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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2:11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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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5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阳泉市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奖励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管理,及时、足额征收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充分调动征收人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2003年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年初人代会批复征收的任务为1800万元。财政的奋斗目标为1860万元。圆满完成当年下达征收任务1800万元,按5.5%提取业务费。超额完成征收任务,征收任务至奋斗目标的部分,按15%计提取业务费。超额完成奋斗目标1860万元,超额部分再按20%提取业务费。

如果没有完成当年征收任务1800万元的,不提取业务费。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业务费主要用于征收单位业务开支和职工福利以及个人奖励。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业务费实行一年一次拨付,年终考核的办法,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地方税务局。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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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11-19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 规定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各总部、高法院、高检院。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ぷ鳎荨吨谢嗣窆埠凸贰ⅰ渡挛魇∷试垂芾硖趵返挠泄毓娑笆∥⑹≌豆赜诮徊郊忧克ㄉ璧木龆ā罚ㄉ路ⅰ?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
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
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
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均要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量水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计量数征收。无量水设施的,按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2、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后,由省审批的中央、省属企业沿渭河干流傍河提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在省辖市城区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
理机构征收;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
各执行单位均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3、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按收费单位的缴费通知,在1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未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可向水资源管理单位直接办理交款手续。水资源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采取托收无承付的方式办理。对逾期不缴者,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
月不交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及滞纳金。
4、水资源费实行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分成比例如下:
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含大中型水力发电站交纳的水资源费),留县(市、区)本级60%,上交省、地(市)各20%;
省辖市和地区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留市(地)本级80%,上交省20%;
大中型水力发电站交纳的水资源费,留县本级30%,上交地(市)20%,上交省50%。
5、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开设的“农业发展基金专户”储存,按照本办法第五项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6、为便于水资源费的解交,在有水资源费征解业务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资源费”专户,凡按月征收的水资源费,一律先缴入“水资源费”专户。该户除了办理上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水资源费外,一律不得办理其他支出。
县级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季末15日内分别上交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归本级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季末15日内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省辖市和地区直接收的水资源费的上交和转交时限同以上规定。
五、使用管理
1、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供求计划、水源监测等工作;
(2)开展节水、补源回灌、跨地区调水以及其他水资源保护措施;
(3)水资源管理业务费及业务人员培训费;
(4)综合节水措施、水资源基础设施、水源工程建设的补助和交费单位节水措施贷款的贴息补助;
(5)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新技术的推广、宣传。
2、各级留成的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县级单项业务支出超过3万元、地(市)单项业务支出超过5万元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凡需上级补助的水资源费,先由基层部门逐级上报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资源费。各级物价、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和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 取水用途 │ 征 费 标 准 │ ┃
┃ ├────────┬─────────┬────────┬────────┤ 备 注 ┃
┃ 及水源类型 │ 关中地区 │ 榆林地区北六县 │ 陕北其他地区 │ 陕南地区 │ ┃
┠──┬───┼────────┼─────────┼────────┼────────┼──────────┨
┃生产│地下水│3~8分/立方米│5~10分/立方米│3~6分/立方米│2~5分/立方米│1.榆林地区北六县 ┃
┃经营├───┼────────┼─────────┼────────┼────────┤指榆林、神木、府谷、┃
┃用水│地表水│2~5分/立方米│4~8分/立方米 │2~5分/立方米│1~4分/立方米│横山、靖边、定边六县┃
┠──┼───┼────────┴─────────┴────────┴────────┤(市); ┃
┃水力│大中型│ 以发电量计,每千瓦小时0.3~0.5分 │2.大中型水力发电 ┃
┃发电├───┼────────────────────────────────────┤站指总装机2.5万 ┃
┃用水│小 型│ 以发电量计,每千瓦小时0.1~0.3分 │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
┠──┴───┼────────────────────────────────────┤小型指总装机为50 ┃
┃取用地热水、│ │0千瓦~2.5万千 ┃
┃ 矿 泉 水 │ 9~20分/立方米 │瓦的水电站;水电站 ┃
┠──────┼────────────────────────────────────┤结合灌溉发电的,减 ┃
┃医院、大专院│ │半征收; ┃
┃ │按生产经营用水征收标准的50%征收 │3.取用渭北380 ┃
┃校及其他取水│ │岩溶水,每立方米 ┃
┃ │ │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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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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