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5:50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局令第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附件: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2.《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3.《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4.《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
│制品名称:                                         │
├──────────────────────────────────────────────┤
│商品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送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品量:                        │检验项目:            │
├────────────────────────────┼─────────────────┤
│规格:                         │剂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申请日期:          │
├──────────────────────────────┼───────────────┤
│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
├──────────────────────────────┴───────────────┤
│生产单位地址、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备注:                                           │
└──────────────────────────────────────────────┘
注:有选择的项请在“[  ]”内划“√”
(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


附件2:

               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检品编号:
┌──────────────────────────────────────────────┐
│制品名称:                                         │
├──────────────────────────────────────────────┤
│商 品 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收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 品 量:                       │检验项目:            │
├────────────────────────────┼─────────────────┤
│规  格:                       │剂  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登记日期:          │
├─────────────┬────────────────┼───────────────┤
│送检人:         │经手人:            │主管科室接收人:       │
├─────────────┴────────────────┴───────────────┤
│申报单位地址:                                       │
├──────────────────────────────────────────────┤
│备注:                                           │
│                                              │
└──────────────────────────────────────────────┘
预留量:


附科3:

             生 物 制 品 批 签 发 合 格 证
          Certificate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证 书 编 号:
                          Certificate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has been approved for release.
  本证明系基于对企业申报的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的审查(和实验
  室检定)而签发。
  This certificate is based on examination of summary manufacturing protocol(and
  Laboratory test(s)).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附件4:

             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Notice of Not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编 号: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不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不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concerned provisions
  for the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is not approved for release .
  不合格项目为 ▁▁▁▁▁▁▁▁▁▁▁▁▁▁▁▁▁▁▁▁▁▁▁▁▁▁▁▁▁▁
  
  The item(s) of out of specification is (are ) ▁▁▁▁▁▁▁▁▁▁▁▁▁▁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传[1999]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根据国务院要求和赴农村实地调查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各分支行也要组织到农村和农户实地调查,认真落实农业信贷政策。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有关金融机构,并迅速转发农村信用社。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和广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增加农业贷款,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许多地区农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
融服务,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现就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贷服务对象实行基本分工、适当交叉。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办成由农民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对农户从事粮棉生产和多种经营、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户和乡(镇、村)办企业等提供信贷服务。农业银行主要对国有和
集体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跨县乡的土地开发、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等提供信贷服务,办理扶贫专项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村)办企业和供销社贷款可适当交叉。当地人民银行要做好业务基本分工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农户的合理需要扩大贷款范围。农村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调查农户和农村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认真了解对贷款的合理需求和还本付息能力,主动安排好借款计划,及时、方便地提供信贷服务。在安排好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贷款基础上,积极支持农
业生产服务组织,有步骤地提供建房等消费性贷款。
三、优先发放对农户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与乡村干部密切配合,逐户了解农民对粮棉生产贷款的需要,并主动、及时发放贷款。农业机械服务专业户、农民运输专业户购买农业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对自筹资金达到60%左右,办理财产保险和以农业机械和运输
工具作抵押,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40%左右的贷款。贷款期限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决定,最长可定为3年。进一步办好小额扶贫贷款。
四、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做好对农户的服务。农业银行对许可经营良种的种子公司的贷款要及时安排,同时要加强种子贷款的管理。积极支持有权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公司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确保农业生产特别是当前抗旱和春耕备耕的需要。支持供销社为农户开拓农产品
和手工业品市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科技服务站等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还款有保障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
五、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发展粮棉等商品生产基地。农村金融机构要适当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组建海滩、荒山、草原开发公司,使其路、水、树配套,将使用权分块拍卖、租赁、承包给农民。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有国有乡(镇、村)办企业按市场需求搞好农产品加工。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带动能力大的乡(镇、村)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把有些国有县办食品工业企业,逐步改造为由农民种养专
业户入股和管理,按入股和交售农产品数量、质量分配利润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七、扩大农村市场,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城市商业企业到农村销售工业品。对确能还本付息的供销社及承包经营人,要支持扩大工业品销售。对收入较多而又稳定的农户,可适当发放住房贷款。对农户子女上学,可以试办助学贷款。
八、逐步增加农业贷款,提高农业贷款的比重。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按贷款条件及时满足农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贷款的合理需要。农业银行分支行资金不足,由农业银行及时调剂,仍然不足的,由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和
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剩余资金都可以用于发放贷款。资金不足,由县联社相互调剂,仍不足的,可由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支持。
九、努力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又要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完善贷款审批责任制,依法收回到期贷款,降抵不良贷款比例。降低对农户和企业的贷款风险,要立足于对农户和企业还贷能力和资信的实地了解。对农户粮棉生产费
用贷款,一般不用担保和抵押方式,可在农户自愿签署粮棉销售扣还贷款委托书后及时发放。对其他数额较大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也可采取其他各种方便有效方式提供保证。县、乡政府要尊重银行贷款自主权,逐步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扩大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十、做好农村信贷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组织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切实改进对农户和农村经济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深入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了解贷款的合理需要,及时
分析所在地区贷款数量和结构,落实农村信贷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服务。同时,要坚决维护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监督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1999年3月2日

黑河市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 1 号


《黑河市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1月4日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孙洪志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黑河市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培育森林资源,重点抓好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地规模推进我市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林业,依据《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规划设计与审批阶段,全面整地、熟化土壤阶段,科学造林、林粮间作阶段,抚育管护阶段和检查验收、建立技术经济和资源档案等全过程。
第三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主要实行以林为主、先农后林、林粮间作的经营模式,坚持高标准、优质量,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缩短林木生长周期,提高林地生产力,提高林地经济效益,建成速生、丰产、高效的商品材基地。
第四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的建设单位为国有林场和部分有森林资源经营权的国有苗圃、林业站。凡在本市辖区内权属明确的国有林场、苗圃施业区及 国有散生林内所进行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要把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和保护林地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严禁毁林种田。
第五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工程建设指挥机构对本辖区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林业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为加快资源开发多作贡献。

第二章 适宜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的林地标准
第六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地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一)项和(二)项其中之一款:
(一)自然概况:l、交通比较方便,立地条件较好;2、黑土层在 20厘米以上; 3、坡度不超过 15度; 4、无霜期 90天以上,有效积温1800度以上。
(二)地类:1、宜林荒地;2、采伐迹地;3、火烧迹地;4、疏林地;5、低产林。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要坚持先治荒后改造,循序渐进,规模推进的原则,实现林业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对本地资源进行综合分析和详细踏查的基础上,做出切实可行的1996—2000年和2001——2005年规划。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局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汇总后,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和《国营造林技术规程》,以经营小班为单位,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含造林设计)。
属于改造地块,设计中要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沙化。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一式四份上报县(市)区林业局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证明书,由主管人签字并加盖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申报专用章,报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对上报设计联合审核,对部分设计进行抽查,合格后由主管人签字加盖审批专用章。
市林业局将设计存档两份,县(市)区林业局和建设单位各存一份;由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全面整地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设计面积10O公顷(含100公顷)以上的地块,由市林业局进行现场审核批准。不得划大块为小块分别上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有与其位置、面积相符的作业设计书、全面整地作业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第十五条 全面整地地上部分林木应在合同中明确分配原则,并由林业部门统一销售,禁止借机以处理、变卖木材为主要盈利目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林业局要在施工期定期对本辖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进行检查、抽查,掌握其进度和设计执行情况。
各建设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配置专职人员常年巡回检查、指导、管理,并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

第五章 全画整地开发形式
第十七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要规模推进,走资源开放开发、联合开发之路,注意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速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十八条 因地制宜地采取内包和外联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开发。第一轮发包期一般应为5年,最多不得超过7年。第二轮发包期即科学造林、林粮间作阶段,一般控制在3一5年范围内。
内包:林场内以工资田、劳保田方式发包给林业内部职工和待业青年的部分,林场可给予优惠,根据情况可减免承包费。这部分面积控制在每个林业职工2—3公顷。要动员和支持职工进行生产经营性承包。
外联:将全面整地的开发任务向外公开发包,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社会团体、各类经济实体参与资源开发,实行林农、林工等多种形式的联合。
第十九条 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开发林地资源,均须签定承包合同,严格合同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资金损失,否则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林地发包和承包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面积、收费标准、交款期限、承包年限等项内容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经双方同意、单方面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林地开垦难易程度,确定是否给予承包方开荒年,对开垦当年确难播种的地块可给予1年的开荒年,开荒年免收承包费,但要从严掌握。
林地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地面积的,仍按合同规定面积和收费标准执行。
对不经允许,未办手续擅自在承包地的周围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如符合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标准,不论哪年扩种一律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收费标准补交承包费,补办手续并按规定期限收回。如不符合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标准,收回土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承包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整地土壤熟化期的承包收入一律按规定足额入帐,并分别按造林基金15%、林业发展基金30%、管理费40%、防火基金15%的比例接项分别管理。
造林基金全部用于补助造林。该项基金要专户存储于各县(市)区林业局,作专项资金管理。该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林业局另交制定。
林业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山区林业综合开发。40%由林场专户存储,40%由县(市)区林业局专户存储; 20%由市林业局专户存储。投资10万元规模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林业局批准立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林业局批准立项。”
管理费的50%林场留用;30%上缴县(市)区林业局;
2 0%上缴市林业局。管理费必须用于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防火基金交县(市)区政府专储,用于防火设施建设和扑火补助。
第二十三条 全面整地的经济业务支出,要认真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费用开支标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不准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不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准提高开支标准,要保证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财务核算办法另文下达)。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每年对全面整地面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分年度按承包人(合内部职工)建立全面整地登记簿,登记合同所规定的承包费用、年限、面积(按每年核查的实际数)等项内容。县(市)区林业局将各建设单位全面整地登记簿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不准少收或不收承包费,严禁以地谋私。
全面整地承包费要严格统一收费,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检审等制度,严禁开假收据,搞营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全面整地的净收入(或利润)的形成必须真实无误,不准人为进行调整,不准乱拉收入拼凑,不准隐匿、截留或搞假。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所属建设单位全面整地地域的地理位置、地类、气候情况及整地难易程度分别合理确定承包收费标准。并监督各建设单位严格执行。

第七章 科学造林
第二十八条 全面整地土壤熟化后应按设计规定期限,由建设单位如期营造速生丰产林,并合理实施林粮间作。
要坚持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可以把一些过去所开的坡度较大、土壤比较贫瘠、气候条件不适宜农业生产的耕地退田还林,采取以田换林的方式,顶换宜农林地。
造林的种类以用材林为主,经济林为辅。提倡营造混交林。
林粮间作可采用窄行间作。宽行间作、带状间作、块状间作等多种形式。
造林株行距应根据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参考农机具尺寸合理确定。
严禁间作攀缘作物、根快(茎)作物,阳性树种不得间作高秆作物。
在规模开发的地域要首先完成周边林的营造。
第二十九条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选用良种壮苗。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规划的营造林面积落实造林苗木的培育。以实生苗造林的,育苗所用种子要达到有关种子标准规定的要求;采用无性繁殖方法造林的,应建立良种采穗圃,培育健壮苗木。
造林主要树种应为兴安落叶松、红松、云杉、樟子松、杨树及绥李3号、浆果等经济树种。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所用苗木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的一级苗质量指标。非指定苗圃的苗木要经县(市)区林业局鉴定批准。
第三十条 营造速生丰产林可根据造林方式和造林树种的特点,实行3年以上的林粮、林药问作,实现以耕代抚,林茂粮丰。成林标准是保证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5%以上。并按年度填报林粮间作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新植林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工作要按时严格进行,首先由建设单位自检,发现不合标准的,责成承包人及时补救。县(市)区林业局每年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凡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市林业局每年抽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鼓励、支持林业科技人员进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科学试验研究,并积极推广科研成果。

第八章 建立技术经济与森林资源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为积累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经验,掌握林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指标,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将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一并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中、短期规划设计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三图”(全面整地现状图、全面整地规划图、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现状图),四书(规划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检查验收书、承包合同书:(1)全面整地承包合同书(2)土地承包合同书(3)林粮间作承包合同书)、一簿(速生丰产林全面整地登记簿)、一卡(林粮间作登记卡)、逐年土地承包费收缴记载、技术经济活动资料和按规定建立好资源档案等一整套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按时填写,准确无误,不错记、不漏记,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涂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面积要以经营小班为单位,分别承包形式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实测复核,复核后如实修档,做到每个经营单位的.面积与承包合同、图纸。登记簿完全一致。

第九章 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与林火阻隔网络建设
第三十六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要与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网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已完成的速生丰产林全面整地,凡与阻隔网络体系相一致的,在还林时应按生物防火林带标准建设;凡按阻隔网络规划尚未完成速生丰产林全面整地的地段,可按连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规定,先熟化土壤,后按期建成阻隔网络。
第三十七条 建设林火阻隔网络体系,其审批程序、承包经费管理、建立技术经济档案等均接连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林业部门应当依照《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对以地谋私,甚至造成土地流失的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不具备与其位置、面积相符的作业设计文件及审批手续而进行全面整地的行为应视为毁林开荒,应根据资源统计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确定其地类,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搞假设计或甲地设计乙地作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