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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11:45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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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3]136号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ㄉ璞啪澄ň⒂泄氐胤缴涛ㄐ幸蛋欤芄揖郑惫苄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全面分析2003年经济运行环境和充分征求地方经贸委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二、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抓住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有利时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着力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对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02年主要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坚持扩大内需,深化改革,推进结构调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2398亿元,比上年增长8%,高于预期目标1个百分点。

  1、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突破3万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万亿元。

  继续发行1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在增加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同时,着力培育投资自主增长机制,国有经济投资快速增长,带动了外资和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3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6.1%,比预期目标高6.1个百分点。国有及其它经济类型投资完成31020亿元,增长17%;其中更新改造投资完成6584亿元,增长11.1%,一批标志性项目相继竣工投产,有效供给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大力开拓市场,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正在增强。汽车、住房、通信产品和旅游等新的消费热点不断涌现,城镇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明显,特别是轿车消费中私人购车比例已达60%。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911亿元,实际增长10.2%。

  2、进出口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亿美元。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复杂局面,抓紧落实14个行业的应对措施,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行业预警机制和71大类重点敏感商品进口预警系统,灵活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把握好进口节奏,总体上没有出现大的进口冲击;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充分发挥轻纺、机电等行业的比较优势,引导企业积极开拓俄罗斯、南非等新兴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快速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6208亿美元,增长21.8%,贸易顺差304亿美元,远远好于“进出口力争不低于上年”的预期目标,与全球贸易量仅增长2%左右形成鲜明对照。

  抓住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度扩大、国内市场吸引力增强和全球制造业加快向我国转移的机遇,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在全球直接投资下降30%左右的情况下,我国实际利用外资527亿美元,增长12.5%,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3万亿元,实现利润超过5000亿元。

  紧紧抓住有效供给的薄弱环节,依托优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重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冶金、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的有效供给能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电子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和交通运输设备三大制造业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移动通信设备及产品和微机等高技术产品产量均增长40%以上。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45935亿元,增长10.2%,比调控目标高1.2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1482亿元,增长12.6%,是1997年以来最快的一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620亿元,增长20.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636亿元,增长15.3%,明显好于“企业效益力争有所增长”的预期目标。

  4、重点敏感行业运行平稳,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年的考验。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的特点,对重点敏感行业及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调控措施。针对美国和欧盟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后对我国钢铁市场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新情况,对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保住并扩大了国内市场份额,实现了速度和效益的快速增长,全行业工业总产值增长17%,实现利润达到346亿元。汽车行业以一汽、东风、上汽三大企业集团为主体加快了重组步伐,加强了进口预警监测,全年汽车产量和利润分别增长38.5%和71%,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8万辆,增长52.8%。石化行业根据国际油价剧烈波动的新形势,协调两大集团落实原油互供协议,采取了进口多元化策略,行业效益逐步好转;化肥行业及时把握进口节奏,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利润增长了63%。

  在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多方面冲击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及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落实中央的决策是坚决有效的。

  二、2003年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及走势判断

  从总体上看,2003年国民经济发展机遇大于挑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适度快速增长的新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奋斗目标,激发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极大热情。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和国民经济景气回升的局面。技术改造持续推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结构调整开始加速,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相关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非国有经济投资趋于活跃,新的消费热点逐步形成,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回升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03年全球GDP增长3.7%,比2002年高0.9个百分点,世界经济缓慢回升,为我国保持进出口总额的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我国将继续享受《纺织品服装协议》中配额递增的好处,欧盟对我国鞋靴、陶瓷用品和厨房用品的准入量将增长10-15%;阿根廷、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对我国商品的关税将继续削减,准入量增加;利用外资势头不减,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增加。这些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

  但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结构不合理仍是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体制转轨、改革攻坚、结构优化和就业困难等中长期问题对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现。

  1、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经济受股市汇市波动、财务丑闻、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影响,复苏道路并不平坦;欧盟各国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高、欧元升值和投资需求不足等因素,下一步走势并不乐观;日本经济内需不振、通货紧缩严重、银行坏账率高、财政负担重等矛盾仍未改观,经济增长将继续低速徘徊。特别是如果美国军事打击伊拉克,有可能引发国际石油价格剧烈波动,将加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

  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增大了国内经济运行的调控难度。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增长前景不明朗和部分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有可能继续增加。特别是由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数量较大,70%的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难度有可能加大。同时,2003年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下降到11%,手表、照相机等商品的配额限制将取消,汽车、成品油、化肥、天然橡胶和农产品等进口配额量将增加15%,分配给非国营贸易的配额增加,配额发放时间也比2002年提前,这些都对进口调控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投资增速可能回落,消费潜力有待继续挖掘。

  2003年,国债发行规模不会增加,一些大的国债投资项目相继竣工或进入收尾阶段,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有可能减弱。房地产投资出现局部过热迹象,有些地区商品房大量闲置,房地产投资增幅很可能减缓。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幅回落,钢铁、建材等行业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进一步突出。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有所扩大,导致居民消费倾向降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下降,城镇低收入群体增长较快,中小城镇市场销售增长动力不足。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展较慢,农村居民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消费政策有待继续完善,保持消费较快增长难度较大。

  受供大于求、技术进步和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物价持续走低。尽管当前出现了一些推动价格上升的因素,但从整体上看,保持国内物价总水平合理回升仍有不小难度,这对企业经济效益、投资和消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3、资金结构性紧张和信用体系发展滞后,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突出瓶颈。

  当前货币供应总量基本充足。但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银行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对称,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等原因,资金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过于向发达地区、垄断行业、优势企业、中心城市集中。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的工商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国有商业银行难贷款的现象仍很突出。2003年,加强银企协调,加快发展信用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资金营运效率,仍需做出艰苦的努力。

  4、产业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挑战,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能力的任务更加紧迫。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加速,世界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制造业升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挑战。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制造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产业结构层次低、竞争力弱,产业链总体上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环节,重大装备制造能力不强,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度不高;制造业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开发能力弱,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工短缺;企业生产集中度不高,缺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如何适应跨国资本流动的新特点,把国际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同我国的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是我国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5、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重大战略部署,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攻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崭新课题。如何尽快建立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的新体制,如何有效监督国有资产和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如何推进地区间资产重组等都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的规范和质量提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不仅关系到股市的平稳健康运行,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全局,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当前,劳动力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并存,城镇失业增加和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并存,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存,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此同时,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6、进一步推进体制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任务还很艰巨。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大量需要努力完善的地方。市场流通体系发展滞后,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需要加快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打破地方封锁、打击假冒伪劣和各种侵权行为、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等任务仍很艰巨;市场法规还须完善,市场中介有待培育,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总之,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有许多有利条件,但我们更要正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宁可把矛盾和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完善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以便争取主动、从容应对。

  三、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重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政府换届之年,经济运行调控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于未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必须以发展为主题,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推动投资和消费的稳定增长,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必须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抓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有利时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协调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必须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开局,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围绕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7%,企业经济效益继续好于上年。

  (一)进一步完善调控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1、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新的增长点。

  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使其继续高于工业生产平均增速。努力增加研发投入,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增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数字化终端产品和新型元器件等产品的制造能力,提高信息化装备和系统集成与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互联网,通过提供可靠的网络平台和优质服务,积极推进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和家庭上网三大工程,促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加快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自主发展为基础的生物技术产业体系。研究制定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优先支持国内大型汽车集团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推动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形成。鼓励企业建立产品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零部件企业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制糖、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以及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对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进出口、技术改造等多方面的支持。

  2、增加技术改造投入,全面推动科技创新。

  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工业企业进行系统的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支持冶金、有色、煤炭、石化、建材、电力、轻纺等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冶金行业要继续开发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彩涂钢板等钢材新品种,提高规模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有色金属行业重点对铜、铅、锌冶炼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煤炭行业要立足我国能源供应的战略需要,按照保障安全、节能降耗和防止污染的原则,改进采煤工艺,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洗选厂。石化行业要提升炼油深加工能力,进一步提高柴汽比,增加进口依存度较高的合成材料、合成橡胶、精细化工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调整子午胎、化肥、农药等的品种结构。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年产3万吨以上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等产品。轻纺行业要增加市场急需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品种的技术改造,着重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保、流通现代化等领域的技术改造。

  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增强装备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开发能力,力争在大型石化设备、大型冶金设备、大型水电设备等大型成套设备领域取得生产和技术的突破。国债技术改造投资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环保产业、特色产业及流通基础设施的发展。

  加快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联合,多渠道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非国有科技型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投入,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技术创新平台,使民间科技机构逐步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引导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由引进消化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使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在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等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推进重组联合,构造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

  继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重组联合中的核心作用和带动作用,以汽车、冶金、石化、船舶行业为重点,着力延伸产业链、产品链和市场链,培育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改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股权转让、债权转让、资产出售、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使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企业重组联合要进行系统规划,采取多种方式,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著名品牌为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意愿,不搞“拉郎配”。

  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通道,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保持关闭破产政策的连续性,合理使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军工、煤炭等重点行业和地方急需解决的重点项目。在稳步推进政策性破产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依法破产。切实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在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上,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4、不断完善消费政策,营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消费环境。

  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努力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拓宽消费领域,抓住新的消费热点正在形成的机遇,鼓励制造商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大力推进对汽车、住房、旅游的金融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多样化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明确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征地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特别是公益设施,培育小城镇经济,扩展小城镇功能,增强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和有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其吸纳劳动力水平。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和保护各类弹性就业或临时就业方式,多渠道满足就业需要。

  5、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推动“走出去”战略迈出实质性步伐。

  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调控。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口监测,密切关注汽车、钢材、成品油、化肥、氧化铝、食糖等产品的进口总量和节奏,及时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做好重点产品防范预案。合理运用技术、环保标准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法调控好进口,切实维护产业安全。

  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积极扩大出口。加强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认证,严格执行国际标准,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选择出口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地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出口基地,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充分利用大型跨国零售集团的全球采购网络,推动跨国采购集团增加对我国商品的采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强优先退税重点企业的动态管理,改进出口“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壁垒、出口产品标准化等非关税壁垒的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技术壁垒应对预案。探索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推进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投资政策,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资源型行业走出去的全球战略,加大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性产品对外投资力度。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国内知名品牌和生产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利用国外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设立境外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加强对境外投资和加工贸易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国别指南及企业所需的信息。制定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协调,统筹规划,择优扶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6、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快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对技术工人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培训,提高技术工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培养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的高级技工队伍,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基础。落实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对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贡献与收入挂钩政策,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和宽松环境。继续组织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培训方向,选择培训内容,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二)加强政策协调,确保各项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

  1、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协调。

  加快启动石油战略储备建设,组织三大石油石化集团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原油互供协议的落实,优化成品油流向。对烧碱、电解铝、特钢、碳素制品等用电量大、电费成本高的行业,推动实行合理优惠电价。继续改善储备棉管理,适时抛售库存棉,建立棉花期货市场,调节国内棉价,避免棉价的大起大落。适当增加国家厂丝储备规模,稳定茧丝原料价格。完善食糖储备制度,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工业储备等方式,避免糖价大幅度波动。打破地区壁垒,继续调控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搞好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补贴资金协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做好交通运输协调,满足煤炭、化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物资的运输要求,继续执行对化肥、农药运输的优惠运价政策和小化肥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加强进出口协调。

  加强与外经贸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的协调,共同搞好反倾销调查和国外反倾销应诉工作。对焦炭、锑、钨、稀有稀土等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出口价格的回升和出口效益的改善。对国内资源缺乏的磷矿石,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好出口,缓解国内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防止利用边贸大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3、坚决制止重复建设和“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正确运用行政手段推行经济发展战略,防止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盲目兴办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村、高档房地产项目。以优势大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重组和推广新产品取代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环保、技术、质量标准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 “五小” 企业死灰复燃。

  4、加强企业资金和财税金融政策协调。

  加强银企协作,通过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银企洽淡会等多种形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使信用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企业及时得到贷款。努力推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进服务,促进其它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典当行,多渠道解决企业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强对工商领域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转型、所得税统一等改革的研究,落实企业跨地区兼并和发展中的税收政策,促进跨地区兼并重组。对国家重点培育的30-50户企业集团,抓紧落实外汇管理政策,适当放宽外汇审批权限,实施企业提出规划、相关部门一次审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度外汇工作试点。

  (三)努力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

  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以钢材、电子、医药、建材产品为重点,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积极培育物流市场,整合物流资源,鼓励工商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和产成品加工等物流服务业逐步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努力改善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环境。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按照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方案的制定。方案调研和制定中要注意界定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分流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取消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简化投资的审批手续,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控制的领域外,都鼓励和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改善服务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在税赋、融资渠道、法律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西部地区的结构调整,推动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标本兼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开展整治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专项工作,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继续打击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斗争。认真总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经验,加强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切实提升信用等级,规范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社会化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惩治失信行为与建立诚信社会并举,加强执法与完善法制双管齐下,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途径。

  4、加强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运用好各种非关税措施,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度,努力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搞好市场中介服务,强化、规范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淡化行政色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促使行业协会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介组织。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信息引导、价格协调、制订技术和环保标准、建立认证制度、行业自律、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其联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培育投资中介市场,促进投资中介机构规范运作,诚信服务。

  6、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

  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资本来源和性质确定投资管理权限,国家投资的领域实行企业申报、地方推荐、国家审批,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等要求,不分所有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滚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和信息引导,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基础上,及时发布有关宏观经济信息和行业信息。进一步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遵循国际惯例,提高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水平。

附件一:

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单位:亿元


行 业 工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 实现利润
2002年 2003年增长% 2002年 2003年增长%
机械 19644 13.5 956 4.0
石化 10319 10.6 1221 2.0
纺织 9959 10.0 337 3.0
轻工 21362 12.0 948 11.0
烟草 1104 9.7 215 10.0
医药 3175 18.0 218 20.0
冶金 5672 10.0 307 0.0
有色 2711 16.0 76 8.0
煤炭 1087 5.0 86 0.0
黄金 246 7.6 16 0.0
电力 2440 8.6 508 0.0
建材 4777 10.0 138 0.0
电子 15786 23.5 455 0.0


 

附件二:

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产品名称 单 位 2002年 2003年 增长率%
原煤 亿吨 13.6 13.5 -0.7
原油 亿吨 1.69 1.69 0.0
原油加工量 亿吨 2.06 2.17 5.3
天然气 亿立方米 326 340 4.3
乙烯 万吨 543 546 0.6
发电量 亿千瓦小时 16546 16820 1.7
钢 亿吨 1.8 1.9 5.6
钢材 亿吨 1.9 1.9 0.0
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1012 1080 6.7
水泥 亿吨 7.5 7 -6.7
平板玻璃 亿重量箱 2.3 2.3 0.0
化肥(折纯) 万吨 3791 3700 -2.4
化学农药 万吨 82 90 9.8
汽车 万辆 324 380 17.3
其中:轿车 万辆 108 120 11.1
微型电子计算机 万部 1464 1600 9.3
蜂窝移动电话 亿部 1.2 1.2 0.0
数字程控交换机 万线 3800 6000 57.9
集成电路 亿块 96.3 100 3.8
彩色电视机 万台 5528 6000 8.5
化学纤维 万吨 991 1050 6.0
纱 万吨 881 900 2.2
机制纸及纸版 万吨 3501 3510 0.3
原盐 万吨 3283 3000 -8.6
糖 万吨 964 920 -4.6
黄金 吨 190 190 0.0
卷烟 万箱 3445 3500 1.6
木材 万立方米 1875 1900 1.3
货物发送量 亿吨 18.6 19 2.2
货物周转量 亿吨公里 14900 15200 2.0
旅客发送量 亿人次 10.1 10.1 0.0
旅客周转量 亿人公里 4780 493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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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秦 昌 东


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究竟什么样的因素才是原因,存在众多的认识。过错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存在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才承担赔偿之责。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原因说认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违法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还有侵权行为原因说、被控行为原因说等等。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上的联系,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通常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是主体主观意志的体现。如果把作为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过错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来考察,会不会得出这样的一个逻辑:“某甲想伤害某乙→某乙有受伤害的事实→某甲故意伤害的过错引起了某乙受伤害”?显然不成立。事实是客观的,只能由客观现象引起。作为客观事实的损害也只能由客观情况引起。因此,过错不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违法行为原因说已经能够从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这一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原因,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通常理论认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将违法行为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大大限制了原因的范围,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首先,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我们考虑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原因中主要的、异常的因素。火灾的发生肯定是存在氧气燃烧的原因,但这与法律无关,我们只考虑其中的异常的情况,是放火、失火还是自燃。同样,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们只需要审查损害事实是不是行为引起的,这个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而不需要审查其他的任何因素。归根结底,就是在审查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这样认定损害的原因显然有失偏颇,不够全面,结论是:只有违法的行为才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不难发现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能仅仅是违法行为。其次,违法的情形难以认定。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是权益性的规定较多,禁止性的规定很少,也很少有属于“违法”这一序列的明确行为规定。这样,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必然是大大限制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范围。而我们在很多时候会将一些仅仅属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情况但又明显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作为原因,不适当地扩大了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混淆了违法与过错的关系。甲误将过期的酸奶作为新鲜的给同事乙饮食,造成乙生病住院。甲违法吗?不违法,但其行为与乙生病住院这一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即使是在由于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他人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事件负责的情况下,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损害后果或者是责任人未尽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该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都是特定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这样的认定不会与民事责任的构成相互冲突。有学者认为,否认违法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就是否定违法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次,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隐含了这样的观点,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违法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致的。权利人向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必然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如果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主张,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请求),既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说明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无须画蛇添足地说明违法行为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归责原则的规定等众多因素。
2、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在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一般都认为损害事实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该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部分。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法人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事法律既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应当来说,建立在法人人格基础上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因侵权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列入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再仅仅是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物质损害的地位,该规定与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民法的原理,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严肃性。但是该规定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有所不妥,其划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标准,未能体现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的平等保护。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
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经常列举的例子,甲乙都有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啤酒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不能区分是哪一个啤酒瓶造成的,则认定甲乙均承担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在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同样的,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条认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有一案例: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期间被发现跌倒在楼梯井底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学生是如何受伤的。经鉴定,结论是该学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较大,则法院推定该学生系从楼梯井上部坠落,遂认定了学校未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这也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
2、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
在有证据证明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事实上的原因时,要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对于行为能否成为损害事实法律上的原因,进而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责任人应当对行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直接结果说。该观点否认原因和结果关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责任承担的可能。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行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比如,甲追打乙,乙仓皇奔走中被丙的汽车撞上。如果用直接结果说的理论,甲对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也不公正。第二观点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应当是一种必然的联系,只有行为或事件必然地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责任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称之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同样地,该观点排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适用,凡因偶然性的因素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存在相当的不足。还是上面的例子,甲擂乙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某乙的死亡,但恰恰就是这一拳引发了某乙的心脏病并导致乙死亡(我们通常称甲的这种行为是损害发生的诱因)。按照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排除了甲的责任承担明显不恰当,这种观点应当摈弃。应当来说,直接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理论都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又比较绝对和机械,不能变通解决实际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还有一种可预见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对成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他在行为之前所能够预见的,对超出其预见范围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至于说可预见的确定标准,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比较传统的学说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是法律上的原因。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者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这种学说比较客观和简易,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采用了这样的观点。虽然这样的理论有无限扩大归责范围的侵向,但这种不足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通过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加以了弥补,不会造成责任的无限扩大。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过错要素的确定就限定了责任的范围并非是无限扩大,而仅限于与过错有关。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除了公平责任外(这种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非常地有限),无论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都强调了主体的主观意志。就因果关系的认定来说,相对因果关系说比较的客观和容易操作,克服了直接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绝对与机械的不足,弥补了可预见说的主观臆断性,有一定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主要参考资料:
①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中国公安大学1992年版。
③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⑤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
⑥周永坤:《法理学》--2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
⑦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1月。
⑧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1年9月。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8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督 学
第四章 督 导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进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育督导室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机构。教育督导室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上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进行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划拨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 学
第十二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市督学。区教育督导室设区督学。
第十四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业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六条 督学的任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办理。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十七条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 督 导
第十八条 督学应持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督导室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时,应提前七天发出督导通知书,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听课;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按督导要求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如果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教育督导室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
(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或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诬告他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督学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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