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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6:19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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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4年9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文件)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16号文件),对军队干部离休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一)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二)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三)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原在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三、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安排。
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
四、离休干部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以下简称“三市”)安置的,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离休干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户口,离休干部只身进“三市”安置的;
(二)离休干部的独生子女在“三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因工作需要,调离确有困难的;
(三)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本人是独生子女,原籍有父母需要照顾的;
(四)离休干部从“三市”入伍,其配偶从同一市迁出随军、同一市又有子女的;
(五)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远郊区、县的,可到原籍远郊区、县安置;
(六)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离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海岛以及远离居民区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五、离休干部跨省、跨市、跨县易地安置的,发给安家补助费。在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颁发前易地安置的,不发安家补助费。
六、离休干部夫妇只安排一户住房和一套营具,由职级高的一方负责安排。营具可按规定标准配备,也可发给营具费。要求配发营具的,按规定标准配发,已按标准配发的营具,归个人所有,不再发给营具费,超标准配备的营具应予收回;要求自购营具的,按标准发给营具费,节余归己,超支不补。营具费标准,按总后勤部规定执行。
七、离休干部经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补助费;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报请大单位政治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八、离休干部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按总后勤部财务部(83)财工字第003号通知执行。
九、各大单位按每个离休干部每年一百五十元计算,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此项经费列入福利费科目专项报销。
十、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十一、在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公布以前,已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总政治部规定批准离休而不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不再改动。
十二、符合离休条件或已经离休的干部,触犯国法、党纪、军纪,经中央军委批准可取消其离休资格,移交安置地区人民政府管理。作退休或作其它处理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作退休处理的,生活费标准按中央军委的决定执行。作其它处理的,生活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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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199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二 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三 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四 资格培训流程图
附件五 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
附件六 培训/考核报告表
附件七 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附件八 资格检查报告表
附件九 模拟培训难度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 预计培训时间: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时间,预计培训时间不包括岗位熟悉时间和进行各种检查所用的时间;
(二) 追加培训时间:由于受训者本人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三) 工作技能检查: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所进行的评估;
(四) 执照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所进行的评估;
(五) 资格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评估;
(六) 岗位熟悉时间:使受训者了解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岗位熟悉不能取代岗位培训;
(七) 岗位培训教员:被指定并有资格在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者的人;
(八) 岗位培训教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编写的用于岗位培训的教学材料;
(九) 培训主管: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领导;
(十) 培训组: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者组成的小组;
(十一) 受训者: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十二) 见习管制员:完成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
(十三) 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者能力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培训;
(十四) 继续培训: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五) 终止培训:由于受训者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的培训。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第七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负责。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 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
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三)航空器性能;
(四)国内、国际航图的判读;
(五)全国情报区、管制区的划分;
(六)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异同点;
(七)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八)航空电报的编发规定;
(九)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十)专机保障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十一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者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雷达管制基础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四《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十三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简单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培训的人数应当按照每个使用该设备的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不少于2名,而且要在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要编写设备操手册。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十七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者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经基层培训主管决定可免于岗位熟练培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以上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在岗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一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十八条 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 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处理工作中很少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其中雷达模拟机培训和程序管制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40小时。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 航空器无线电失效;
2、 航空器座舱失压;
3、 航空器被劫持;
4、 航空器发动机空中失效或失火;
5、 航空器空中放油;
6、 航空器迷航。
(二) 空管设备运行过程中空发的非正常情况:
1、二次雷达失效,用一次雷达替代二次雷达工作;
2、雷达全部失效,由雷达管制转换到程序管制;
3、其它设备故障。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 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第二十二条 附加培训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考试;
(二)进行模拟培训,确保正确掌握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
(三)适时进行实地演练。
模拟培训和实地演练,应当在组织理论学习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进行时,其上一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培训主管应当负责组织。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的培训,补习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补习培训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者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能改正缺陷的,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应当报请上级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暂停其在该岗位的工作。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者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一至第七节规定完成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应当终止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章 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二十九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规则、规划和培训大纲,并适时做出修改和补充;
(二)组织全国统一的或跨地区范围的培训;
(三)负责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由外国教员在我国进行的培训;
(五)组织出国(境)的培训;
(六)组织全国教员再提高培训。
第三十条 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地区培训大纲,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二)负责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培训;
(四)负责与本地区管理局其它单位的协调,为本地区的岗位培训提供保障;
(五)总结、上报年度岗位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培训建议。
第三十一条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中心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全国的培训规定和本地区的管制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中心的培训大纲和计划,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中心的管制岗位培训教材;
(四)监督检查本中心及所属管制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本中心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进行的培训;
(六)每一培训项目结束后,总结上报本单位培训工作实施情况,提出培训建议。
第三十二条 民航基层管制单位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单位各席位上岗位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准备培训材料,并适时修改、补充;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具体计划;
(三)选拨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四)监督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中心培训主管报告培训情况;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停止培训。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教员(以下简称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保持对事物评价的客观性;
(二)持有民航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空中交通管制执照并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在现行岗位工作1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业务技能熟练,连续2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飞行事故征候(含)以上事件;
(六)培训教员应当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者;
(二)对受训者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者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五)每次实地操作和模拟培训结束,填写本规则附件六《培训/考核报告表》;
(六)对见习期满的见习管制员提出继续见习或转为正式管制员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基层培训主管提出受训者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否定受训者发出的指挥指令和所做的协调、移交,随时对受训者进行考核;
(三)参加总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再提高培训;
(四)享受规定的教员课时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受训者在受训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谦虚谨慎,勤奋好学;
(二)尊敬教员,接受教员的指导、监督;
(三)未经教员允许,不得发出指挥、管制移交指令和操作各种设备。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培训应当在基层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只能有一名受训者;进行其他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者;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者应当有一名教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者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
(一) 培训要求和预计完成时间;
(二) 培训目标和内容;
(三) 培训组的职责;
(四) 受训者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四十条 培训组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教案和详细教学安排,并报知基层或中心培训主管。
第四十一条 培训过程中,基层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
(二)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
(三)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胜任的教员。
第四十二条 教员和基层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者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要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四十三条 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程序》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附件八《资格检查报告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1.1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简称培训规则)而制定的有关区域管制教学的具体内容,以便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培训大纲 、培训计划及安排培训时作为参照。它包括以下四部分:上岗前培训、助理管制岗位培训、程序管制岗位培训、雷达管制岗位培训。
§1.11 培训要求:
(a) 按照培训大纲,每阶段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方能转入下一阶段培训;
(b) 每次培训前,教员应向受训者讲明本次培训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c) 进行岗位培训时,应确保每名受训者有一名教员监督;
(d) 教员根据受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可采取随时进行个别或集体讲评办法,以促使受训者改正;
(e) 每次培训,教员、受训者均应认真填写《培训规则》附件六《考核记录表》,并存入受训者技术档案;
(f) 凡有模拟机的单位,受训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模拟机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岗位培训;
(g) 在有多个管制扇区的管制中心,应首先在飞行量较小的扇区培训,然后再到飞行量较大的扇区。每完成一个扇区的培训,都要进行资格检查,检查合格后再转移到个扇区。
§1.12 上岗前培训
§1.121 本阶段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培训方式主要由课堂教学完成。
§1.122 课堂教学重点是传授知识和经验,增强受训者对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整体概念 。
§1.123 课堂教学应着重讲授下列内容:
(a) 本区域管制中心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b) 本区域管制中心与相邻管制单位的协调和移交规定;
(c)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和搜寻援救规定;
(d) 本区域管制中心所辖区域范围、边界和航路,以及相邻管制区内航路走向、距离、地形特征、最低安全高度等;
(e) 经常进出本管制区的机型的性能数据;
(f) 如何判读五十万分之一和一百万分之一的地形图;
(g) 如何判读航图,包括对图中各种标志的确切含意;
(h) 本区域管制中心内各机场资料,军民航机场,禁区、限制区、危险区及重要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i) 全国飞行情报区划分,高空管制区划分和中低空管制区划分;
(j) 全国国际航路和高空航路分布;
(k) 流量管理办法;
(l) 本区域气象特征;
(m) 飞行冲突敏感点,军民航指挥特点;
(n) 本单位有关行政规定。
§1.13 助理管制岗位培训
§1.131受训者通过上岗前基础培训后,需要进行助理管制员岗位培训。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在各助理管制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并获得在这些岗位上独立工作的资格。§1.132 本阶段培训分为课堂教学和实地操作两部分,并要按照《培训规则》中岗位培训程序所规定的步骤进行。
§1.1321 课堂教学:课堂教学应重点提高受训者掌握知识的熟练程度,并要有一定数量的书面作业进行强化和巩固所学知识;
§1.1322 教材:使用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制的教学材料, 必要时可以补充其它教学材料;
§1.1323 教学内容:本区域管制中心与其它管制单位的通报关系、方式和特殊规定;
§1.13231 飞行预报和飞行动态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1.13232 在本区域管制中心外航路使用情况和概要,从本区域管制中心外第一个导航台至本区域管制中心内的准确航路走向和距离;
§1.13233 定期航班时刻表中与本区域管制中心有关的航班,从起飞到进入本区域管制中心的概略时间;
§1.13234 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1.13235 通信、雷达、气象、航行情报等保障部门的责任范围、联络方式;
§1.1324 教学方法: 给受训者 本区域管制中心区域地形图(一百万分之一),图 中只标明部分航路 、区域边界和导航设施。要求受训者能够补充和增加下列内容:
(a) 航路;
(b) 导航设备;
(c)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军用机场的有关资料;
(d) 扇区和相邻管制区的边界,相邻管制区的名称;
(e) 进近管制区边界和进出点高度限制;
(f) 航路最低高度层、航路最高标高和最低安全高度;
(g) 航路走向和航段距离;
(h) 限制区、危险区、禁区和飞行控制线,包括高度、位置和时间限制;
(i) 所有等待航线;
(j) 未设进近管制的机场的ILS航道方向。
§1.13241 根据预报编制飞行计划;
§1.13242 根据所给指令填写进程单。
§1.133 实地操作:
§1.1331 实地操作重点是灵活运用和巩固所学知识、 发挥个人技能、熟练使用所需设备。
§1.1332 应当按照下列席位顺序进行实地操作:
(a) 次日飞行计划编辑;
(b) 飞行和动态数据处理;
(c) 管制协调。
§1.1333 实地操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教员与受训者共同回顾课堂教学所学到的知识,教员重点说明本岗位将要用到的知识和技能;
(b) 给出一定时间,让受训者进行岗位熟悉;
(c) 在教员的监督下开始实地操作;
(d) 适时进行工作技能检查。
§1.134 受训者在完成各助理管制席位的实地操作后,至少应当具备下列能力:
(a) 接收、处理长期和次日飞行计划;
(b) 按非自动和自动模式处理飞行数据;
(c) 迅速准确地传递飞行动态和其它飞行情报;
(d) 有效的平面通信和管制协调;
(e) 熟练使用进程单。
§1.14 程序管制岗位培训
§1.14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履行程序管制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获得在这些岗位单独工作的资格。受训者 在完成助理管制岗位培训并获得独立工作的资格后,应进行程序管制培训。程序管制培训是下一阶段雷达管制培训的基础。
§1.142 本阶段分为课堂教学、模拟培训和实地操作三部分,并要按照《培训规则》中岗位培训程序所规定的步骤进行。
§1.1421 课堂教学:回顾在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中有关程序管制的知识 ,结合本区域管制中心的具体情况,重温程序管制的各项规则和程序,重点是本单位的管制程序和调配原则;
§1.1422 教材:使用本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制的教学材料,必要时可补充其它资料。
§1.1423 通过课堂教学,受训者应当熟练掌握如下内容:
(a) 有关程序管制的规则和程序;
(b) 进程单的摆放和正确填写方法;
(c) 各种情报通报后的记录方法;
(d) 管制协调方法;
(e) 标准的管制用语;
(f)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43 模拟培训:模拟培训是为受训者创造更接近实际工作环境,重点是使受训者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和通过前段培训所获得技能,熟练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1.1431 培训内容:
(a) 对进港、出港和等待的航空器发布管制许可;
(b) 为航空器提供正确的垂直、纵向或侧向间隔;
(c) 使用标准的无线电和内话通信用语和程序;
(d) 使用标准的符号和简字在进程单上记录管制许可、飞行动态和情报;
(e) 准确转递管制情报;
(f)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g) 正确实施交接班;
(h)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本管制区内席位间的管制移交;
(i) 按照协议进行两个管制区之间的管制移交。
§1.1432 模拟方法:
§1.14321 给定实际管制区域和一定数量的航空器(4-12架), 每架航空器在区域内平均飞行时间为30分钟, 使其分别构成上升、下降、追赶、交叉和汇聚共计(2-10个 ) 飞行冲突,冲突发生间隔时间3-5分钟,受训者应能够:
(a) 利用现有通信导航设备为航空器提供安全间隔,调配飞行冲突;
(b) 使用标准符号和简语在进程单上记录管制许可、飞行动态和情报;
(c) 模拟紧急情况处置(增压舱失密、发动机失效或失去通信联络)。
§1.14322 通过模拟培训,受训者能够正确进行下列工作:
(a) 正确摆放进程单并利用进程单探测飞行冲突;
(b) 使用标准的符号和简语在进程单上记录管制许可、飞行动态和情报;
(c) 使用无线电和内话通信用语和程序;
(d) 分别利用NDB、VOR/DME和推测领航为同航线、汇聚和交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安全间隔,调配飞行冲突;
(e) 利用NDB、VOR/DME和推测领航调整进出港航空器之间的冲突,并适时发布管制许可;
(f) 接收、播发天气实况;
(g) 能够处置十二架航空器同时在本区域内的飞行和本区域内常见的各种飞行冲突。
§1.144 实地操作:受训者完成模拟培训后,应当进入实地操作培训。实地操作培训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教员向受训者讲解模拟操作与实地操作的不同点及实地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b) 给出一定时间,让受训者 进行岗位熟悉;
(c) 在教员监督下开始实地操作;
(d) 适时进行工作技能检查。
§1.15 雷达管制岗位培训
§1.15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履行雷达管制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获得在这些岗位单独工作的资格。受训者只有在完成程序管制岗位培训,并获得独立工作的资格后,才能进行雷达管制岗位培训。
§1.152 本阶段分为课堂教学、模拟培训和实地操作。模拟培训和实地操作可交替进行,即:初级模拟培训—>实地操作—>中、高级模拟培训—>实地操作;进行雷达模拟机培训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九《模拟培训难度表》设置题目。
§1.153 课堂教学是回顾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中有关雷达知识,结合本管制中心的具体情况,重点是本单位使用的雷达性能特点和实施雷达管制的程序、间隔、调配原则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协议。
§1.1531 教材:使用本管制中心编制的教材, 必要时可补充其它资料。
§1.1532 培训内容:
§1.15321 雷达理论:
(a)一、 二次雷达基本工作原理;
(b)窄带和宽带之间的区别;
(c)本区域和相邻区域雷达覆盖范围和限制。
§1.15322 雷达管制席位设备和雷达的显示:
(a)雷达显示器的使用;
(b)甚高频通信面板的使用;
(c)内通面板的使用;
(d) 一、 二次雷达 对航空器的识别异同;
(e)雷达屏幕上航空器回波、固定回波和天气回波的辨认;
(f)雷达覆盖范围随高度变化情况;
(g)利用雷达进行测距。
§1.15323 航空器的引导和调速:
(a) 引导的条件和程序;
(b) 调速的条件和程序;
(c) 发布管制许可的时机和内容;
(d) 雷达间隔的应用。
§1.15324 天气影响和天气情报:
(a) 天气对雷达的影响和相应的显示;
(b) 向航空器发布天气情报。
§1.15325 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
(a) 选择和分配编码的程序;
(b) 应急编码的指定与识别;
(c) 应答机故障时使用的术语。
§1.15326 管制移交:
(a) 管制移交的程序、方法和时机;
(b) 实现管制和通信移交;
(c) 确认管制移交的程序;
(d) 相邻管制区雷达覆盖范围和实施雷达管制时的限制。
§1.15327 特殊情况:
(a) 如何对通信故障的航空器提供服务;
(b) 雷达故障处置程序;
(c) 从雷达管制转为程序管制的方法;
(d) 航空器应答机故障采取的措施。
§1.154 模拟培训是雷达管制岗位培训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是创造更加近似实际工作条件的视频环境和语音环境,模拟培训应当在本管制区现有空域、导航、监视设施和飞行流量环境下进行,集中体现本区域管制中心内可能出现的飞行冲突和超高强度的飞行流量。
§1.1541 培训题目设置要配合相应的教材,难易适中、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步骤有序。题目难度可划分为初、中、高 三个等级。
§1.15411 初、中级培训题目设置内容:
(a) 雷达识别和再识别方法;
(b) 雷达引导。包括到某一地标或进近航道,提供正常间隔、离场航路、绕飞天气和雷达服务终止;
(c) 雷达管制间隔;
(d) 在其他扇区管制下的本扇区的飞行活动;
(e) 紧急情况;
(f) 影响正常运行的特殊飞行的管制;
(g) 航空器燃油不够和空中放油;
(h) 通信、导航设备和应答机故障;
(i) 在指定的高度上请求改变高度;
(j) 终端区飞行量饱和等待;
(k) 飞行中因天气原因改变航路和进离场航线;
(l) 雷达覆盖区边缘航空器的调配;
(m) 雷达目标丢失和备份系统的使用;
(n) 移交(正在等待中的航空器的移交,移交开始和接收,扇区对扇区、单位对单位的移交);
(o) 管制许可;
(p) 航空器优先处置程序。
§1.15412 高级培训题目设置 :
(a) 雷达难题的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
(b) 在难题课程中,冲突告警对于受训者是一种帮助,但是在考评时应取消冲突告警;
(c) 难题应当包括不正常情况和很少使用的程序;
(d) 难题应当根据受训者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但特殊天气和紧急情况必须作为难题处理。
§1.1542 雷达管制岗位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能够进行下列工作:
(a)调整雷达画面,使其适应自己的工作;
(b)对一、二次目标进行雷达识别;
(c)引导偏航的航空器回到正确的航路上;
(d)为航空器指定二次雷达编码并建立雷达识别;
(e)向航空器通报飞行冲突;
(f)引导航空器改变高度、调整速度;
(g)使用雷达间隔调整飞行冲突;
(h)向其它扇区或管制区进行雷达移交;
(i)流畅地使用标准用语;
(j)雷达管制转为程序管制。
§1.155 实地操作:
§1.1551 与模拟培训中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对应,实地操作也应当分阶段进行。
§1.15511 实地操作培训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a) 给出一定时间,让受训者进行岗位熟悉;
(b) 向受训者讲解实地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c) 要求受训者复习操作雷达显示终端各种常用功能;
(d) 在教员监督下开始实地操作;
(e) 适时进行工作检查;
(f) 根据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转入中、高级模拟培训;
(g) 完成中、高级模拟培训后,在飞行流量较大的扇区或时间实地操作。

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2.2 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简称培训规则)而制定的有关塔台和进近岗位培训的具体内容,以便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和安排培训时作为参照,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上岗前培训、 飞行数据处理岗位培训、 管制许可发布岗位培训、地面管制岗位培训、塔台管制岗位培训、非雷达进近管制岗位培训、雷达进近管制岗位培训。
§2.21 培训要求:
(a) 每阶段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方能转入下一阶段培训;
(b) 每次培训前,教员应向受训者讲明本次培训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c) 在进行岗位培训时,应确保每名受训者有一名教员监督;
(d) 教员根据受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可采取随时进行个别或集体讲评办法,以促使受训者改正;
(e) 每次培训,教员、受训者应认真填写《培训规则》附件六《考核记录表》,并存入受训者技术档案;
(f) 凡有模拟机的单位,受训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模拟机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岗位培训;
(g) 在有多个管制扇区的管制单位,应首先在飞行量较小的扇区培训,然后再到飞行量较大的扇区。每完成一个扇区的培训,都要进行资格检查,检查合格后再转移到下一个扇区。
§2.22 上岗前培训
§2.221 本阶段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为岗位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培训方式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完成。
§2.222 课堂教学着重于传授知识和经验,增加学员对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整体概念。
§2.223 课堂教学应当着重讲授予下列内容:
(a) 本单位职责;
(b) 本单位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特殊管制规定;
(c) 与其它管制单位的管制移交程序;
(d) 管制范围内航路及机场的有关资料;
(e) 特殊情况的处置原则和程序;
(f) 本管制所辖区域范围、边界和航路,以及相邻管制区内航路走向、距离、地形特征、最低安全高度等;
(g) 常见机型的性能数据;
(h) 如何判读五万分之一和二十万分之一的地形图;
(i) 如何判读航图,包括对图中各种标志的确切含意;
(j) 相邻的军民航机场使用细则及重要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
(k) 全国飞行情报区划分,高空管制区划分和中低空管制区划分;
(l) 全国国际航路和高空航路分布;
(m) 要求受训者能够标画出本管制区有关机场的进离场图;
(n) 本管制区域气象特征;
(o) 本单位有关的行政规定。
§2.23 飞行数据/管制许可发布岗位培训
§2.23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在飞行数据和管制许可发布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并获得在这些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受训者在通过基础岗位培训后,需要进入飞行数据和管制许可发布岗位的培训,掌握在这些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2.232 培训分为两部分:课堂教学和实地操作。
§2.2321 课堂教学:重点是提高学员掌握知识的熟练程度,并辅助一定数量的书面作业进行强化和巩固所学知识。
§2.2322 教材:使用本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写的教材,必要时补充其它资料。
§2.2323 教学内容:
(a) 记录值班日志;
(b) 飞行架次统计;
(c) 事故报告;
(d) 协调的原则与工作程序;
(e) 准确填写进程单;
(f) 各种电报的优先等级及编发方法;
(g) 使用标准术语;
(h) 正确操作各种设备;
(i) 准确发布放行许可;
(j) 准确、及时接收和转播天气情报;
(k) 紧急情况的通告程序和需要通知的单位;
(l)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措施;
(m) 接收和编译航行通告;
(n) 正确操作ATIS;
(o) 正确处理飞行数据;
(p) 管制规则。
§2.233 实地操作重点是灵活运用和巩固所学知识,发挥个人技能,熟练使用所需设备。
§2.234 实地操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教员与受训者共同回顾前段课堂教学所学到的知识,教员重点说明本岗位将要用到的知识和技能;
(b) 给出一定时间,让受训者进行岗位熟悉;
(c) 在教员的监督下开始实地操作;
(d) 适时进行工作技能检查。
§2.235 通过实地操作,受训者应当能够熟练掌握下列技能:
(a) 正确操作各种雷达、导航和通信设备;
(b) 正确使用内通系统、通信导航控制面板;
(c) 正确使用本单位的备份和紧急通信设备;
(d) 设备故障通告程序;
(e) 正确操作飞行计划输入设备;
(f) 操作进程单打印机;
(g) 正确发布和记录管制许可和指令;
(h) 正确操作ATIS;
(i) 准确、及时接收和转播天气情报;
(j) 正确填写进程单。
§2.24 地面与塔台管制岗位培训
§2.24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在地面管制和塔台管制岗位的工作能力,并获得在这些岗位工作的资格。
§2.242 培训分为两部分:课堂教学和实地操作。
§2.2421 课堂教学:主要是回顾所学知识,讲解本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和注意事项,重点进行理论强化;
§2.2422 教材:使用本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写的课程,必要时可补以其它资料;
§2.2423 教学内容:
(a) 航空器进离场程序,跑道、滑行道、停机位的位置标号;
(b) 机场使用细则;
(c) NDB、VOR/DME、ILS导航台位置、呼号、频率;
(d) 正常、应急通报程序;
(e) 标准通话用语的使用;
(f) 高度表拨正值。
§2.2424 教学方法:受训者能够在一张没有标明航路结构和导航设备的管制区域图上,标划出下列各项:
§2.24241 管制区结构:
(a) 航段距离、进离场航线、管制区边界及特定高度;
(b) 扇区最低安全高度;
(c) 定位点之间的距离。
§2.24242 导航设备:
ILS、NDB、VOR/DME位置、频率、呼号.
§2.24243 管制区范围:
(a) 限制区、危险区或禁区范围及时限;
(b) 相邻机场地形特征,进离场航线。
§2.243 通过课堂教学,受训者应当具备下列能力:
(a) 熟练掌握课堂所学知识;
(b) 正确使用各种设备;
(c) 正确使用各种标准用语。
§2.244 实地操作:受训者完成课堂教学后,要在实际工作环境中由教员指导进行培训,重点是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发挥个人技能,熟练使用所需设备。
§2.2441 实地操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教员与受训者共同回顾前段课堂教学所学到的知识,教员重点说明本岗位将要用到的知识和技能;
(b) 给出一定时间,让受训者进行岗位熟悉;
(c) 在教员的监督下开始实地操作;
(d) 适时进行工作技能检查。
§2.2442 通过实地操作,受训者应当能够熟练掌握下列技能:
(a) 正确操作各种雷达、导航和通信设备;
(b) 正确使用内通系统和通信导航面板;
(c) 正确使用本单位的备份和紧急通信设备;
(d) 设备故障通告程序;
(e) 正确操作飞行计划输入设备;
(f) 操作进程单打印机;
(g) 正确发布和记录管制许可和指令;
(h) 正确操作ATIS;
(i) 准确、及时接收和转播天气情报;
(j) 正确填写进程单;
(k) 正确提供高度表拨正值;
(l) 正确掌握尾流间隔、放行间隔和地面滑行避让原则。
§2.25 非雷达进近管制岗位培训
§2.25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履行非雷达进近管制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获得在该岗位单独工作的资格。非雷达进近管制培训是下一阶段雷达进近管制培训的基础。
§2.252 本阶段分为课堂教学、模拟培训和实地操作三部分,并要按照《培训规则》中岗位培训程序所规定的步骤进行。
§2.2521 课堂教学:回顾在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中有关程序管制的知识 ,结合本管制区的具体情况,重温程序管制的各项规则和程序,重点进行理论强化。
§2.2522 教材:使用本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制的教学材料,必要时可补充其它资料。
§2.2523 通过课堂教学,受训者应熟练掌握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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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武合讲


山东菏泽学院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30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我国颁布《种子法》已四年之久。作者曾在《中国种业》2003.12期发表《论种子损害赔偿责任》一文,对《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分别报道的某省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934315.20元和购种价款285766元提出质疑。今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又在第一版报道了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决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因劣质稻种赔偿陈光雨等245户农民减产损失509496元、购买稻种款89425元及其他损失6873.50元,共计526369.50元的案例。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一再报道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既赔偿减产损失又赔偿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使种子使用者在获得大丰收的同时又收回属于生产成本的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获得不当得利。由此可见,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仍有讨论的必要。
1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
1.1假种子的范围。
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1.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²)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1.1.1.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1.1.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1.2劣种子的范围。
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劣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1.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1.2.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1.2.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2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2.1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的赔偿范围。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是指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选择适宜的环境条件播种,采取良好的栽培措施进行田间管理,农作物在发芽出苗期和苗期以及整个营养生长阶段的生长、发育都正常,仅仅由于生殖生长阶段出现异常,导致农作物没有收获。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该作物当年的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该按该乡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按该乡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该作物收获物的单价以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依据。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由于绝产时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为零,所以其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
农业大丰收是种子使用者所追求的可得利益。种子使用者支付购种价款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付出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实施种植和管理农作物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农业大丰收。农业大丰收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种植和进行田间管理的预期利益。种子使用者支付的购种价款、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是为获得农业大丰收必须付出的生产成本,不是种子使用者追求的预期利益。种子经营者赔偿了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种子使用者获得大丰收的目的即已实现,种子使用者业已没有了损失,再判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购种价款和其他费用,造成种子使用者得到意外的收入,获得不当得利;致使种子经营者遭受出售种子时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这样的判决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赔偿损失的限制赔偿原则,又违反了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2.2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的赔偿范围。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是因为种子的净度不合格,导致缺苗断垄或杂草层生造成减产;也可以是因为种子的发芽率、含水量不合格,导致缺苗断垄甚至被迫改种其他作物而贻误农时造成减产;还可以是种子的纯度不合格,导致农作物群体内各个体间不一致造成减产;又可以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导致减产等等。因此导致补种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是正常农作物的产值与补种农作物的产值之差。导致改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情况比较复杂,分述如下:
2.2.1改种不同作物种类的赔偿范围。
因改种而贻误农时的,赔偿范围是因贻误农时所损失的季节效益。
2.2.1.1因秋播越冬作物(如冬小麦)的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春播作物(棉花或者玉米)的,其赔偿范围是越冬作物与春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正常生长发育的越冬作物的产值+收获正常生长发育的越冬作物后种植的夏播作物的产值)-春播作物的产值。
2.2.1.2因春播作物(如春棉花)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如夏玉米)的,其赔偿范围可以用两种方法计算,一种是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如在上年秋播时未种越冬作物预留空闲地准备播种春播作物,播种的春播作物因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的,就应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另一种是赔偿春播作物的产值与夏播作物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春播作物的产值-夏播作物的产值。
2.2.1.3因夏播玉米种子质量低劣被迫改种秋播作物的,其赔偿范围是夏播作物与秋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夏播作物的产值-秋播作物的产值。
2.2.2改种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赔偿范围,是不同品种之间的产值之差。
2.2.3应补种未补种或者应改种未改种的赔偿范围。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缺苗断垄,应当补种且能够补种,或者应当改种且能够改种,种子使用者未补种或者未改种的,种子经营者的赔偿范围,是种子质量合格的产值与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缺苗断垄后及时采取了补种或者改种的之间的产值之差。对因种子使用者的过错未补种或者改种造成扩大的损失,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 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或者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未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和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造成转基因漂移危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4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对上述内容未加注和标注,致使种子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作者:武合讲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学院教师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菏泽家具市场三层 邮编:274000 电话:05305580148、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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