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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07:57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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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27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级经
贸委要把电力体制改革列入1999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
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是一项复杂
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分步推进。6个试点省(
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管
的规则,其他地方经贸委应做好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
  三、各省(区、市)经贸委要与本省(区、市)电力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按照《通知》中确定的原则,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共同推进本地电力工业政
企分开的改革。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98]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邻、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
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
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27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
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
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
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 价,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
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
等竞争。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
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时试点。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
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加强对试点工作地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
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
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级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每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全省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这符合电
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
积极性,有利于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此,首先在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试点: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在地沈阳市设立辽宁省电力公司,将黑龙江省、吉林省电力
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
公司。 
  三、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电力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电力工
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为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
和全国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将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
事业部。为充分利用南方电网(包括广东、贵州、云南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的电力资源,实施国务院确定的“西电 东送”战略,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
司的协调作用,促进南方电网的发展,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实行厂网分开,其
电网部分进行资产重组后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电厂独立运作。 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全
资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加强对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防范金融
风险,撤销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将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网同价,
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促
进电力管理的城乡一体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关
于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有关文件的精神,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具体组织实
拖。   
  五、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资产收益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规定,国
家电力公司每年向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作为再投资的资本金。为进一
步规范母子公司的权益关系,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起停止对子公司收取折旧费,
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由国家电力公司制订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电力公司
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水平。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
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体制转换期间,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
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做到供电不间断,国有资
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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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水质达标改造,我部组织编写了《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总 则
1.1为了指导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保障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镇为实现饮用水水质达标所需的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更新改造。
1.3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系统现状,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并有计划地安排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改造。
1.4各地应当在相关规划指导下,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根据水源特性、设施现状和供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方案。
1.5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根据有关标准关于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1.6 应对水源突发性污染,应优先采用联网调度,必要时须建设应急处理设施。
1.7本指南制订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改造原则
2.1供水设施改造应考虑水质条件、占地条件、挖潜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统筹选择系统性技术方案。
2.2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水体,因水厂工艺或设施原因造成供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等)、消毒剂指标(余氯等)和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等)不能达标的,应完善常规工艺设施或进行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可采用超滤等膜处理工艺。
2.3水源为存在有机污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包括部分季节性污染的II类水体,一般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对于有机物、嗅味等水质指标不能达标的,应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2.4水源有机物或氨氮污染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的相关要求的,应综合采用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技术措施。
2.5地下水源铁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体的水厂,应设置或完善除铁除锰设施。
2.6水源氯化物、总硬度、硝酸盐、硫酸盐超标时,宜优先用替代水源方案,或经综合比较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2.7对于水源存在某种特定污染物质的,应根据污染物去除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2.8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性污染风险的水厂,应统筹考虑供水系统调度和应急处理设施建设。
2.9输配管网中因管道材质等问题影响供水水质安全时,应对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2.10水厂改造中应注意提高工艺的自控水平,为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3预处理和强化常规处理
3.1 预处理
3.1.1预处理措施包括:生物预处理、化学预氧化、投加吸附剂、预沉淀、鼓风曝气、生态调控等。
3.1.2原水氨氮含量持续较高,宜增加生物预处理。微污染原水,特别是污染物以可生化有机物为主时,应优先采用生物预处理。
3.1.3原水藻类含量高,宜采用化学预氧化、生态调控等措施。
3.1.4原水有机污染物含量高,宜采用投加吸附剂、化学预氧化等措施。
3.1.5原水泥砂含量高、浊度波动大,宜增加预沉池。
3.1.6原水存在大量浮游动物(剑水蚤、红虫等)的,宜采取化学预氧化、生态调控等措施。
3.2混凝
3.2.1强化混凝工艺措施包括:优选混凝剂、混合方式、调整加药点及投加量、调整pH值、增投高分子助凝剂等。
3.2.2絮凝设施改造宜采用折板、格网等装置,也可选用机械反应装置。
3.3沉淀、澄清和气浮
3.3.1宜通过改善沉淀池进出水水力条件等措施来提高沉淀效率。
3.3.2对于斜板(斜管)沉淀池,宜采取缩小斜板间距或延长斜板长度、减小斜管单元口径或延长斜管长度等措施以增加有效沉淀面积。
3.3.3 沉淀效果差、改造条件受用地限制时,宜采用斜板(管)或高效澄清工艺。对于原水为低浊水的大型水厂,也可考虑利用污泥回流来改善处理效果。
3.3.4原水藻类含量高时,宜增设气浮强化措施。
3.4过滤
3.4.1大型水厂冲洗方式宜优先采用气水反冲洗,滤池配水系统宜优先采用滤头滤板和新型滤砖等方式。
3.4.2 过滤效果差的滤池,宜采用助滤、改善滤池滤料级配和厚度、改进滤池进水等措施。
3.5消毒
3.5.1应选择合适消毒方法和经过卫生许可的消毒剂种类,确保微生物指标和消毒副产物达标。
3.5.2消毒剂混合效果差的宜采用增加混合设备、改善混合条件等措施。
3.5.3宜采用水厂工艺沿程多点投加消毒剂的方式改善消毒效果。
3.5.4新建或改造清水池时,内部廊道总长与廊道单宽之比宜达到50以上。
3.5.5消毒剂投加量和管网维护作业,应保障管网末梢消毒剂余量达标。
3.5.6使用液氯消毒应注意控制三卤甲烷等消毒副产物指标,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注意控制亚氯酸盐、氯酸盐指标,使用臭氧应注意控制溴酸盐指标。

4深度处理
4.1深度处理工艺选择应根据水源水质超标程度决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对于严重超标的,宜适当增加臭氧投加量或延长生物活性炭滤池的接触时间,一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无法确保达标时可采用两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
4.2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处理的水厂,为控制生物泄漏风险,砂滤池可设置在活性炭滤池之后,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考虑增设膜技术。
4.3对于水源存在季节性污染,或水厂内难于增设颗粒活性炭滤池的情况,宜考虑把原有砂滤池改造为炭砂滤池(颗粒活性炭石英砂滤池)。
4.4 原水溴离子含量偏高时,应慎重采用臭氧消毒工艺,或合理确定臭氧投加量、投加方式,严格控制溴酸盐指标。

5特殊水处理
5.1对于沿海地区由于海水倒灌引起的季节性轻度苦咸水,应采取避咸蓄淡及优化调度等措施;以苦咸地下水为水源的地区,无替代水源时,根据水中盐类的成分和含量,宜采用纳滤、电渗析或反渗透等处理方法。
5.2地下水铁锰含量高时,宜采用接触氧化过滤法去除;地表水铁锰超标时,宜在水厂净水过程中采用预氧化等措施。
5.3根据原水中氟含量,宜采用吸附、电渗析、反渗透等方法去除。
5.4根据原水中砷含量,地表水宜采用氧化-混凝沉淀措施;地下水宜采用吸附、电渗析或反渗透等措施。
5.5 原水含有其他特殊物质,可根据试验研究和国内外经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应急处理
6.1根据突发性污染的风险类型及发生频率,合理确定应急处理的规模和能力,在重要的取水设施和水厂应预先配置应急设施。
6.2对于水源存在农药、苯系物等可吸附污染物风险的水厂,应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
6.3对于水源存在重金属等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设置碱性药剂投加设施,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设置氧化剂或还原剂投加设施,通过沉淀去除污染物。
6.4对于水源存在硫化物、氰离子等可氧化污染物风险的水厂,应设置氧化剂投加设施。
6.5对于水源存在突发性致病微生物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设置强化消毒设施。
6.6对于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围拦、撇油装置,并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6.7应在水源或水厂设置人工采样监测与在线监测相结合的水质监测系统。

7 输配管网更新改造
7.1对下列存在影响水质安全因素的管网应实施更新改造:使用冷镀锌钢管等禁用管材的管网;频繁爆管、管道内壁锈蚀及漏损严重的管网。
7.2管网更新改造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压力、使用条件和地质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耐腐蚀、不产生二次污染的优质管材和配件,并选择技术可靠的管道连接方式。
7.3实施管网改造,应对配水系统中影响供水水质的有关建(构)筑物进行同步改造,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测压测流设施和水质监测点。
7.4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应结合以公共供水逐步替代自建设施供水的发展需要,并兼顾二次供水设施的整合和“城中村”的改造,发挥综合效益。
7.5 县城或规模较小的独立供水区,应尽可能将枝状管网改造成环状管网,改善循环条件。

编 写 说 明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指南主编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号,邮编:518031)、清华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100084)。
本指南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发(1979)124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总政治部 1979年3月28日)



中央〔1978〕55号文件和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对改正错划右派工作都很重视,抓得较紧,进展较快。在改正和安置工作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性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原划右派,凡属错划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改正结论。改正结论的审批权限,按中央军委〔1979〕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按当时离开部队的时间补办转业手续;本人要求复员的,可按当时的规定补办复员手续。予以改正的军队大专院校学员,按当时离校时间补发毕业、肄业证书或开具证明,补办复员手续,由地方分配适当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予以改正的战士、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按当时的规定,志愿兵补办复员手续,义务兵补办退伍手续,由地方按复员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三、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关于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的精神,恢复原来的级别薪金(不含军龄补助金)。其行政级别,按照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套级办法和1965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四条的规定精神,高套一级。按上述办法改定行政级别后,其薪金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暂予保留;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的,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改正后的工资,从1978年10月算起,由地方发给。

四、予以改正的人员,不再返回部队。需要调整和安排工作的,由地方负责,军队要积极协助。本人现所在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请所在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需要跨省、市、自治区或回城镇安置的,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退休、离休条件的,由地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离休手续。已经死亡的,对其家属、子女由地方按当时国家有关规定抚恤。

五、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以及入伍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战士,离开部队后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连续计算工龄。

六、予以改正的人员,由部队收缴了残废证的,应一律发还本人,停发的残废金,由部队予以补发。

改正和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既要积极热情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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