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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3:01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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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6-6-18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经总食纸[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外经贸厅(委)、轻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1994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下同)为名,大量进口食糖非法内销,不仅偷逃进口税收,而且还对我国糖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为了加强进口食糖管理,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食糖一般贸易进口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分配的指标组织食糖进口,并交由国家指定的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统一对外成交。

2对食糖进口严格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一般贸易进口凭国家计委授权的部门所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凭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对越权发证和买卖配额、许可证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的管理

1从事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外经贸部核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合同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审批前征求糖业主管部门中国轻工总会的意见,审批总量应不超过本地区的加工能力。审批单位要随时了解国际市场的行情、食糖的国际标准以及加工企业的能力及水平,以保证审批的合理性。

2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食糖进出口情况,按规定建立专门帐册、仓库,自觉接受海关监督。未经主管部门和海关同意,不得将进口食糖转让给其它单位经营,更不得将加工手册转让、出售给其它单位。

3人民银行分行应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付汇的监督管理,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外汇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口法规开证付汇。

4海关对食糖加工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进口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管理。

5生产企业承接进口原糖加工任务时,应向委托加工单位明确加工性质、用途。对加工后须返销出口,而合同规定的质量与包装不符合外销要求的应拒绝加工。

三、加强对进口食糖购销渠道的监督与管理

1从事进口食糖境内经销活动的单位,必须从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国营、集体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货。在同等条件下,上述供货单位应优先向国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供货。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糖批发业务。对违犯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立,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糖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4严格禁止直接用于民用消费的原糖零售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将原糖一律予以没收。

四、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

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查缉食糖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加工贸易为名的食糖走私违法行为。

2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食糖依法没收,对构成走私罪的当事人,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3对伪造、变造、买卖加工手册及复出口报关单的责任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银行和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防止走私食糖流入国内市场。

本通知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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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工业、贸易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00〕33号)精神,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等八个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首都和其他省、市的派驻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各驻外办事处要强化联络、信息、经协、接待和协调职能,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强化“办事”功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及临近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信息,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助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州市拓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等渠道,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
(四)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驻在地及临近省、区、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五)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做好在驻在地及临近地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对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成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驻外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所在地及华北、东北等地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办事处内设4个处(室)。(1)办公室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以及新疆籍经营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议、机要、保密、文秘、档案、翻译、信访、文印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负责重要政务、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疏通公务渠道,做好联络工作。与全国各驻地机构及外国商社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做好来京办理护照签证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新疆经济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财务处
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审定预算方案,监督资金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和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纪检(监察)组 负责办事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办事处的党群工作。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北京办事处为正厅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处室领导职数7名。
  3.事业单位和编制
  (1)招待所,县级,列事业编制68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后勤服务中心,县级,列事业编制25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二)上海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江苏、浙江等临近省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公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3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和编制
  (1)天山宾馆,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3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办事处经营服务部,列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3)博峰经济开发服务中心,相当于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
 (三)广州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广西、湖南等临近省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公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广州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2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
 (1)新疆大厦,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11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经营服务部,保留招待所牌子,列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四)西安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西北省区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以及新疆籍经营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疏通公务渠道,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西安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3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
  (1)招待所,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经营服务部,列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五)深圳办事处
  深圳办事处由广州办事处管理。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深圳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和编制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六)海南办事处
 海南办事处由广州办事处管理。
 海南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2名,领导职数2名。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七)山东办事处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山东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八)天津办事处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天津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和编制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江门市镇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镇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镇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镇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类管理和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江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范围内各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以2004年确定的类型为基础,根据平时工作检查情况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结果每年重新确定。



  第三条 在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中达到上一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


类型标准的,实行升一级管理;在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实行降一级管理。



  第四条 连续三年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中受表彰的镇(街道办事处),将委托各县级市、区考评一年。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以2004年为基础,从上一级降下来后再重上原来类型的,不予表扬。



  第六条 受“提醒注意”、“黄牌警告”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属三类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每半年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汇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七条 凡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被表彰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属一类的镇(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升一级管理的镇(街道办事处),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降级处理的镇(街道办事处),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给予“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类型降级处理的镇(街道办事处),一类降为二类的,必须


在一年内达到一类水平,二类降为三类的,必须在二年内达到二类水平,2004年定为三类的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在三年内达到二类水平,否则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给予通报批评、“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



  第十一条 被给予“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的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处理办法按江办发[2002]20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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