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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33:23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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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秦政 [2005] 219号


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
工作补充规定

为使全市“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秦政[2002]29号)、《关于城市区退城进郊及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3]1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搬迁的时间要求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凡在城市区内所处位置按长远规划不是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都要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力争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凡是沿城市主干道、影响市区景观和有污染的企业要先行搬迁,其它企业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二条 搬迁项目的管理
1、搬迁企业要制定搬迁方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后,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与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由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对搬迁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协调。
3、凡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业,无正当原因在本年内不能实施搬迁,或拖延搬迁,期限超过一年的,将视情况,减少其享受退城进郊搬迁政策优惠,并由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促其尽快搬迁。
4、搬迁企业完成搬迁(新址项目建成投产和原址腾空)后,要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理
1、城市区土地开发要优先使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确保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如期变现。
2、企业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后,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原址土地收购储备,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让。
第四条 搬迁企业选择新址的原则
1、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选择新址时,原则上要向工业园区集中。
2、新址占地要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和用地规模,建设容积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搬迁后税收缴纳
企业搬入新址后上缴税金方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的返还
1、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原则上按评估确认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土地依法出让后,其超出评估确认价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2、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在实施退城进郊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嫁接改造以提高产品档次和扩大生产规模,可适当提高原址土地变现资金返还比例,即按土地拍卖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3、企业原址土地中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由市政府收购。收购价按原址土地现状进行评估确认,原属划拨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60%返还资金,原属出让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100%返还资金。
第七条 奖励和补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1、市政府在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增值收益中集中30%资金,作为部分退城进郊企业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
2、对按评估确认价返还资金造成搬迁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后,视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对按年度搬迁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经验收后,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补充规定有关条款与秦政[2002]29号、秦政[2003]141号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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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规定。?
所谓分裂国家罪,是指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不服从中央政府政令,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方式,谋求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纠纷,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企图将国家某一组成部分分离出去的行为。所谓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煽惑、挑动群众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这两种罪,从主体上讲,一般都是具有一定政治能量、社会地位和影响、而为国外敌对势力所豢养、与国内“三股势力”有密切往来和渊源关系的人。在分裂国家罪中,对行为人分为 “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并因其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罚;从客体上讲, 侵犯的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从主观方面讲, 只能由故意构成;从客观上讲,实施了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或者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所谓“组织”, 是指为实现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之目的, 而将分散的、具有这种犯罪思想的人组织起来, 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使用性, 包括串通、开会、宣布纪律和安排领导等。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 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 是指为实现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之目的, 而在暗中进行的密谋和筹划, 包括制定纲领、 行动计划、实施方法等。所谓“实施”, 是指已经着手, 开始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包括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而发表演说, 散发宣传品,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冲击国家机关, 用暴力对抗国家政令及搞破坏活动等。所谓“煽动”, 是指煽惑挑动, 使处于守法状态下的公民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发表言论, 散布、制作、传播出版物或音像制品, 也可以是用恐吓、威胁、欺骗、诱惑等手段。所谓“首要分子”, 是指在组织、策划实施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中的为首分子, 也即头头、首领 。如“世维会”主席热比亚、境内“三股势力”的头目和其他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等。所谓“积极参加 者”, 是指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中的骨干分子, 也即中坚力量 、积极分子。所谓“其他参加者”, 是指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中 , 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外, 其他参加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人。所谓“罪行重大”, 是指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都属于行为犯, 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达到目的,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都构成犯罪, 并 且是犯罪的既遂, 都要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两种严重犯罪, 历来是打击的重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对于犯分裂国家罪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犯罪分子, “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犯分裂国家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犯分裂国家罪中其他参加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一般犯罪分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国家的统一, 民族的团结,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也是我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由于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的行为危害的是国家领土、主权完整, 破坏的是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损害的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所以, 这两种犯罪分子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我们必须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 国家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以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完整,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保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二000年十二月二日至四日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进行了坦率和内容丰富的会谈。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理佐兰·日日奇、副总理米洛柳布·拉布斯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并与其进行了内容丰富的交谈。
  
  双方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南方向中方通报了南国内局势的最新发展。会谈在相互理解与信任的气氛中进行。双方对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
  
  唐家璇外长转达了江泽民主席对科什图尼察总统的亲切问候,并以江泽民主席的名义邀请科什图尼察总统明年访华。科什图尼察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南双方一致认为,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与需要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应成为国与国关系顺利发展的障碍。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保持和发展双方各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
  
  南斯拉夫方面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包括东南欧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南斯拉夫方面重申了自己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并再次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中国方面认为,南斯拉夫是东南欧地区和平及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合作的重要因素。中国方面赞赏南斯拉夫方面为维护国家稳定所做的努力,充分理解并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积极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政策。中国方面将继续支持南斯拉夫完全重返国际社会,呼吁有关各方尽快无条件解除对南制裁。
  
  中国方面重申支持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以保障科索沃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个人安全及利益,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和无阻碍地重返家园。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为科索沃问题在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基础上得到公正、持久的解决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
  
  南斯拉夫方面感谢中国方面在南最困难的时候向南人民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经济帮助。双方确认将继续执行相互间有关经济合作的各项协议,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中方将继续鼓励中方企业积极参与南斯拉夫的经济重建。南斯拉夫方面将为中方企业参与南的经济重建提供便利。双方将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和经贸往来,并致力于共同开发第三国市场。双方鼓励本国公民到对方国家开展各种经贸活动,并将为双方公民的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地方政府间的往来有助于推动两国总体关系的发展。双方特别鼓励中国的黑龙江省同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共和国、中国的贵州省同南斯拉夫的黑山共和国及北京市同贝尔格莱德市等地方间继续开展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渡和国际恐怖主义等方面加强合作。
  
  中国政府决定向南斯拉夫政府提供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本公报于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签字) 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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