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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01:22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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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
自198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为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防止盲目进口,鼓励和促进机电产品的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于电冰箱、洗衣机、照像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等七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的零件、部件中包括以下所列各个部分,因其已具有整机特征,即应视同整机。

(一)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二)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三)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四)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五)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驶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

(六)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七)汽车起重机的下车;上车。

三、进口第二项所列的七种机电产品,即使所列的零件、部件、未全部进口,但进口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应视为已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每套零件、部件到岸价格的总和/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100%

四、对于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象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装置)、气流纺纱机、录(放)象机和录音录象磁带复制设备等十二种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与第三项的公式相同。

五、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参照第三项规定执行。

六、凡进口零件、部件已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订有成套散件税率的产品按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

七、下列七种机电产品,进口所列部件之一者,虽构不成整机特征,应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许可证放行:

(一)电冰箱的压缩机;

(二)照相机的机身(包括机壳、快门、取景器三项);

(三)摩托车的发动机、车架;

(四)汽车的发动机、驱动桥、驾驶室(或车身);

(五)空调器的压缩机;

(六)汽车起重机的下车(包括底盘);

(七)16位以下微型机的CPU板;

八、为便于审批单位和口岸海关执行本规定,进口单位在进口上述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时,需向海关申报同型号产品的整机进口价格,对于未申报整机到岸价格的,审批单位和海关都可对照同类商品的进口到岸价格自行核定。

九、对于伪报价格或伪报、瞒报规格、品种、借以逃避国家审批或偷漏关税的,应由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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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若干意见》(云府办[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等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之一:
(一)符合云浮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云浮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云浮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八)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联盟标准;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形式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
3、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3、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
4、其他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5、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承担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二)联合高校,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一)各类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各类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六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质监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市直及云城区申报项目材料直接由市质监局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验收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申请单位是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费用全额退还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债权转股权工作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债权转股权工作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债权转股权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总理令)、《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0号)和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债权转股权工作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债转股企业需要资产评估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实际控股单位)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向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初审,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中央债转股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实际控股单位)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
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审核。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立项与合规性审核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有不符合评估规范的,应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和修改,但不得任意调高或压低资产评估结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或实际控股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利益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三、承办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2.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10名以上;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债转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四、不良贷款采取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和证券化等方式处置,凡涉及产权变动的,其资产评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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