溆浦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6个
鹿寨县、桂林市雁山区、平乐县、苍梧县、钟山县、防城港市港口区
海南省 4个
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
重庆市 3个
潼南县、万州区龙宝管理委员会、万州区五桥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 23个
北川县、旺苍县、苍溪县、仪陇县、营山县、盐边县、大英县、蓬溪县、资中县、高县、珙县、渠县、达县、宣汉县、宝兴县、天全县、汉源县、汶川县、叙永县、通江县、南江县、安岳县、泸定县
贵州省 4个
开阳县、仁怀市、思南县、万山特区
云南省 21个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宣威市、师宗县、富源县、南华县、大姚县、双柏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弥勒县、泸西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祥云县、洱源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宾川县、腾冲县、昌宁县、施甸县、永胜县、临沧县
西藏自治区 1个
拉萨市城关区
陕西省 4个
府谷县、延安市宝塔区、泾阳县、留坝县
甘肃省 9个
平凉市、榆中县、庆阳县、镇原县、陇西县、临洮县、两当县、文县、武山县
青海省 2个
互助土族自治县、平安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2个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泽普县、喀什市、叶城县、温宿县、柯坪县、阿图什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福海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4个
41团、45团、46团、73团、75团、81团、82团、85团、86团、91团、奇台农场、军户农场、124团、126团、131团、142团、164团、166团、181团、183团、184团、190团、头屯河农场、五一农场



2000年3月14日

阳江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境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投资项目用地优惠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1、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测量费。
2、土地出让价,新规划工业区的,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国土厅所制定的阳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价,即1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价款可分期交付;首期付50%,余下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按规定价格给予八折优惠。
3、政府根据企业缴税情况给予企业“用地补助金”,企业投产两年后,按企业两年缴税总额本级部分的50%计拨。“用地补助金”由政府直接拨给国土部门用来抵顶企业未交的用地地价款,抵顶后多余部分仍归政府,不足部分由企业补交;对已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用地补助金”则直接拨付给用地企业。
4、对于投资规模特大型、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和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其用地价格,经过协商,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5、租赁政府所属工业用地,租期不少于五年的,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8元收取,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地办企业,可按基准地价优先安排并给予八拆优惠。
6、租用国有空置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5~8元收取。经营期满五年的,五年后返还头两年租金。
7、出让的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今后如需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用地,按有关法律办理手续。
8、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仍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9、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土地放线费按5折优惠,免收政府控制用地的场地占用费,免收工程资料档案押金。减半收取城市增容费,即按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收取。厂房工程免招标。

三、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第四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还实行如下优惠规定:
1、免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可享受两年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和25%新增增值税。
3、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三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三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4、新办的一般性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二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二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5、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牧、渔项目,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按山区县有关优惠政策,在阳春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上年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头二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

四、行政管理收费优惠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收费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副食品发展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的报建费、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绿化费和消防基金均按当地最低标准的50%征收,免收工程档案押金、邮电线路费、环保技术审核费,减半收取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建成的房屋从落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劳工应办理合法手续。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按工资总额1%,第二年按工资总额1.5%,第三年按工资总额2%缴交临时工调配费。从第四年起按现行规定缴交调配费。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水、电、通讯设施方面可享受如下优惠:
1、对新办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自来水建设集资费和建设开发费按50%收取。工业用水不限量,增容费减半收取。用电增容费报装时可首期交50%,其余部分两年内交清。电话初装费按当地标准减收30%,免收企业内部线路设计费。
2、企业用电的电力设备安装工程,企业可以自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工程造价由供电部门与企业协商或报物价部门核批。
第九条 实行项目开办优惠。对新办企业立项,技改项目立项、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免收项目咨询费、评审费;工商注册只收办证工本费;资产评估费按规定比率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外商申报投资项目,资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接到申报后,一般项目,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属重大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须报省审批的,审批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资料齐备的,段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并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登记手续,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备的,银信部门即报即办。
第十三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进出口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即报即办,最迟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及“一个窗口”收费,设立外商投诉电话,受理外资企业的投诉。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企业按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费。对没有待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而收费的,企业可以拒交并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查处。

六、其 他
第十六条 高新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调入有中、高级职称和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外商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其1名亲属转为企业所在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安排子女就近入学。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对为发展阳江经济作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受予“阳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依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凡对外商有意刁难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外商在我市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本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在我市办企业,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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