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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0:58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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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0年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持续进行水土保持建设,重视水土流失治理的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建设了一批科研试验和示范推广园区,开展了许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工作,打造精品,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科技意识,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现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科技支撑、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条件
  (一)示范园区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区域内水土流失的主要类型、程度、危害及生态环境、地质地理等基本特征。
  (二)示范园区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不小于50公顷,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布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
  (三)示范园区应有较好的水土保持基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群众对水土保持有积极性。
  (四)示范园区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位于主要城镇(如大中城市和县城)和交通干线附近,有利于发挥示范园区的社会宣传和示范推广作用。

  二、组织实施
  (五)示范园区采取分级建设、分级管理体制。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区)都可因地制宜建设示范园区。
  (六)示范园区应根据当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制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规划要山水田林路草统一规划,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配置,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突出新的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探索科学防治水土流失、美化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和优化模式。
  (七)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充分论证,广泛吸收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八)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纳入地方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列入地方政府工作议程,成为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和示范的重点工程。
  (九)示范园区建设实施多渠道投入机制,以省、地(市)和县(市)投入为主。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可以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加大中央扶持力度。

  三、验收标准
  (十)示范园区要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80%以上,植被覆盖度达到80%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80%以上,坡耕地全部得到整治,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十一)示范园区要采用科技新成果,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施工方法和优良植物品种,如计算机规划设计、遥感监测、雨水集流、植被自然修复、保土耕作以及面源污染控制等高新技术,成为技术示范的基地。
  (十二)示范园区要满足水土保持科学试验或研究的要求,开展土壤侵蚀监测、水土流失规律、水沙变化、水土保持效益评价等相关试验研究,成为水土保持科学试验和研究的基地。
  (十三)示范园区要加强先进实用技术和经济开发技术的引用和推广,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科学实验研究设施的做法、功能都要有简明易懂的介绍标志,满足群众观摩、学习的要求,成为技术培训和推广的基地。
  (十四)示范园区要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增强和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氛围,成为水土保持科技和生态安全的宣传基地,面向社会和公众的科普教育基地。
  (十五)示范园区要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入机制和建设机制,成为机制创新和改革发展的示范典型。
  (十六)示范园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围绕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生活质量提高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的要求,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型。
  (十七)示范园区要有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权,落实运行管护机构和管护责任,建立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具有较好的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

  四、命名管理
  (十八)示范园区的验收和命名。符合验收标准的示范园区,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进行初验,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组织验收和评审,合格者由水利部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十九)示范园区验收命名后,设立必要的宣传与指示碑牌,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继续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示范能力,以持久地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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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28号


市级党群部门及归口单位:
  现将《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绵阳市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委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市纪委(含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含市委党建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办、市委老干局、市委党研室、市文明办、绵阳日报、绵阳晚报、市委台办、市委党校。
  2、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侨联、市残联由市政府目标办考核)。
  4、民革绵阳市委、民盟绵阳市委、民进绵阳市委、民建绵阳市委、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
  二、目标管理体系
  1、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市委秘书长负责制,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秘书长督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并负责目标管理重要事项的协调落实。
 2、市委督查室为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3、市级党群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目标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的问题。
  三、目标制定(基本分100 分)
  (一)制定的依据。
  市委当年工作要点,市委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主要业务工作。
  (二)制定的原则。
   1、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即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市委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2、本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方便考核的原则,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提出质性的标准和要求。
  (三)目标分类。
  目标设置分部门目标、共同目标二部分。
   1、部门目标(80)分。
  部门目标主要指部门重点围绕市委总体工作思路,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工作特点确定。
   部门目标设置要简洁明了,突出重点。目标项目控制在7 项以内。
  2、共同目标(20分)。
  共同目标主要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政务工作(包括目标管理、督查督办、信息调研、文稿起草、办文办会等)。
  (四)目标制定程序。
   1、部门目标:由各部门按照目标制定的依据、原则和分类要求,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当年细化目标及分值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各民主党派目标送市委统战部审核后再送市委督查室),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
   2、共同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方案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与部门目标统一下达。
  (五)目标调整。
  为确保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 月30 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调整。
  四、目标监控及考评程序
  1、目标监控的主要形式。
  (1)不定期督查市委督查室。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2)半年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当年7 月底前报市委督查室。
  (3)年终考评。
  2、考评程序。
  (1)目标责任单位应在次年初对上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 月15 日前将自评书面报告报市委督查室。各民主党派的自查情况报市委统战部,并抄报市委督查室。
  (2)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各民主党派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初评工作,并于1 月15 日前将初评情况汇总后报市委督查室。
  (3)由市委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于1-2月进行全面考评。
  (4)市委督查室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
   五、计分方式
  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业务目标得分+共同目标得分+奖励加分-扣分。
  (一)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
   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不加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二)加分和扣分。
   1、获奖加分。
   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0.5 分。
   2、扣分。
  (1)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0.5分。
  (2)凡受到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3)凡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提案人不满意的一件扣0.5分。
  (4)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分别由市纪委、市综治办、市计生委考评,不加分,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级。督查督办、信息、公文处理、文稿起草等政务工作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委办秘书处、信息处、综合处负责考评,实行过失考核,无过失得基本分,有过失按比例扣分。
  (5)其它需要扣分的情况,由考评小组确定。
  六、奖惩
   1、奖励原则。
  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重要依据通报全市。
  2、奖励办法。
   单位人均年度目标奖金额=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目标奖系数。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5期公报)


1998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蔡方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建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俊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仓友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祝有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任命高如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免去瞿文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武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王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吕新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韦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其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成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沙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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