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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7:34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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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7〕2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北海市渔港安全紧急状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紧急状态下渔港渔船的安全管理,确保能采取措施及时、迅速、顺利地缓解直至消除紧急状态,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国家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状态是渔港突然发生重大火灾,或者船舶为躲避台风等灾害性恶劣气候而紧急进出港时,所出现的船舶在港内密集拥挤,秩序混乱,造成港池和航道严重堵塞,若不及时疏通,港内船舶不能迅速疏散或者港外船舶无法进港避险,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港内一旦出现紧急状态,由渔港所在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安监部门配合,组织公安、渔监、海事、港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除,以维护港内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防止紧急状态的出现,在伏季休渔、春节和防台风时,一般不安排外省籍渔船进入北海内港和电建渔港停泊。外省籍渔船若因特殊情况需停泊北海市所属其他渔港的,须经外省籍渔船所属当地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与我市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若遇紧急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协商时,船主(或船长)应在进港前向目的港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停泊。
第五条 建立县(区)乡(镇)干部联系海上作业渔船(海养设施)及作业人员责任制,将每艘渔船(海养设施)和渔民的联系责任落实到县(区)乡(镇)干部,当气象部门发布危险天气预警信号后,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海上渔船及早进港有序停泊,海上作业人员及早撤离上岸,避免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港内出现紧急状态。
第六条 气象部门发出台风警报后,海上作业渔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有秩序回港避风,不得擅自逗留锚地、港湾或岸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各县(区)乡(镇)政府(办事处)、渔业公司也要立即利用一切手段通知所属渔船回港避风。负责联系渔船的县区乡镇干部要认真做好回港渔船情况的统计,并按时逐级上报。
第七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管理责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本地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进入港内停泊避风的渔船,必须严格服从当地渔业执法机构的调度和管理,严格遵守港航规章,自觉维护渔港秩序。
第九条 当渔港出现紧急状态时,渔业执法机构及公安部门对一切有碍安全管理的船舶及人员采取强制处置措施。港内船舶和人员必须服从渔业执法机构的调度和指挥、不得妨碍和抗拒行政执法,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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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大型群众活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每日一万人以上或每场五千人以上的文娱、体育活动、交易会、展览会等。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跨县(市、区)的活动,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由牵头单位按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批准。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单位,须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和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决定和批准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公安机关和举办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八条 负责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公安机关,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办的方式、起止时间、参加人数;
(二)举办的地点或者路线,并附平面示意图;
(三)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的部署和职责分工;
(四)安全措施包括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及处置办法;
(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二)验收合格后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
(四)必要的通讯设备;
(五)露天活动场所,应有明显的通行标志;
(六)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急救处所及设备。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大型群众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应建议举办单位缓办或停办。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活动开始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应会同举办单位勘察活动场所,及时排队不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活动发售入场证(券)的,必须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每场限量发放或出售。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权责令停止发放或出售。
发放或出售入场证(券)时,由发放或出售单位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单位,应同提供大型群众活动场所的单位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大型群众活动演(展)出、表演、交易期间,场、馆出入口和内部通道必须通畅,保证参加活动的人员能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 参加大型群众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活动场所的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拥挤、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二)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剧毒物、污染物等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物品入场;
(三)向场内投掷物品;
(四)侮辱、殴打他人。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现场负责人,发现严重妨碍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活动;
(二)采取紧急交通疏导措施;
(三)采取保护群众的相应措施并及时组织疏散。
第十七条 执行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公安人员,发现可能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人,可以依法对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活动秩序的人,可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大型群众活动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尽职尽责。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因玩忽职守,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
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
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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