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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5:48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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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29号令)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条件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各类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发改委协调市建管、水利、交通、财政、国土、卫生等部门,在各行业已有评标专家库基础上组建。
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兼顾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采购、国土资源招标、产权交易等招标需要,按专业设置分库。各分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建筑类、药品类、机械电气设备类、经济类进库专家不少于150人。本市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要求的,可从周边地区公开征集。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库原则是“公开征集、行业审查、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管理,通过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具体运作。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必须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29号令)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少数行业专家人数较少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评标专家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报名时须提供个人学历、专业简历、专业资格证书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分别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和年检复审制度,对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从专家库名单中消除。
第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管理员操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并负责将抽取结果通知到被抽取的专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正式评标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专家抽取结果。对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案并承担保密责任。
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必须将手机等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交监督人员保管,评标过程中严禁评标专家使用任何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与外界联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发现评标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选定为某项目评标专家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评标专家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评标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私下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业务单位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在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六)年检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在《中国黄石•招标与采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或担任评标监督员中,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或向外泄露抽取的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等,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的管理使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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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第五套人民币50元、10元纸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第五套人民币50元、10元纸币的公告


根据1999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8号国务院令,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发行第三批第五套人民币,其券别为50元、10元纸币。现公告如下:
一、 第五套人民币50元纸币主要特征
主色调为绿色,票幅长150毫米、宽70毫米。正面主景为毛泽东头像,左侧为“中国人民银行”行名、阿拉伯数字“50”、面额“伍拾圆”和花卉图案,左上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右下角为盲文面额标记,票面正面印有横竖双号码。背面主景为“布达拉宫”图案,右上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和面额。
二、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主要特征
主色调为蓝黑色,票幅长140毫米、宽70毫米。正面主景为毛泽东头像,左侧为“中国人民银行”行名、阿拉伯数字“10”、面额“拾圆”和花卉图案,左上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左下角印有双色横号码,右下方为盲文面额标记。背面主景为“长江三峡”图案,右上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和面额。

行长 戴相龙
二ОО一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国有企业资产存量优化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水平,现对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规划,对所属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有关情况和预计配股方案应当进行充分分析,指导和督促国有股股东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配股方面的规定,于每年年初确定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的规
划,规划包括达到条件的配股公司数量、名称、效益情况、预计配股方案、国有股股东认购应配股份数量和方式等。该规划应于所属本年度首家拟配股的上市公司申报配股材料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切实保障国有股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成长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和优质资产进行规划,逐步打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和帮助国有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认购上市公司配股,包括利用实体资产(生产线、厂房、土地使用权
等)或整体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及其拥有的某一企业的股权认购配股,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带动所在地经济。
国有股股东以资产认购配股时,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分析,要将有发展前景、能尽快创造效益、高质量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
国有股股东以实体资产认购配股时,应尽可能地用整体资产如整条生产线、整台设备等认购。
用实体资产认购配股时,应依法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评估。
三、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原则上应认购应配股份的50%以上,但一个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在60%以上或上市公司首次配股或国有股应配股份超过10000万股及有其它特殊情况时可适当降低认购应配股份比例。
四、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在认购上市公司配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国有股股东以非现金方式认购配股及未全额认购应配股份的,一律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五、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履行有关审批事项。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复审意见,国有股股东方可在股东大会上就配股问题进行表决。今后,凡擅自在股东大会上就配股有关事宜进行表决,从而损害国有股权益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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